香港交易所ESG指引发展史
香港交易所《ESG报告守则》发展史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交易所或港交所,英语: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缩写:HKEX;港交所:0388),是全球主要交易所之一,为一家在香港上市的控股公司,在香港及英国伦敦均有营运交易所,旗下成员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还包括基本金属市场──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结算所。
由于香港交易所的语境与内地最为相似,因此其ESG要求极有可能成为深交所、上交所的ESG样本。是以细察香港交易所的ESG发展史具备重要意义。
本页面更新至:2025年5月1日
时间线
《ESG 报告守则》发展一览表
从自愿性披露到强制、半强制披露
年份 | 披露规定 |
---|---|
2012 | 自愿披露 首次发布《指引》,鼓励自愿披露 |
2016 | 不遵守就解释 将“一般披露”升级为“不遵守就解释” |
2017 | 环境指标披露要求提升 将环境指标披露要求提升为“不遵守就解释” |
2018 | 报告编制指引 发布《ESG报告编制分步骤指引》 |
2020 | 发布修订版《指引》 自当年7月1日起,增加强制披露内容,将社会指标披露要求提升为“不遵守就解释” |
2024 | 咨询总结 就气候相关信息发布《咨询总结》,与ISSB准则趋同 |
2025 | 《指引》升级为**《ESG报告守则》 自2025年1月1日,分阶段对新气候规定**实施强制披露要求 |
《ESG 报告守则》发展时间线
- 2012年发布《ESG报告指引》,作为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建议
- 2018年9月发布《绿色金融战略框架》,其中主要任务包括加强上市公司对环境信息的披露(特别是与气候有关的披露)。
- 2016年起将部分建议上升至半强制披露层面,实施”不披露就解释”规则。
- 2019年5月发布了《指引》修订建议的咨询文件,同年12月确定新版《指引》内容,进一步扩大强制披露的范围,将披露建议全面调整为“不披露就解释”,持续提升对在港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要求。
- 2021年11月5日,香港联交所发布了供上市发行人参考的气候信息披露指引,以及《有关2020/2021年IPO申请人企业管治及ESG常规情况的报告》。《气候信息披露指引》是一份指导性文件,目标对象为尚未就气候相关议题建立实质内部专门知识的公司,旨在为促进上市公司遵守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小组(TCFD)的建议提供实用指引,并按照相关建议做出汇报。同时,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也已宣布,拟于2025年或之前强制实施符合TCFD建议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
- 2023年3月13日,香港联交所发布《2022上市委員會報告》,报告指出后续 ESG 指引”ESG方面,我们于2023年会着重将气候披露标准调整至与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小组(TCFD)的建议及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的新标准一致。我们预期于2023年上半年就此刊发谘询文件。“
- 2023年4月14日,香港联交所刊发咨询文件,就建议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框架下的气候信息披露征询市场意见。联交所建议规定所有发行人在其ESG报告中披露气候相关信息,以及推出符合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气候准则的新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要求。ISSB气候准则建基于TCFD建议的原则,详细列出气候披露要求。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表示计划在2025年或之前强制实施须符合TCFD的披露规定,联交所这次咨询的建议正是迈向有关目标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考虑到发行人的准备情况及相关疑虑,联交所拟就若干披露(例如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财务影响、范围3排放以及若干跨行业指标)实施过渡性规定,适用于生效日期(2024年1月1日)后首两个汇报年度。
- 2024年4月19日,香港联交所刊发有关气候信息披露规定的谘询总结。联交所将修订有关建议,以更紧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 号 — 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详情载于咨询总结(新气候规定)。除了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份股的发行人之外,其他公司可不披露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在最终版本中,港交所分层次(分要求、分主体、分阶段)的模式,对「D部分:气候相关披露」的披露责任进行了差异化安排。同步刊发了香港交易所环境、社会及管治框架下气候信息披露的实施指引、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框架下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本次修订后,港交所ESG指引将改名为《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守則》。
- 2025年1月1日,香港联交所《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守則》正式生效。
变迁
2025年1月1日,《ESG报告守则》生效
港交所《ESG报告守则》的构成一览表
部分 | 披露要求 | 备注 |
---|---|---|
A部分:引言 | - | 说明守则各部分内容和披露要求、整体方针、汇报原则(重要性、量化、平衡、一致性)、董事会报告相关规定 |
B部分:强制披露规定 | 强制披露 | 董事会关于 ESG 的管治架构(含董事会声明、监管ESG事宜的过程、相关目标进度检讨)、汇报原则、汇报范围 |
C部分:不遵守就解释条文 | 不遵守就解释 | 主要范畴 A 环境(排放物、资源使用、资源及天然气)、B社会(雇佣及劳工常规:雇佣、健康与安全、发展及培训、劳工准则、供应链管理、产品责任、反贪污;社区:社区投资) |
D部分:气候相关披露 | 不遵守就解释(部分发行人部分条款强制披露) | 披露责任解释(范围1、2排放量几乎为所有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强制披露,见下)、定义;主要披露条款(按照TCFD的四支柱进行划分:管治、策略、风险管理、指标及目标) |
2024年9月: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准则
2024年9月16日,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了《香港财务报告准则S1号 — 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HKFRS S1)》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S2号——气候相关披露(HKFRS S2)》的征求意见稿。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官网信息,HKFRS S1及HKFRS S2已全面接轨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准则,并拟于2025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公会计划于2024年年底前完成HKFRS S1及HKFRS S2的修订工作。
该征求意见稿对企业如何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财务状况、财务业绩以及现金流量的影响提出了具体要求。企业应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在报告期内如何影响其财务状况、业绩及现金流,并预测这些因素在短期(通常为1年以内)、中期(1至5年)以及长期(5年以上)内的预期影响。企业需特别披露如何将这些气候相关风险纳入财务规划。
在气候风险和机遇的分类披露方面,企业应根据气候相关的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分别披露其对业务模式、供应链以及整体财务表现的影响。此外,企业还需在披露的气候相关风险与财务报表的具体科目之间建立联系,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一致性。这些披露要求旨在帮助投资者更清晰地理解气候风险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直接影响。
若企业无法提供定量信息,则应提供定性信息,并解释无法进行量化的原因。同时,企业需要说明未来在何种条件下可能实现量化披露。通过这些披露要求,香港旨在提高企业在气候变化风险管理方面的透明度,从而增强投资者的决策依据。
2024年4月修订:新气候披露规定
- 新气候规定是依据IFRS S2制定,并提供实施宽免,包括按比例及分段扩展措施,以解决部分发行人可能面对汇报方面的挑战。
- 经修订的《上市规则》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分阶段实施新气候规定,详情如下:
新气候规定生效日期 | ||
---|---|---|
发行人类别 | 范围1和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披露 | 范围1和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以外的披露 |
大型股发行人 (注) | 强制披露(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 - 「不遵守就解释」: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 强制披露: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
主板发行人(大型股发行人除外) | 强制披露(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 「不遵守就解释」(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
GEM发行人 | 强制披露(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 自愿披露(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
注: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份股的发行人。
GEM、主板发行人:在港交所上市,分为主板和GEM两类。GEM对象是中小型发行人,上市资格低于主板,但其持续责任与主板类似。新机制有意降低中小企业上市的门槛。新的简化转板机制允许中小企业发行人以更宽松的规定及较低的合规成本转主板上市,既不需要委任保荐人,也不需要刊发招股说明书,从而降低上市费用。
本次气候新规中,港交所所列宽免条件:
合理资料宽免:上市公司可使用在汇报之日起可以不用付出不必要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一切合理且有依据的资料来做出若干披露;
能力宽免:上市公司可采用现有技能、能力和资源想称的方法编制披露内容;
商业敏感宽免:上市公司可以不披露属于商业敏感信息的内容;
财务影响宽免:但有关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当前或预期财务影响无法单独识别,或者用以评估这些影响的计量方式不确定性太高、量化资料没有参考价值时,上市公司可以披露定性信息。
关于从“指引”改名为“守则”:
「指引」一词或令人以为《ESG报告指引》仅属于自愿性质的指引;但事实上,上市公司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强制或「不遵守就解释」的汇报,否则便会违反《上市规则》。
港交所ESG 2024 新气候披露规定简述
主要参考TCFD的建议框架
管治(Governance):
披露组织用于监察、管理及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管治流程、监控措施及程序。
- 负责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机构(可包括董事会、委员会或其他同等治理机构)或个人的信息。
- 管理层在用以监察、管理及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管治流程、监控措施及程序中的角色。
策略(Strategy):披露组织管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策略。
- 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合理预期可能在短期、中期或长期影响发行人现金流量、融资渠道或资本成本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
- 业务模式和价值链: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发行人业务模式和价值链的当前和预期影响的信息。
- 策略和决策:发行人已经及将来计划在其策略和决策中如何应对气候重大风险及机遇、计划如何实现任何其所设定的气候相关目标,以及任何法律或法规要求达到的目标、以及先前汇报期内的策略和决策计划进度。
- 财务状况、财务表现及现金流量:披露当期和预期的定性和量化财务资料,如当期财务状况、财务表现及现金流量等,预期的投资和处置计划和为实施策略所需资金的来源,以及基于策略预计发行人财务业绩及现金流量在短、中、长期的变化等。
- 气候韧性:披露策略及业务模式对气候相关变化、发展或不确定性的韧性。发行人须按与其情况相称的做法,使用与气候相关的情景分析来评估其气候韧性。提供量化信息时,可披露单一数额或区间范围。
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披露组织用于识别、评估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以及厘定当中轻重缓急并持续监察的流程。
- 发行人使用的输入资料及参数、气候相关情景分析、相较于其他类型风险的优次排列等。
- 发行人是否有及如何使用气候相关情景分析来确定气候相关机遇的信息。
- 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识别、评估、优次排列和监察流程,如何融入整体风险管理流程,以及融入的程度如何。
指标和目标(Metrics and Targets):披露用于了解自己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方面表现的指标及目标,包括达致所设定气候相关目标的进度,以及法例规定须达致的目标。
跨行业指标:
- 温室气体排放:披露范围1温室气体排放、以地域为基准的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及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需要披露范围3具体类别),并披露用于计算温室气体排放的计量方法、输入资料和假设,以及选择的原因、变更情况和变更原因。
- 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披露,如(1)容易受转型/物理风险影响的资产或业务活动的金额和百分比;(2)涉及气候相关机遇的资产或业务活动的金额和百分比。
- 资本运用:用于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资本开支、融资或投资的金额。
- 内部碳定价:若发行人设有内部碳定价,披露其内部碳定价及说明发行人在决策中如何应用碳定价。若发行人没有在决策中应用碳价格,须披露否定声明。
- 薪酬:披露如何将气候相关考虑因素纳入薪酬政策;或者提供适当的否定声明。
行业指标:鼓励披露与一项或多项特定的业务模式和活动有关的行业指标,或与参与有关行业常见特征有关的行业指标。
▪ 气候相关目标:须披露
- 为监察实现其策略目标的进展而设定的与气候相关的定性及量化目标;
- 法律或法规要求发行人达到的任何目标,包括任何温室气体排放目标;
- 须披露其设定及审核每项目标的方法,以及其如何监察达标进度;
- 须披露有关每项气候相关目标的绩效的信息以及对发行人绩效的趋势或变化分析。
- 披露每一项排放目标:涵盖的温室气体类型,是否包括范围1、范围2或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是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目标还是净额目标、是否采用行业脱碳方法得出、是否使用碳信用计划。
对于气候变化议题,实施宽免的公司类型
新气候规定中的相关内容 | 合理资料 | 能力 | 商业敏感 | 财务影响 |
---|---|---|---|---|
所有与气候相关机遇有关的段落 | - | - | √ | - |
识别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 | √ | - | - | - |
厘定价值链范围 | √ | - | - | - |
量化现有及预计财务影响 | - | √[注] | - | √ |
编备预计财务影响披露数据 | √ | √ | - | - |
使用气候相关情景分析 | √ | √ | - | - |
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计量方法、输入数据及假设 | √ | - | - | - |
计算特定跨行业指标类别的指标 | √ | - | - | - |
[注]:仅限预期财务影响
2021 港交所ESG指引修订
2021年4月16日,港交所刊发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咨询文件,就若干修订建议公开咨询市场意见。本次修订建议主要引入多项新措施以提升香港上市公司的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披露和管理水平等范畴。(修订)
本次有关《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修订重点为管治(governance)事宜,主要包括企业文化、反贪污及举报政策、董事独立性、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提名委员会、股东沟通、ESG报告及时性等七个主要方面。
主要建议包括:
企业文化
- 强调企业文化与其目的、价值及策略必须一致及
- 要求发行人制定反贪污及举报政策(新增守则条文,为「不遵守就解释」条文)。
董事会独立性、引入新成员及继任规划–
- 要求发行人制定政策,确保董事会可取得独立意见,并每年检讨其有效性(新增守则条文)。
- 重选在任已超过九年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连任多年的独董)须经独立股东批准及须作出额外披露(修订守则条文)。
- 若董事会内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均为连任多年的独董,则须于下次股东周年大会委任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披露连任多年的独董的姓名及已出任该职的时间(新增守则条文)。
- 强制设立提名委员会,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成员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提升为《上市规则》条文)。
多元化–
- 只有单一性别的董事会不会被视为多元化的董事会;
- 强制发行人须制定可量化的目标及时间表,以在董事会层面及所有雇员层面均达到性别多元化(新增于《守则》下的强制披露规定);及
- 要求董事会每年检讨多元化政策的进展(新增守则条文)。在《上市规则》修订生效后,现时董事会只有单一性别的上市发行人将有三年的过渡期,以委任最少一名另一性别的成员加入其董事会;而联交所不预期未来的上市申请人的董事会只有单一性别。
与股东的沟通–
- 强制披露股东通讯政策,并每年检讨其有效性(提升为强制披露要求)。
环境、社会及管治(ESG)–
- 将刊发ESG报告的时限与年报一致(修订《上市规则》及ESG指引)。
ESG部分修订:
上市公司ESG影响日益突出,有效的ESG管治有助于发行人识别、评估并管理ESG风险和机遇。董事会作为上市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应在ESG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现行的ESG指引中,香港联交所强化了董事会ESG管治的责任,并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披露由董事会发出的声明,其中应列出其对ESG事宜的考量及监督,并披露公司ESG管治架构。
在本次修订建议中,香港联交所将详细解释企业管治与ESG两者之间的关系,并在有关风险管理的部分加入ESG风险的表述,以提升上市公司对ESG的足够重视。
此外,基于ESG资料日趋重要,市场普遍认为最佳常规是公司ESG数据与财务数据同步发布,以突出两者的相互依赖性,让董事会对公司进行全面的评估,以制定一致的策略和执行计划。
在现行的ESG指引中,香港联交所要求ESG报告在上市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刊发。
2019新版ESG指引
- 发布时间:主板发行人须在年结日后四个月刊发ESG报告,创业板发行人须在年结日后三个月内刊发ESG报告。
- 2015规定:若ESG报告非载于发行人的年报中,发行人应尽可能接近其刊发年报的时间,而不迟于刊发年报后的三个月内发布。
- 指标数量:12个层面,48个指标
- 2015:11个层面,43个指标
- 董事会参与:发行人须在ESG报告中披露一份董事会声明,阐述董事会对于ESG事务的管理状况。
- 报告遵守的原则
- 2015:无强制性披露要求
- 2019:新增强制披露事项:编制ESG报告时遵循哪些原则及如何遵循。
- 报告边界的选定
- 2015:无强制性披露要求
- 2019新增强制披露事项:描述哪些实体或业务纳入ESG报告范围。
- 环境范畴指标
- 新增气候变化层面,新增一个关键绩效指标,强制要求披露:描述已经及可能会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重大气候相关事宜,及其应对的行动。
- 新增部分指标的目标设定要求,强制要求披露:排放量目标、减废目标、能源使用效益目标、用水效益目标,以及目标达成情况。
- 社会范畴指标
- 2015:关键绩效指标为“建议披露”
- 2019:关键绩效指标为“不遵守则解释”的强制披露。
- 供应链管理层面新增2个关键绩效指标,强制要求披露:识别供应链每个环节的环境及社会风险的惯例;在拣选供货商时促使多用环保产品及服务的惯例。
- 反贪污层面增加1个关键绩效指标,强制要求披露:描述向董事及员工提供的反贪污培训。
附录:港交所ESG指引下载
2021年12月31日生效版本:港交所 ESG 指引(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2023年12月31日生效版本:港交所 ESG 指引(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2025年1月1日生效版本:香港联交所《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繁体中文版、香港联交所《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简体中文版、香港联交所《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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