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 披露标准有哪些
ESG 标准有哪些
本文更新时间:2023年4月9日
披露ESG信息时,全球各地的组织制定有不同的标准,各经济实体可自行选择使用。这里列出部分组织制定的披露制度、ESG标准等。
- 截至2023年,全球已有69个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报告指导文件,这些文件中参考的报告工具包括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SASB、以及国际整合报告协会(IIRC)、CDP、TCFD和气候揭露标准理事会(CDSB)。22家约32%的交易所引用全部六种报告工具,47家约70%的交易所引用了四种以上的报告工具,而只有三家交易所(上海、深圳和印尼)尚未引用这些工具中的任何一种。比较六种工具可见,GRI是被引用最多的报告工具,它已经被65家约96%的交易所引用。引用SASB 54家约78%和IIRC 51家约76%的交易所数量占比分列第二和第三位。
- 根据KPMG、GRI、UNEP和斯泰伦博什大学发布的《2016年可持续报告准则与政策的全球趋势》,截至2016年,全球已发布的ESG信息披露标准共有383个。
- KPMG 2022年调查显示,78%的全球250大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报告采用 GRI 标准。在全球58个国家的5800个样本中,2/3使用了 GRI 。(Now, 78% of the largest 250 global companies report with the GRI standards. In a wider sample of 5,800 businesses across 58 countries, two-thirds use GRI.)
- 政府发布的标准最多,高达223个;金融监管部门69个;交易所44个;行业监管部门15个。
- 针对大型企业的标准达163个,其中52个针对非上市企业,111个针对上市企业;针对国有企业的有28个;针对公共事业单位的23个,针对中小企业的仅9个,针对所有企业的有155个。
不完全统计,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标准有:
- 碳信息披露项目(CDP)的环境信息披露
- 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的GRI标准
- 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的披露框架
- 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的可持续会计准则
-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建议
-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跨国企业准则
- 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 26000社会责任指南
- 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IIRC)的国际综合报告框架
- 价值报告基金会(VRF)的综合报告框架
2022,VRF 并入了 IFRS 的 ISDS 框架(IFRS® Sustainability Disclosure Standard (ISDS,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
本页介绍的是常用的国际标准。
国际组织
GRI Standards
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成立于1997年,是由美国的一个非政府组织“对环境负责的经济体联盟”(Coalition for Environmentally Responsible Economies,简称CERES)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简称UNEP)共同发起的,秘书处设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
1997年到1998年间,CERES逐步形成为可持续发展信息的披露提供一个框架的想法,于是最先发起了“全球报告倡议”项目,并开始招募人员、筹集资金、建设网络。1999年,UNEP加入GRI成为共同的合作方,确保了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在全球平台上开展活动。
2000年,GRI发布了第一代《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其在全球的影响已经遍布南美、北美、大洋洲、欧洲、南亚和日本,50个机构在GRI报告指南的基础上发布他们的可持续发展报告。2001年,按照GRI管理委员会(Steering Committee)的建议,CERES的董事会决定将GRI剥离,成为一个独立机构。GRI开始起草关于合并成立法人组织和招募董事会成员的规则,并针对2000年版指南的使用者收集反馈信息,以便于修订。
2002年,GRI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以UNEP官方合作中心的身份成为了联合国成员;GRI解散了管理委员会,正式任命临时董事会并选举主席,GRI的运营和资产正式从CERES分离开来,总部设在荷兰。同年,GRI第二代《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2002年版本(简称G2)在南非约翰内斯堡的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上正式发布。
2003年至2006年间,GRI相继完成一系列机构的任命,建立了自身独特的治理结构,并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设立办公室,成为永久性总部。
2006年10月5日,GRI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召开大会,发布了第三代《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也称2006年版指南,G3)。
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于2002年1月发表了认可和支持GRI的公告,并承诺鼓励其成员积极支持GRI。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英国前首相布莱尔和OECD的“可持续发展与环境和多国企业指南工作室”都曾多次高度评价GRI及其《指南》。2002年,GRI与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发起的“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建立了合作关系。基于《指南》提供的报告在日本、美国和欧洲得到了一系列重要的非财务报告奖励,国际上一些著名媒体(如《华盛顿邮报》、《金融时报》等)、著名跨国公司(如杜邦公司、宝马公司、荷兰皇家壳牌集团等)都对GRI及其《指南》给予了高度评价。
- 2016年10月,GRI 发布 GRI Standards《GRI标准》,已在2018年7月1日全面取代旧有版本G4。作为国际上广泛认可和引用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框架,《GRI标准》包含“GRI 101基础”、“GRI 102一般披露”、“GRI 103管理方法”共3项通用准则,以及“GRI 200经济议题披露”、“GRI 300环境议题披露”与“GRI 400社会议题披露”等议题标准,为企业提供议题披露内容及方法。
目前,GRI 已经成为全世界应用最广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框架。
- 2021年5月,GRI对行业标准草案开放公众意见,涵盖农业,水产养殖,渔业和煤炭。现已开始进行磋商,以收集对GRI部门计划下的两项拟议新标准的反馈,这些新标准将通过集中关注最重要的可持续性问题来提高部门内部的透明度。
- 除了目前(2021年)正在最终确定的《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标准》外,GRI全球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GSSB)还宣布了以下方面的征求意见稿:
- 在农业,水产养殖和渔业部门的标准,涵盖了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 气候变化适应;动植物健康;食品安全与保障;经济包容性;和劳工标准。
- 一个煤炭行业标准,解决企业如何应对低碳转型,同时突出对当地社区的影响; 环境风险管理;付款透明度;和所有权的披露。
据毕马威统计, 2020 年, N100(由全球 52 个国家和地区各自收入排名的前 100 家企业共 5200 家企业) 中 67%和 G250(全球收入最高的 250 家企业构成的样本, 以 2019《财富》 世界 500 强榜单为准)中 73%都采用了 GRI 报告框架和标准, 其中使用 GRI 报告框架和标准的 N100 有 95%都使用了最新的 GRI 标准。
GRI Standards 下载
2021年更新的 GRI Standards 英文版(GRI Standard 2021 中文版请参阅本站GRI专页) 。
GRI Standards 中文版打包下载(2021年9月发布)、GRI Standards 中文版术语表
ISO 260000
ISO 26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起草制定的社会责任指南(Guidance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技术编号。
ISO 26000的每一稿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有的针对相关术语的范围界定进行调整,有的针对社会责任定义的注释进行斟酌修正,但无论出于何种形式何种目的的修改,都不难得出结论,各利益相关方对于社会责任的准确完整定义各持己见,较难达成一致。
ISO 26000 的应用与GRI的相比要小得多,更多地是作为一种参考。
CDP
- CDP 是一家总部位于伦敦的非政府国际组织,为公司与城市提供全球唯一的测量,披露,管理和分享重要环境信息的系统。CDP与其各作伙伴通过市场力量鼓励企业去披露他们对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影响,并使他们采取行动减少其产生的影响。
- CDP,前身为碳披露项目,是一家国际非营利性组织,为公司与城市、国家及地区提供全球唯一的测量,披露,管理和分享重要环境信息的系统。CDP与827个管理资产总额超过100万亿美元的机构投资者会员,89家供应链会员合作,鼓励企业去披露他们对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影响,并采取行动减少其产生的影响。目前,CDP拥有全球最大的关于气候变化,水和森林风险的信息数据库,并且把这些运用于战略性的商业投资和政策决定核心。
- CDP每年向公司发放气候变化、水和森林问卷,一般是投资者为导向:即收到问卷的公司一般是投资者或采购人委托CDP进行征询的。
- CDP问卷关系到投资者、采购人对公司的认知。
- 没收到CDP问卷的公司也可以自主进行披露,只需缴纳一定的费用。
SASB 可持续会计准则
- 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SASB) 成立于2011年,其主要使命在于开发可持续的会计准则;
- 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于2018年发布了可持续会计准则,涵盖了77个行业。
- 行业准则可以从这里下载。
SASB制定这些准则的初衷是为财务申报资料、可持续发展报告、年度报告以及公司网站发布内容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这套可持续会计准则可与其他可持续框架结合使用,它与“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小组”(TCFD)的建议保持一致,为“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的相关工作提供了有益的补充。(link)
2019年与ESG的整合报告见这里。
ISSB
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ISSB)
更多、更新介绍,请见本站 IFRS 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
IFRS基金会受托人2021年成立了由“五大机构”组成的技术准备工作组(Technical Readiness Working Group, TRWG),负责ISSB的筹备和技术支持工作。
这“五大机构”包括:
- CDSB,气候披露准则委员会,负责 CDP 项目;
- IASB,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负责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RS)
- TCFD,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小组
- VRF,价值报告基金会 The Value Reporting Foundation,包含综合报告框架和 SASB 标准
- 世界经济论坛(WEF)
TRWG 已经完成两份文件的编制,一是基于TCFD建议编制的与气候相关财务披露标准原型,其中纳入了特定行业披露准则;二是可持续披露的一般标准原型。这两份标准原型将为ISSB的初步工作提供基础。气候相关披露准则的优先性也反映出为支持向低碳经济发展的资本市场提供一致和可比信息的紧迫性。
- 2021年11月,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6)正在英国举行,世界领导人正齐聚格拉斯哥,共商解决气候变化这一关键和紧迫的问题。趁此重要时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基金会官宣了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理事会(ISSB)的正式成立,旨在制定一个全面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的全球基准,以满足全球投资者关于气候和其他可持续发展事项的信息需求。会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基金会官宣了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理事会(ISSB)的正式成立,旨在制定一个全面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的全球基准,以满足全球投资者关于气候和其他可持续发展事项的信息需求。新的 ISSB 将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IASB) 并驾齐驱,两个委员会均由 IFRS 基金会受托人监督。IFRS 基金会表示,董事会将是独立的,并将密切合作,建立互补的标准,为投资者和其他资本提供者提供全面的信息。随着 ISSB 的成立,IFRS 基金会受托人主席 Erkki Liikanen 还宣布,领先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组织CDSB和VRF将于2022年6月并入IFRS基金会。
- 从2020年9月30日IFRS基金会发布《关于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咨询文件》以来,建立可持续发展标准理事会,通过该理事会与现有的报告倡议组织进行合作以建立全球一致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的建议,得到了广泛的市场主体的赞同和期待。如今,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理事会正式成立,且基于现有报告标准的工作成果制定的气候披露和一般披露要求模板已经发布,这标志着建立全球一致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的事情正式落地实施,而且ISSB工作进展的速度之快可见一斑。鉴于对可持续信息需求的增加及其紧迫性,相信用不了多久,关于气候披露和一般披露要求的正式标准将会出台。
交易所
伦敦交易所ESG报告指南
在伦敦交易所发布的 ESG报告指南中,并没有给出详细的主题、议题,而是让上市公司从众多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选择一个进行应用、披露。
纳斯达克ESG报告指南
2019年,Nasdaq 发布了 ESG 报告指南2.0版。对于其板块上市公司,纳斯达克并没有强制要求进行ESG信息的披露,而是完全的自愿(This is a completely voluntary initiative)
新加坡交易所可持续发展报告制度
新交所根据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 (TCFD) 的建议,自 2021 年起分阶段实施强制性气候信息披露
其制度规定:
遵守或解释
必须有董事会声明,即董事会要对ESG负责
董事会应确认对企业具有重大意义的ESG因素,并确保对这些因素进行监测和管理。
上市公司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框架进行披露:
2021年,新交所核心 ESG 指标 (本站下载)
发行人应选择适合其行业和业务模式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框架,并解释其选择的原因。在此过程中,发行人应该重视使用全球认可的框架,以便在日益全球化的市场中获得更广泛的认可。发行人能更容易被理解,并且能更容易与新加坡及全球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同行进行比较。如果发行人选择不采纳被普遍接受的框架,则应谨慎行事。
发行人应根据 TCFD 的建议进行气候相关披露。
发行人应每一年都遵循所选定的框架,并提升其关于如何有效进行报告的知识和理解。反过来,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的认知也应得到增强,从而提升了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的信心。如监管未发生变化,仅业务战略和/或模式出现重大改变,可持续发展报告框架才可能需要做出调整。但这并不妨碍偶尔对框架的相关性进行检查。
时间表
- 2016年新加坡交易所宣布自2018年起对新交所上市公司的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实行“不披露就解释”规定,要求公司披露其可持续发展实践。
- 2019年11月新加坡金融监管局宣布实施《绿色金融行动计划》,为银行、保险和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环境风险管理指南。此外,新加坡银行业拟将客户ESG表现纳入其授信评估流程;保险业拟将ESG纳入投资和承保流程。
- 财务年度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所有发行人均须依据“遵守或解释”的原则强制披露气候信息。
- 财务年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以下行业的发行人必须披露气候信息:(a) 金融行业;(b) 农业、食品和森林产品行业及;(c) 能源行业。其他行业的发行人应依据“遵守或解释”的原则应披露气候信息。
- 财务年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以下行业的发行人必须披露气候信息:(a) 金融行业;(b) 农业、食品和森林产品行业;(c) 能源行业;(d) 材料和建筑行业及 (e) 运输行业。其他行业的发行人应依据“遵守或解释”的原则应披露气候信息。
香港交易所
- 2012年发布《ESG报告指引》,作为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建议
- 2018年9月发布《绿色金融战略框架》,其中主要任务包括加强上市公司对环境信息的披露(特别是与气候有关的披露)。
- 2016年起将部分建议上升至半强制披露层面,实施”不披露就解释”规则。
- 2019年5月发布了《指引》修订建议的咨询文件,同年12月确定新版《指引》内容,进一步扩大强制披露的范围,将披露建议全面调整为“不披露就解释”,持续提升对在港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要求。
- 2021年11月5日,香港联交所发布了供上市发行人参考的气候信息披露指引,以及《有关2020/2021年IPO申请人企业管治及ESG常规情况的报告》。《气候信息披露指引》是一份指导性文件,目标对象为尚未就气候相关议题建立实质内部专门知识的公司,旨在为促进上市公司遵守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小组(TCFD)的建议提供实用指引,并按照相关建议做出汇报。同时,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也已宣布,拟于2025年或之前强制实施符合TCFD建议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
政府层面
欧盟:ESRS
Quote: https://si.taiwan.gov.tw/Home/citizensSay/view/1448
2022年4月29日,欧盟下属「欧洲财务报导谘询小组」(European Financial Reporting Advisory Group, EFRAG)发布欧盟第一套「欧洲永续发展报告准则」草案 (Draft 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 ESRS),此草案征求公众意见至8月8日止,并将于11月提交给欧盟。这是EFRAG公布的第一套准则,并将于2023年针对特定行业推出第二套准则。
欧盟秉持「双重重大性」(Double Materiality)原则,主张企业对于社会的「影响」(impact)与「财务」(financial)同样重要。因此,草案既考量到欧洲的法律与国际永续倡议,也纳入「国际永续准则委员会」(ISSB)、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等机构的倡议内容。新草案除了满足资本市场资讯揭露需求之外,更旨在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其意涵与范围,超越其他永续框架或准则,更接近SDGs。
2021年4月,欧盟首次公告「企业永续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 CSRD)草案,并于2022年3月通过认可。若CSRD顺利于2022年底实施,那么所有欧盟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和「大型公司」,都将必须自2024年1月起揭露上个财务年度的ESG资讯。而根据ESRS内的重点提示文件(Cover Note),ESRS将是具体执行CSRD的重要部分。
ESRS報告準則公布13項草案,開放公眾諮詢
ESRS草案公布的13項永續報告準則,分為跨領域一般準則(2項)、主題準則–環境(5項)、社會(4項)以及治理(2項)。
跨領域一般準則
ESRS 1 一般原則(General principles)
ESRS 2 一般、策略、治理、重大性評估揭露要求(General, strategy, governance and materiality assessment disclosure requirements)
主題準則–環境
ESRS E1 氣候變遷(Climate change)
ESRS E2 污染(Pollution)
ESRS E3 水和海洋資源(Water and marine resources)
ESRS E4 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Biodiversity and ecosystems)
ESRS E5 資源利用和循環經濟(Resource use and circular economy)
主題準則–社會
ESRS S1 自有勞動力(Own workforce)
ESRS S2 價值鏈中的員工(Workers in the value chain)
ESRS S3 社區影響(Affected communities)
ESRS S4 消費者和終端使用者(Consumers and end-users)
主題準則–治理
ESRS G1 治理、風險管理和內部監控(Governance, risk management and internal control)
ESRS G2 商業行為(Business conduct)
「ESRS E1气候变迁」24项披露项目标题如下:
符合《巴黎协定》的过渡计划;
策略和商业模式对潜在气候相关转型和物理风险的抵御能力;
与补偿计划相关的气候相关目标和绩效指标;
内部碳定价计划;
能源消耗和组合;
能源密集度;
范畴1温室气体排放;
范畴2温室气体排放;
范畴3温室气体排放;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温室气体清除(选填);
为价值链之外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融资(选填);
重大性气候影响、风险和机会的监别过程;
与气候相关的重大影响、风险和机会;
为管理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而实施的政策;
对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迁,设定可衡量的目标;
对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迁,设定行动计划; 对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迁的行动计划,分配资源;
避免来自产品和服务产生温室气体排放(选填);
温室气体密集度;
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分类法规(分类披露要求);
物理风险带来的财务风险;
转型风险带来的财务风险;
除「分类法规」(Taxonomy Regulation)之外,减缓或适应气候变迁可能带来的相关财务机会(选填)。
「ESRS E2污染」的8项披露项目标题如下:
企业执行那些策略以达预防和控制污染;
为污染设定可测量之标的;
为污染订定行动计划和分配资源;
空气、水、土壤污染资讯披露;
依据「分类规范」(Taxomony Regulation),披露污染之预防和控制,以及其辅助行动;
污染相关事件与其累积之影响,对财务的可能风险;
污染相关的冲击、风险和机会,所导致的财务冲击。
「ESRS E4生物多样性」的10项披露项目标题如下:
过渡计划以符合「2030零耗损」(no net loss by 2030)、「2030净增长」 (net gain from 2030)、「2050全面恢复」(full recovery by 2050);
设定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管理政策;
设定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可衡量之目标;
订定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行动计划;
压力指标;
影响指标;
反应指标;
友善生物多样性的消费和生产指标;
生物多样性补偿;
生物多样性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所带来的财务影响。
从 ESRS草案列出的ESG 主题披露要求,可看到其广泛性超过其他永续框架或财务会计准则。显示欧盟旨在关怀多元利害关系人的期待与需求,来实现欧盟绿色新政的公共福祉目标。
2011年4月,欧盟发布了 GREEN PAPER The EU corporate governance framework。(公司治理框架绿皮书)
认为机构投资者在当前的金融市场扮演着支配性的角色,但也对其短期思维和行为提出了批评。绿皮书指出,长期的和适当的股东行动是有效公司治理框架的关键,应当引入新的公司治理举措推动机构投资者介入到对公司长期战略的监督和评价上;
应当致力于扩展对上市公司股份持有状况的披露要求,此类规则将会推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对话,透明度的增加也有助于董事会免于被股东过度介入。
绿皮书也充分关注了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指出股权与控制权的高度集中更容易引发相关人借助关联交易等手段进行机会主义的利益盘剥。尽管欧洲的法律与规章已经包含了大量的旨在限制控制股东从公司攫取利益的披露机制,但欧委会进一步考虑通过赋予小股东提名任命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以及采用独立建议来协助小股东更好理解公司财务报告等方式来加强小股东保护。
欧委会在2012年12月12日的交流会上,发布了“行动计划:欧洲公司法和公司治理——面向更富行动力股东和可持续公司的现代法律框架”,欧委会宣布在公司治理领域的一系列行动计划,特别是要致力于鼓励长期股东行动以及增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透明度。
汪青松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欧盟 CSDR VS ESRS
CSRD 是欧盟在企业可持续发展披露(ESG)方面的法令,而 EARS 类似于一个官方的披露框架(标准)。
The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 (CSRD) is an EU ESG standard passed by European Union Council on November 28, 2022 designed to make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more common, consistent, and standardized like financial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The CSRD will apply to all companies with:
- Over 250 employees
- More than 40€ million in annual revenue
- More than 20€ million in total assets
- Publicly-listed equities and have more than 10 employees or 20€ million revenue
- International and non-EU companies with more than 150€ million annual revenue within the EU and which have at least one subsidiary or branch in the EU exceeding certain thresholds Any EU company that meets that criteria is required to file an annual report using the CSRD's forthcoming sustainability taxonomy on how sustainability influences their business, as well as the company's impact on people and the environment.
The CSRD is a European law that requires eligible companies to issue annual sustainability reports. The ESRS, by comparison, outlines how and what information and ESG metrics companies need to report to European regulators to comply with the CSRD.
The EU CSRD regulation takes effect in four phases:
- Companies already subject to the NFRD must begin reporting using ESRS standards in 2025 on their 2024 financial year
- Large companies not currently subject to the NFRD must begin reporting using ESRS standards in 2026 on their 2025 financial year
- Listed SMEs (except micro undertakings), small and non-complex credit institutions, and captive insurance undertakings must begin reporting in 2027 on their 2026 financial year
- International companies with net turnover above 150€ million in the EU who meet other CSRD requirements must begin reporting in 2029 on their 2028 financial year
韩国:公司治理最佳实践准则
2003年:
“为了在公司内部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金融机构和信贷评估机构在评估公司信誉等级时,应当将公司治理结构的质量和有效性包括在内。”
US SEC 气候变化披露要求
SEC 正式批准气候披露增强与标准化规则。新闻连接,标准全文
1.美国SEC气候披露新规什么时间正式生效?
最终规则将在联邦公报中发布后60天生效,所有注册公司的规则遵守日期将分阶段实施,具体遵守日期取决于注册公司的文件提交者状态。
2.根据美国SEC气候披露新规,需要遵守披露规则的公司应该披露哪些信息?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强化和标准化规则》,上市公司及在公共市场进行融资的公司需要在其证券法或交易所法案注册声明以及交易所法案年度报告中披露以下气候相关信息:
- 气候相关风险披露 (Disclosure of Climate-Related Risks)
- 气候相关风险对策略、商业模式和展望的影响披露 (Disclosure Regarding Impacts of Climate-Related Risks on Strategy, Business Model, and Outlook)
- 公司治理披露 (Governance Disclosure)
- 目标与目标披露 (Targets and Goals Disclosure)
- 温室气体排放指标 (GHG Emissions Metrics)
- 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的鉴证 (Attestation Over GHG Emissions Disclosure)
- 风险管理披露 (Risk Management Disclosure)
- 财务报表披露 (Financial Statement Disclosures)
- 支出披露 (Expenditure Disclosures)
- 背景信息、历史期间和其他要求 (Contextual Information, Historical Periods, and Other Requirements)
- 财务估计和假设 (Financial Estimates and Assumptions)
- 将气候相关披露纳入财务报表 (Inclusion of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 in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 结构化数据要求 (Structured Data Requirement)
这些组成部分确保上市公司能够系统地报告其面临的气候相关风险,以及如何管理这些风险、设定减排目标,并提供经过核实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同时,这些披露也涵盖了对公司战略、业务模式、未来展望及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以及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支出情况。
总之,按照 SEC 的新规定,上述各类气候相关信息应在一个单独标题的“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部分中予以明确呈现,并且需要与财务报表紧密结合,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一致、可比较且可靠的气候相关金融影响信息。
3.有哪些公司可以选择不披露气候相关信息吗?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提议中并没有指出哪些公司可以选择不披露气候相关信息。相反,SEC建议所有注册人(即上市公司)在其证券法或交易所法案注册声明及交易所法案年度报告中包含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并提出了详尽的披露要求和潜在责任。这意味着大多数上市公司将需要按照提议中的规则进行气候相关信息披露。
4.哪类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其Scope 1排放和/或Scope 2排放?
大型加速申报人(large accelerated filer)和加速申报人(accelerated filer),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即当这些排放物是重要的时,必须披露其最近完成财年的Scope 1排放和/或Scope 2排放,并且如果之前已经在向SEC提交的文件中披露过的历史合并财务报表涵盖的财年,也需要提供相应年度的数据。这些术语的具体定义可在本章节§ 240.12b-2中找到。
5.委员会是否采纳了要求任何实体披露Scope 3排放的提案?
没有采纳。委员会不采用对任何实体(包括小型实体在内)披露Scope 3排放的要求,这将解决小型实体在其价值链中可能面临的Scope 3要求带来的潜在影响问题。
6.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募股(IPO)时需要提供气候信息吗?
在提议的气候相关披露规则下,委员会考虑了是否应该要求首次公开募股(IPO)时提交的证券法注册声明中包含气候相关信息。最终决定尚未明确说明是否必须在IPO时提供气候信息披露,但委员会征求了公众意见,讨论是否应排除或包含这些披露要求在IPO的注册声明范围内。同时,评论者建议为在IPO过程中做出的气候相关披露提供前瞻性陈述的安全港保护措施。对于进行IPO并受最终规则约束的上市公司,在其最近完成且包含经审计财务报表的财务年度需提供披露信息,但对于初始注册声明中的前一财务年度则无需提供此类信息披露。
7.小型报告公司和新兴成长公司是否需要遵守GHG排放披露要求?
小型报告公司(smaller reporting company)和新兴成长公司(emerging growth company)按照相关规定可以豁免,并无需遵守GHG排放披露要求。
8.SEC在规则中是否要求所有GHG排放数据都需要进行第三方鉴证?
SEC在提议规则中要求大型加速申报人(AFs)和加速申报人(LAFs)对其Scope 1和Scope 2排放提供有限保证,并在特定过渡期后升级到合理保证,这意味着这些类别的上市公司需要第三方对GHG排放数据进行鉴证。而对于所有类型的GHG排放数据是否都需要第三方鉴证,提议规则并没有明确要求所有注册者的所有类型(包括Scope 3)的GHG排放都必须经过第三方鉴证,但对特定情况下的Scope 1、Scope 2排放提出了鉴证要求。
9.SEC在规则中对气候信息结构化数据格式披露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SEC在最终规则中采纳了结构化数据要求,允许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能够以结构化数据格式提交,以便自动提取和分析这些信息。尽管具体细节没有直接给出,但这一决定旨在确保无论气候相关信息出现在注册人文件中的哪个位置,都能方便投资者识别、提取并比较这些数据。通过实施结构化数据披露,SEC增强了气候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和一致性,从而提高了市场效率和投资者决策质量。
10.根据规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可以放在注册声明或年度报告的哪些部分?
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可以放在注册声明或年度报告的以下部分:
单独标题为“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的独立章节。
其他常规披露部分,例如:
- 风险因素(Risk Factors)章节
- 业务情况(Business)章节
-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Management’s Discussion and Analysis, MD&A)章节
此外,SEC提议要求上市公司在证券法或交易所法案注册声明及交易所法案年度报告中,在单独标题的“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部分以及财务报表中包含这些信息。
11.为何SEC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气候信息,而不是ESG报告中披露?
SEC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如表格10-K)中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及其对公司业务影响的信息,是因为现行规则已经规定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重大风险,并且SEC认为现有的自愿性气候报告和交易所法案文件中的信息披露存在不一致性和局限性。为了提高气候相关信息的一致性、可比性和可靠性,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全面且重要的气候相关风险信息,SEC强调了在受监管的年报中进行此类披露的重要性。此外,年度报告具有披露控制、CEO/CFO认证、审计要求以及管理层面对于气候风险审查的严格程度,这些都是保障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质量的关键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