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分解
中国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
2024年2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均正式发布了《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指引》意见征集稿。
2024年4月12日,仅用了两个月的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均正式发布了《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下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一、主要内容
(一)概述
《指引》共6章59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框架)为一般要求,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为环境、社会、公司治理(ESG)三个维度的具体披露要求,第六章为附则和释义,附录为议题索引表。
第一章为报告总则,对披露主体、披露时间、披露议题、定量数据和利益相关方回应做出了总体要求。
第二章为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框架,主要围绕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描述披露框架。
第三章至第五章分别为环境信息披露、社会信息披露及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信息披露具体要求的披露内容。
第六章为附则和释义。本指引的议题设置和报告框架设定融合了GRI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香港联交所ESG披露标准、ISSB可持续披露准则中的重点内容。
(二)汇报原则
原则 | 《指引》对应内容 |
---|---|
时效性 | 第一章第四条 披露主体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按照本指引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且披露时间应当不早于年度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报告主体和期间应当与年度报告保持一致。 |
可持续发展背景 | 第一章第五条 披露主体应当结合自身所处行业和经营业务的特点等情况,在本指引设置的议题中识别每个议题…… |
准确性、平衡性、完整性 | 第一章第六条 披露主体披露的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披露主体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表现,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
可比性、可验证性 | 第一章第六条 (一)应采用公认的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等规范要求的术语、单位和计量方法,且数据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当保持前后一致,便于对披露主体不同时期的量化数据和信息进行比较以及对不同披露主体的信息进行比较; (三)数据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披露主体应当对相关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并说明调整的情况与原因。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披露主体应当说明原因。 |
清晰性 | (二)涉及数据引用的,应当注明来源,涉及专业术语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通俗解释; |
量化性 | 披露主体应当提高可持续发展相关数据收集、核算与分析的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增强所披露数据的可靠性与可比性,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质量。 |
(三)主体内容
1.报告主体、披露时间等要求
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上证180、科创50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指引》要求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本所鼓励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 (即“4月30日”),披露时间应当不早于年度报告,报告主体和报告期间应当与年度报告保持一致。
三个交易所整体披露主体为:
上证180指数、科创50指数、深证100指数、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及本所相关规定披露《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 。
2.应当披露的议题
在议题判断方面,本指引吸纳了ISSB可持续披露准则中要求企业披露面临的可持续相关风险对企业战略和决策以及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的影响,将可持续相关信息对财务的影响作为重要判断依据。
3.双重重要性原则
具体而言,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对披露议题的判断遵循“财务重要性”和“影响重要性”。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引对 “财务重要性” 进行了详细说明,即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对公司商业模式、业务运营、发展战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融资方式及成本等产生重大影响,“影响重要性”是指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上市公司应当对指引设置的议题进行“财务重要性”和“影响重要性”的判断,并根据行业特点披露其他对公司具有“财务重要性”和“影响重要性”的议题。
4.重要议题披露框架。
拟披露的可持续发展议题同时具备财务重要性和影响重要性的,公司应当围绕“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个核心内容对拟披露的议题进行分析和披露,以便于投资者、利益相关者全面了解上市公司为应对和管理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所采取的行动。
5.应对气候变化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除按照《指引》第二章的规定披露气候变化相关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等内容外,还应当进一步披露气候适应性、转型计划、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减排措施、碳排放相关机遇等事项。鼓励有条件的公司披露温室气体范围3排放量、采用情景分析等方式进行气候适应性评估、聘请第三方机构核查或鉴证等。
6.环境信息披露要求。
环境信息披露包括应对气候变化、污染防治与生态系统保护、资源利用与循环经济三节内容。应对气候变化章节中要求公司披露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和商业模式,转型措施及进展,对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减排目标、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披露提出具体要求。污染防治与生态系统保护要求公司披露污染排放信息及对社会公众的影响,重点强调了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措施及成效。资源利用与循环经济要求公司披露能耗情况、水资源使用情况、清洁能源使用情况以及为实现循环经济而采取的措施。
7.社会信息披露要求。
社会信息披露包括乡村振兴与社会贡献、创新驱动与科技伦理、供应商与客户、员工四节内容。乡村振兴与社会贡献章节要求公司披露支持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的贡献和将其融入公司战略的具体情况。创新驱动与科技伦理要求公司遵守科技伦理,披露科技创新取得的成就和目标。供应商与客户章节要求公司披露供应链风险、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与质量管理、数据安全与客户隐私保护情况。员工章节包含员工福利待遇、员工健康及培训晋升信息披露。
8.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披露要求。
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信息披露包含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机制和商业行为两节内容。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机制要求公司披露识别和应对可持续发展相关负面影响或风险的尽职调查情况、利益相关方沟通情况等。商业行为章节要求公司披露商业道德、反商业贿赂及反贪污及反不正当竞争情况。
9.附则和释义
附则和释义中鼓励上市公司采用索引方式为报告使用者提供检索便利性。对于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鉴证或审验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公司,指引对鉴证或审验报告的出具提出了相关要求。
释义部分对本指引中出现的专有名词进行解释说明。同时,指引设置了过渡期安排,按照本指引规定应当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4月30日前发布2025年度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主体适用本指引的首个报告期,可以不披露相关指标的同比变化情况,对于定量披露难度较大的指标,可以进行定性披露并解释无法量化披露的原因。
(四)议题总结
1.范畴
E:应对气候变化、污染物排放、废弃物处理、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合规管理、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循环经济
S:乡村振兴、社会贡献、创新驱动、科技伦理、供应链安全、平等对待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安全与质量、数据安全与客户隐私保护、员工
G:尽职调查、利益相关方沟通、反商业贿赂及反贪污、反不正当竞争
2.关键绩效
E24:范围1排放量、范围2排放量,有条件的披露主体可以披露温室气体范围3排放量。
E30:排污信息,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目标
E31:产生的危险废物等有害废弃物、无害废弃物的总量和密度
E35:能源使用统计(总量、强度)、能源节约目标
E36:总耗水量和强度
E37:循环经济目标
S39:乡村振兴投入
S40:开展公益慈善、志愿活动投入资金金额、人员
S42:研发投入金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研发人员数量及占比、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数量:发明专利的申请数和授权数、有效专利数,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数
S46: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的,应当披露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金额、对中小企业供应商的账期设置情况
S48:泄露客户隐私事件涉及的金额
S50:期末在职员工的性别、年龄等构成情况\员工培训次数
G55:接受反商业贿赂及反贪污培训的管理层人员、员工总数和百分比
(五)披露工具箱
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框架
框架内容/要求 | 释义 | 条款 |
---|---|---|
治理 | 公司用于管理和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治理结构和内部制度 | 第十一条 |
战略 | 公司应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规划、策略和方法 | 第十一条 |
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 | 公司用于识别、评估、监测与管理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措施和流程 | 第十一条 |
指标与目标 | 公司用于计量、管理、监督、评价其应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指标和目标 | 第十一条 |
负责管理、监督的机构 | 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管理层设置情况,包括人员构成、职权范围、工作任务及目标 | 第十二条 |
专业技能和能力 | 机构和人员在执行、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战略、制度等方面的专业技能和能力 | 第十二条 |
信息报告机制 | 及时获取可持续发展影响、风险和机遇相关信息而建立的信息报告机制,包括报告方式、报告频率等 | 第十二条 |
监督与考核 | 机构和人员监督管理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目标设定、战略执行、目标实现进展的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监督程序、监督措施及考核情况等 | 第十二条 |
可持续发展纳入决策 | 在监督披露主体战略实施、重大交易决策、风险管理过程中,将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纳入决策考虑的措施、方法 | 第十二条 |
相关风险与机遇 | 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风险(如气候变化相关物理风险、转型风险)和机遇,以及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时间范围 | 第十四条 |
对长中短期的定义 | 对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定义,以及相关定义与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和资源分配计划的匹配情况 | 第十四条 |
方法 | 在战略制定和重大决策过程中为应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所采用的方法,如战略决策机制、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 |
战略进展 | 为实现相关战略目标而制定的计划以及衡量计划进展的定性、定量信息 | 第十五条 |
评估与判断 | 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评估、判断情况 | 第十五条 |
财务情况的变化趋势 | 结合公司投资、资产处置、融资计划等规划,预计公司财务状况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的变化趋势 | 第十六条 |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的变化趋势 | 结合公司管理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战略,预计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的变化趋势 | 第十六条 |
如何评估 | 识别、评估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方法,以及评估这些影响、风险和机遇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和影响的途径 | 第十八条 |
评估结果排序 | 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与机遇的优先级排序及排序标准 | 第十八条 |
如何监测 | 监测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情况,如管理机制、具体流程 | 第十八条 |
如何融入内部管理 | 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流程融入公司内部管理流程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的调整情况(如有) | 第十八条 |
环境维度
序号 | 议题 | 对应条款 | 关键绩效 |
---|---|---|---|
1 | 应对气候变化 |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 | 范围1排放量、范围2排放量;有条件的披露主体可以披露温室气体范围3排放量 |
2 | 污染物排放 | 第三十条 |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目标、产生的危险废物等有害废弃物、无害废弃物的总量和密度 |
3 | 废弃物处理 | 第三十一条 | 产生的危险废物等有害废弃物、无害废弃物的总量和密度 |
4 | 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 第三十二条 | / |
5 | 环境合规管理 | 第三十三条 | / |
6 | 能源利用 | 第三十五条 | 能源使用统计(总量、强度)、能源节约目标 |
7 | 水资源利用 | 第三十六条 | 总耗水量和强度 |
8 | 循环经济 | 第三十七条 | 循环经济目标 |
社会维度
序号 | 议题 | 对应条款 | 关键绩效 |
---|---|---|---|
9 | 乡村振兴 | 第三十九条 | 乡村振兴投入 |
10 | 社会贡献 | 第四十条 | 开展公益慈善、志愿活动投入资金金额、人员 |
11 | 创新驱动 | 第四十二条 | 研发投入金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研发人员数量及占比、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数量:发明专利的申请数和授权数、有效专利数,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数 |
12 | 科技伦理 | 第四十三条 | / |
13 | 供应链安全 | 第四十五条 | / |
14 | 平等对待中小企业 | 第四十六条 | 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的,应当披露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金额、对中小企业供应商的账期设置情况 |
15 | 产品和服务安全与质量 | 第四十七条 | / |
16 | 数据安全与客户隐私保护 | 第四十八条 | 泄露客户隐私事件涉及的金额 |
17 | 员工 | 第五十条 | 期末在职员工的性别、年龄等构成情况、员工培训次数 |
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
序号 | 议题 | 对应条款 | 关键绩效 |
---|---|---|---|
18 | 尽职调查 | 第五十二条 | / |
19 | 利益相关方沟通 | 第五十三条 | / |
20 | 反商业贿赂及反贪污 | 第五十五条 | 接受反商业贿赂及反贪污培训的管理层人员、员工总数和百分比 |
21 | 反不正当竞争 | 第五十六条 | / |
(六)双重重要性(双实质性)
在不同环境和规则中,“重要性”的含义各不相同。GRI 把那些在经济、环境以及社会层面对企业产生显著影响的议题称为“实质性议题”(Material Topics),IFRS S1和欧盟的ESRS则使用“重要性”或“实质性”(Materiality)来表达类似的含义。无论是“重要性”还是“实质性”,指的都是企业应该披露那些对公司、投资者、利益相关方,乃至环境和社会造成重大实际或潜在影响的可持续信息。
不过,各种标准对“重要性”的评判标准不尽相同,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双重重要性原则”或“单一重要性原则”。有些标准从利益相关方的角度出发,认为他们所关注的可持续信息至关重要;而另一些则依据对影响的对象进行判断,认为对企业财务、经济、社会或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视为重要。
《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面向利益相关方:
议题预期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对公司商业模式、业务运营、发展战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融资方式及成本等产生重大影响(财务重要性),以及企业在相应议题的表现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影响重要性)。(第五条)
财政部《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
在合理预期下,某项可持续信息的省略、错报或者模糊处理会影响信息使用者据此作出决策的,该信息具有重要性。(第十条)企业应当结合具体适用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的要求,评估可持续风险和机遇是否对企业带来重要的当期或者预期财务影响,以及企业活动是否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要的影响。(第十一条)
GRI,面向利益相关方:
体现组织对经济、环境和人的最重大影响的议题,为“实质性议题”。(GRI3:实质性议题2021)(见双重实质性)
《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S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主要使用者,包括现有和潜在投资者、贷款人和其他债权人:
主体应披露关于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主体发展前景的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重要信息。对于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如果省略、错报或掩盖该信息,可合理预期会影响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主要使用者基于这些报告作出的决策,该信息就是重要的。(Paragraphs 17-19,Paragraphs B13-B28)
ESRS,面向利益相关方:
当可持续性事项符合影响重要性或财务重要性的定义标准时,该事项即为“重大”事项。(ESRS1 Paragraph 28)从影响的角度来看,当可持续事项牵涉到企业在短期、中期或长期内对人或环境产生实际或潜在、积极或消极影响时,则具有影响重要性。这些影响包括与企业自身运营和上下游价值链相关的因素,既包括通过其产品和服务所带来的影响,也包括通过其业务关系所带来的影响。而这些业务关系则指企业与上下游价值链中其他参与方之间的联系,并不仅限于直接合同关系。(ESRS 1 Paragraph 43)从财务角度来看,如果可持续性事项引发或合理预期会引发对企业的重大财务影响,则该事项具有财务重要性。当可持续事项所带来的风险或机遇对企业的发展、财务状况、财务表现、现金流量、融资能力以及短期、中期或长期资本成本产生显著影响,或者可以合理地预计将产生显著影响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ESRS 1 Paragraph 49)
三、与港交所对比
《指引》与港交所《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对比在一般披露要求上目前较为接近,且都强调了董事会需要对于可持续报告负责。
两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披露指标设计上: 在具体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相关指标披露要求方面,港交所的具体披露指标设计分为1)一般披露和2)关键绩效指标,前者一般为改指标相关的政策,后者则为定性或者定量的绩效指标。而内地交易所的《指引》的指标设计方式不同,主要依据主题进行划分,政策和具体绩效指标的要求一般合并在同一主题下。
发布位置上: 港交所ESG报告可以作为年报的一个章节发布而不一定发布独立报告
年报主体上: 内地《指引》要求报告主体与年报主体保持一致,港交所要求报告披露方自性说明披露主体的范围
与国际标准的衔接: 为了与国际ESG标准衔接,港交所特别提出只要覆盖要求披露的指标,具体披露可以采用国际准则
环境范畴差异
指标对应差异
港交所的“排放物”层级包含了内地《指引》“污染防治与生态系统保护”下的“污染物”、“废弃物”以及“应对气候变化”下“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相关要求
港交所的“环境及天然资源”层级与内地《指引》“污染防治与生态系统保护”下对于重大环境事件的披露要求类似,但内地《指引》更强调监管后果。
内地披露《指引》有专门的“循环经济”指标,“污染防治与生态系统保护”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指标”,港交所无此内容。
内地披露《指引》在“资源利用与循环经济”中“能源”指标下,除港交所提到的对能源使用的基本情况和能源节约目标以及具体措施的披露要求,还特别增加了清洁能源使用情况的披露要求。
披露主体要求不同。
港交所所有指标均不区分特殊披露主体。内地《指引》的“污染防治与生态系统保护”小节下,污染物排放相关指标仅针对“披露主体或者其重要控股子公司被列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废弃物、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和重大环境事件的披露均仅针对报告期内相关活动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因此与此类指标关联较少的企业的披露要求也更为灵活。
气候相关披露要求已经基本对齐。
港交所目前的ESG披露指标有专门气候变化议题,要求参考了TCFD的气候披露要求,但较ISSB和《指引》版本相对较为简单。如前面所述,与ISSB对齐的最新版本《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守则》预计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港交所最新版本气候披露要求与ISSB的对比可见港交所2023年4月发布的《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框架下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附录三。
社会范畴差异
员工相关议题下两者相似度较高
内地《指引》“员工”小节下包含了港交所“雇佣”、“健康与安全”、“发展与培训”相关层级。在细分指标设计相似的前提下,港交所《指引》要求了更多具体的量化指标,如按性别、年龄组别及地区划分的雇员流失比率、过去三年(包括汇报年度)每年因工亡故的人数及比率、因工伤损失工作日数等
在“发展与培训”指标下,港交所更强调不同性别员工接受培训的公平性,要求披露按性别及雇员类别(如高级管理层、中级管理层)划分的受训雇员百分比和按性别及雇员类别划分,每名雇员完成受训的平均时数。
内地《指引》没有单独列示劳工准则,即“有关防止童工或强制劳工”的相关指标。
内地《指引》合并了供应链与产品议题。
内地《指引》的“创新驱动、供应商与客户”议题对应了港交所的“供应链管理”和“产品责任”议题。
“供应链管理”议题下,内地《指引》基本总结了港交所的披露要求,且特别提出关于“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科技创新等保障自身供应链安全、强化供应链优势等方面的举措和积极效果”的披露要求”。
“产品责任”议题下,两者要求大体类似,港交所特别要求了定量指标“已售或已运送产品总数中因安全与健康理由而须回收的百分比”,而内地《指引》则对“数据安全与客户隐私保护”提出了更为详细的披露要求。
反贪污议题在两地被放置于不同维度下。
港交所将“反贪污”议题放置于社会维度下,对应内地《指引》将“防范商业贿赂与不正当竞争”下的反商业贿赂及反贪污指标放置于了公司治理维度下,该议题下还包括了另一个反不正当竞争的指标,该指标未出现在港交所的ESG报告及企业治理守则报告披露要求中。
社区投资与社会贡献。
港交所的“社区投资”议题下包含了贡献范畴(如教育、环境事宜、劳工需求、健康、文化、体育)以及各范畴下所动用资源(如金钱或时间),类似内地《指引》要求披露社会贡献“对公众及社会作出贡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公益慈善、志愿活动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以及投入资金金额、人员、取得的效果、对公司品牌和业务开展的影响等”。
内地《指引》较港交所增设5个社会类指标,体现出中国可持续发展特色要求:
乡村振兴与社会贡献:乡村振兴
创新驱动、供应商与客户:创新驱动
创新驱动、供应商与客户:科技伦理
创新驱动、供应商与客户:平等对待中小企业
防范商业贿赂与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
治理范畴的差异
港交所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主要涵盖环境与社会相关内容,治理方面的要求来自《企业管治守则》。港交所于2005年首次发布《企业管治守则》,目前生效版本下包含:
发行人在《企业管治报告》中的披露的强制要求;
良好企业管治的原则、“不遵守就解释”的守则条文以及若干用于指导和自愿披露的最佳常规。
港交所最近一次对企业管治守则的检讨及于2021年12月公布的最新要求中强调企业管治与环境、社会及管治之间的联系,以及董事会对有效管治及监督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的责任,并特别强调了对于公司性别多元化的相关政策要求。单一性别的董事会不被视为实现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所有现有上市发行人须在三年过渡期后遵守规定,并在不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委任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而新上市申请人不得拥有单一性别董事会),同时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及解释全体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性别比例,为达到性别多元化而订立而定立的目标等信息。
其中《企业治理守则》第二部分“良好企业管治的原则、守则条文及建议最佳常规”下D.2条“风险管理与内部监控”的守则部分有与《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相衔接的部分条款。
以下内容来自: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四、与ISSB的对比
(一)《指引》与ISSB准则的相同点
框架结构:
《指引》和ISSB准则都采用了通用信息披露规则和具体议题指引相结合的基本框架。
《指引》包括19条信息披露一般规则、37条具体议题披露要求和7条附则及释义。ISSB准则以IFRS S1作为通用要求,IFRS S2等为具体议题披露要求。
基本理念:
- 《指引》和ISSB准则都要求主体披露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情况,帮助利益相关方了解披露主体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治理、管理、实践、绩效等信息。
披露原则:
《指引》和ISSB准则都要求信息披露客观、真实、完整、准确,具有可比、可验证、及时和可理解性。
二者皆规定了豁免披露的条件,例如涉及商业秘密等信息可免除披露;在成本控制上,二者皆表明应当使用与公司的能力、前期工作成果和资源相匹配的方法收集可合理获得的信息;
都明确了生效日期和过渡期安排。在过渡期豁免上都考虑到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披露难度,二者皆允许主体在首个报告期内不披露部分定量指标。
披露框架:
《指引》和ISSB准则要求按照“治理-战略-风险管理/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等四方面核心内容披露重要议题。
例如在治理方面,二者皆要求主体披露负责管理、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机构和报告机制,以及将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纳入决策考虑的措施、方法等;
战略方面,皆要求主体披露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其商业模式、业务运营、发展战略、财务状况等产生的影响;
风险管理方面,皆要求主体披露用于识别、评估和管理可持续相关风险的流程、方法,以及将相关管理流程融入公司内部管理的情况;
指标和目标方面,皆要求主体披露可持续发展目标和相关指标及其进展等。
气候变化议题披露:
- 《指引》和IFRS S2均要求主体披露气候变化相关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与目标等内容,均要求披露气候变化对商业模式的影响,公司为实施转型计划提供资源的情况及转型进展,均要求披露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及进展,均专门提及碳信用相关披露。
(二)《指引》与ISSB准则的差异
体例形式:
《指引》包含了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
ISSB准则采用“S1+系列准则”的形式,目前已有S1和S2两份文件,未来还会发布相关专项准则。
披露框架:
ISSB准则要求披露议题的“风险管理”,《指引》要求披露“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
根据《指引》要求,主体除了应当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管理举措之外,还应披露可持续发展影响相关的管理措施。
议题设置:
《指引》明确21个具体议题,包括8个环境议题、9个社会议题和4个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议题。
ISSB准则通过IFRS S2明确了气候相关披露要求,同时要求披露主体参照可持续核算准则理事会标准(SASB)披露行业特定议题1。
气候相关披露:
《指引》鼓励有条件的可以披露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IFRS S2要求披露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
《指引》鼓励有条件的披露主体采用情景分析等方式进行气候适应性评估;IFRS S2要求主体使用气候相关情景分析评估其气候韧性,评估方法应与主体的情况相匹配。
5- 披露时间:
- 《指引》要求不早于年报发布时间,ISSB准则要求与年报同时披露(仅首个报告期可晚于年报披露)。
6- 生效日期:
《指引》于2024年5月1日生效,要求主体应当于2026年4月30日前发布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并鼓励主体提前适用;
ISSB准则于2024年1月1日生效,主体可在2024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使用准则。
此外,《指引》对涉及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报告进行鉴证或审验的情形提出披露要求;ISSB准则未提到相关内容。
五、与 GRI 的对比
(一)《指引》与GRI标准的相同
《指引》与GRI标准均致力于推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鼓励披露主体在经济、环境和社会领域实现平衡发展,强调披露主体在运营和管理过程中应保持高度的透明度,并对其行动的可持续发展影响承担责任。两者的共通之处有以下几个方面。
核心议题兼容互通。
在具体议题方面,两者表现出较高的互通性。
《指引》在“环境信息披露”“社会信息披露”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信息披露”三个方面设置21项具体议题,GRI标准则在经济、环境和社会三个层面提供了32项实质性议题的议题标准。其中《指引》提出的21项议题中,有15项议题可以与GRI标准议题标准对应,有3个议题可以与GRI标准非议题标准披露项对应。
另外《指引》中的乡村振兴、创新驱动、科技伦理等3个议题,在GRI标准中没有设置。在15个可对应的议题中,有2个议题在定义上存在差异。其中《指引》提出的“供应链安全”议题关注供应链安全及可持续发展,
而在GRI标准中则主要关注“供应商社会评估”和“供应商环境评估”两项可持续发展因素;其次是《指引》的“平等对待中小企业”议题关注逾期未支付款项的金额以及对中小企业的款项按时支付,在GRI标准“采购实践”中主要关注对包括中小企业在内多种企业的支持。
议题影响分析。
- 《指引》与GRI标准可以兼容。《指引》与GRI标准都要求主体披露具有影响重要性的议题。同时,两者均要求披露主体结合所处行业特点、行业发展阶段、自身商业模式、所处价值链等情况,识别并披露其他具有重要性的议题。
披露原则基本一致。
- 《指引》与GRI标准在推动可持续发展报告方面有共同的目标,在信息披露原则上具有一致性。与GRI标准披露原则相比,《指引》强调了“量化性原则”。
重视利益相关方的参与。
《指引》与GRI标准在利益相关方的定义上保持一致,均为“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上市公司活动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两个标准均关注多元利益相关方,都认识到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效沟通的重要性,鼓励披露主体倾听和响应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和需求,并将利益相关方参与的方法作为单独的披露项。
强调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指引》与GRI标准均关注尽职调查对识别和应对可持续发展相关负面影响或风险的重要性。
《指引》将“尽职调查”专设为披露议题,GRI标准将其作为关键概念,贯穿标准始终。
(二)《指引》与GRI标准的差异
因适用场景和应用范围的不同,《指引》和GRI标准在体例结构、议题设置、披露要求、披露主体范围、过渡期安排上存在一定差异。差异度总体较小,并不影响两者同时使用。
体例结构差异。
“体例结构”指对标文件的整体结构。两者在体例上主要差异在于有无“行业标准”,以及使用的灵活度。
《指引》提供了具体和明确的报告结构要求,明确规定报告的基本内容、结构和格式,旨在引导上市公司系统地报告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包括特定的章节和议题。
GRI标准提供了一个综合的框架,包括通用标准、行业标准和议题标准,并提供“符合”和“参照”两种应用选项,一系列可选的标准和指标,组织可以根据其可持续性影响和利益相关方的关注点来选择适当的标准进行报告。
GRI标准结构相对灵活,允许组织根据自身情况定制报告,《指引》则更符合国内法规体例要求和市场阅读习惯。
议题设置差异。
《指引》包含21项议题,GRI标准包含32项议题(其中已生效议题标准共31项,另有《气候变化》议题标准在公开征求意见后的修订中),议题数量存在差异。
GRI预计将开发40个行业标准,当前已发布4个行业,包括《GRI 11: 石油和天然气行业 2021》《GRI 12: 煤炭行业 2022》《GRI 13: 农业、水产养殖和渔业 2022》《GRI 14: 采矿业 2024》。
披露要求差异。
《指引》和GRI标准的具体要求在定义、内容上存在差异。
比如供应链安全议题中,《指引》关注供应链对企业自身的影响及供应链可持续发展,披露重点在于供应链安全稳定的情况以及公司为保障供应链安全而采取的应对措施,同时鼓励主体披露加强供应链管理、促进供应链可持续发展的行动和举措;GRI标准关注企业供应链对外部环境、社会带来的影响,披露重点在于对供应商开展环境、社会影响的评估。
产品和服务安全与质量议题中,《指引》聚焦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特定领域,如风险识别、培训、工伤保险,事件发生数量等;GRI标准关注职业健康与安全体系以及执行的具体详细信息,对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风险评估流程、员工参与、工伤数据有详实的披露要求。
披露主体范围和过渡期安排差异。
《指引》要求部分上市公司应当按相关要求披露,其余上市公司自愿披露。GRI标准允许私营企业、公共部门机构、非政府组织参考适用。
在主体披露规范性上也有一定差异,《指引》对于披露内容和格式有明确且具体的要求,强调上市公司必须遵循的标准,确保披露信息的质量和完整性。而GRI标准则鼓励组织根据实际影响和利益相关方的需求来确定披露的内容,提供了一套自愿性原则和指导,披露要求更加灵活。
《指引》规定了过渡期安排,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明确的期限和准备时间,以便按时遵守新的报告要求。GRI标准则提供“符合标准”和“参照标准”两种标准应用选项,符合标准的披露主体如无法按照要求披露应解释原因,无强制过渡期安排要求。
六、与 SEC 气候披露要求对比
《指引》是综合性的可持续相关信息披露规则,SEC规则是聚焦“气候变化”的主题性可持续相关信息披露规则。《指引》第二章“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框架”适用于财务重要性议题的“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方面核心内容的分析和披露框架,第三章“环境信息披露”、第四章“社会信息披露”、第五章“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信息披露”规定了披露主体拟披露的具有财务重要性或影响重要性的可持续发展议题披露要求。SEC规则包含气候相关财务信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的列报规定(17 CFR§210.14:恶劣天气事件和其他信息披露),要求报告主体披露恶劣天气事件产生的影响,碳抵消(carbon offsets)、可再生能源证书(RECs)相关的财务数据,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估计和假设受气候相关因素(包括恶劣天气事件、其他自然条件、气候相关目标、转型计划)影响的情况。同时,SEC规则又涉及气候相关非财务信息在年度报告中的披露规定(17 CFR§229.1500: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报告主体在年度报告单独章节中披露与气候相关治理、战略、风险管理、目标、范围1和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信息,以及分阶段提供范围1和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鉴证报告。
(一)《指引》与SEC规则的相同
《指引》与SEC规则在气候相关披露要素方面具有一致性。整体来看,《指引》与SEC规则均要求披露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等四个方面的核心内容。
治理:《指引》和SEC规则均要求相关报告主体披露董事会及管理层监督、管理、报告气候相关风险的治理机构,以及治理机构人员职责、工作流程和专业知识等信息。
战略:《指引》和SEC规则均要求相关报告主体披露气候相关风险类型、性质、影响时限;气候相关风险对公司战略、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应对气候相关风险所采取的计划和行动等信息。
风险管理:《指引》和SEC规则均要求相关报告主体披露识别、评估和管理气候相关风险的流程,以及将气候相关风险管理流程纳入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的情况。
指标和目标:《指引》和SEC规则均要求相关报告主体披露气候相关目标和进展情况,以及以二氧化碳当量的形式披露范围1和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量。同时,均提及对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开展鉴证工作。
(二)《指引》与SEC规则的差异
《指引》与SEC规则在统一披露要素框架下存在具体规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应用规则、重要性原则,具体披露要求等方面。
应用规则:
《指引》要求披露《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者《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
SEC规则要求在年度报告(10-K表格或20-F表格)的独立章节(如“风险”章节、“业务”章节或“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披露相关信息。
在报告时限方面,《指引》要求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不早于年度报告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SEC规则提供了不晚于下一财年第二个财季季报(10-Q表格)日或不晚于财年截止日后225天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指标。
重要性原则:
《指引》既考虑可持续发展议题对公司商业模式、业务运营、发展战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融资方式及成本等产生的重大影响(即财务重要性),又考虑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的重大影响(即影响重要性)。
SEC规则侧重财务重要性,注重披露对公司战略、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气候相关信息。
具体披露:
二者主要差异体现在披露温室气体排放量和鉴证两个方面。
《指引》要求相关报告主体披露范围1和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量,鼓励有条件的披露主体披露温室气体范围3排放量,并鼓励有条件的报告主体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进行核查或鉴证;
SEC规则仅要求相关报告主体在将范围1和/或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识别为具有重要性的前提下才需进行披露,也未鼓励或强制披露温室气体排放范围3,并分阶段引入“有限保证”水平或“合理保证”水平的鉴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