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航段案例:一条中国—欧洲航线怎么算
制度条款读完了,真正容易出错的是把规则套到具体航次上。本页用六条典型航线逐段拆解 EU ETS 的地理比例,再看 FuelEU 强度在同一航次上的表现,最后给一张可直接套用的航次碳成本单。所有算例使用假设油耗与假设碳价,实际申报以经核查的 MRV 数据为准。
依据:Dir (EU) 2023/959 第 3ga 条 · Reg (EU) 2023/1805 第 4、6 条 · 本站建议 算例编排
先记住三条比例规则
| 航段情形 | EU ETS 计入 | FuelEU 能源计入 |
|---|---|---|
| 成员国/EEA 港口之间的航次 | 100% | 100% |
| 成员国/EEA 港口内靠泊 | 100% | 100% |
| 成员国/EEA 港口与第三国港口之间 | 50% | 50% |
判断单位是航段,不是航次,也不是加油港。每一段按两端港口的属性独立定比例,再相加。英国与瑞士港口按第三国处理;邻近集装箱中转港名单上的港口有特殊规则,见下文丹吉尔案例。
法规要求 第 3ga 条;FuelEU 第 4 条按能源量同比例适用。
案例一:上海—鹿特丹—汉堡
最典型的中欧班轮场景:远洋跨境段加欧盟内部支线段。假设 2026 年某航次油耗如下(VLSFO,CO2 排放因子 3.114 tCO2/t 燃油)。
| 区段 | 油耗 | 实际 CO₂ | 比例 | 计入 EU ETS |
|---|---|---|---|---|
| 上海—鹿特丹 | 2,500 t | 7,785.00 t | 50% | 3,892.50 t |
| 鹿特丹靠泊 | 120 t | 373.68 t | 100% | 373.68 t |
| 鹿特丹—汉堡 | 800 t | 2,491.20 t | 100% | 2,491.20 t |
| 汉堡靠泊 | 100 t | 311.40 t | 100% | 311.40 t |
| 合计 | 3,520 t | 10,961.28 t | — | 7,068.78 t |
2026 年起清缴比例为 100%,该航次对应约 7,068.78 EUA。若按 75 欧元/EUA 估算,碳成本约 53 万欧元——注意这只是 EU ETS 覆盖部分的成本,不是全船排放的碳成本。若是 2025 年(70% 比例),同一结构下应上缴量按比例缩减。
法规要求 第 3ga、3gb 条。 本站建议 算例数字,小数与调整以核查结果和 Registry 规则为准。
案例二:宁波—新加坡—鹿特丹
中途在新加坡加油、换箱、转运。常见误解是「在哪儿加油就按哪儿的规则算」,实际上 EU ETS 看的是船舶航段排放,不是燃油购买地点、发票开具地点或供应商所在地。在舟山、新加坡或富查伊拉买的油,只要烧在「新加坡—鹿特丹」这一段,就按该段比例纳入。
| 区段 | 计入 | 原因 |
|---|---|---|
| 宁波—新加坡 | 0% | 两个第三国港口之间 |
| 新加坡靠泊 | 0% | 非欧盟港口靠泊 |
| 新加坡—鹿特丹 | 50% | 第三国港口至欧盟港口 |
| 鹿特丹靠泊 | 100% | 欧盟港口靠泊 |
实务上的对应错误是「新加坡加了 2,000 吨油,只有欧洲附近烧掉的才算」。正确做法是按航段消耗核算:识别「新加坡—鹿特丹」为第三国—欧盟航段,该段实际油耗对应排放的 50% 纳入。核算系统必须以航段为单元,而不是以加油港口为单元。
本站建议 核算单元设计;比例本身见第 3ga 条。
案例三:鹿特丹—费利克斯托—上海
| 区段 | 计入 | 原因 |
|---|---|---|
| 鹿特丹靠泊 | 100% | 欧盟港口靠泊 |
| 鹿特丹—费利克斯托 | 50% | 欧盟港口至英国港口,英国为第三国 |
| 费利克斯托靠泊 | 0% | 英国非欧盟港口 |
| 费利克斯托—上海 | 0% | 两个第三国港口之间 |
脱欧后的英国港口按第三国处理:鹿特丹—英国段只有一半排放计入,英国—中国段完全不计。这对中英支线、北欧航线和跨大西洋航线的成本结构影响明显——同样挂靠一次英国,与挂靠安特卫普或勒阿弗尔的碳成本差一倍以上。
法规要求 第 3ga 条;EEA 与第三国范围以条例文本为准。
案例四:鹿特丹—丹吉尔地中海—上海
把欧盟内部航线改成经北非中转港换箱,机械套用比例规则会得出「鹿特丹—摩洛哥 50%、摩洛哥—上海 0%」的结果,从而把本应全额或半额纳入的航段切掉。欧盟为此设置了邻近集装箱转运港反规避规则:位于欧盟外、距成员国港口不足 300 海里、最近 12 个月集装箱中转份额超过 65%,且所在第三国未采取等效措施的港口,由委员会列入名单(ETS 与 FuelEU 条件相同)。
对名单上的港口,不能仅因挂靠一次就视为航次切断点;相关航段按专门规则处理,防止经邻近非欧盟转运港规避。丹吉尔地中海及东地中海、北非同类大型中转港是典型情形。
业务部门的动作序列:确认该港是否在当期名单内 → 确认本次挂靠是否构成有效的挂靠港 → 按反规避规则重算 EU ETS(并同步检查 FuelEU)→ 评估航线改造带来的合规、商业与客户风险。名单以欧盟实施法案的最新版本为准,不能凭旧名单或行业传闻判断。
法规要求 第 3ga 条第 1、2 款及实施法案名单。
案例五:欧洲内部支线
鹿特丹—汉堡—安特卫普—勒阿弗尔一类的支线循环:每个海上航段 100%、每个靠泊 100%,FuelEU 能源同样通常 100% 计入。支线船、欧洲内贸船的 EU ETS 暴露度因此比中欧干线更高——干线跨境远洋段只取 50%,欧洲内部航线是全额。
量级示例:一艘支线船全年实际排放 30,000 tCO2 且全部在欧盟内部,2026 年起应上缴 30,000 EUA;按 75 欧元估算约 225 万欧元一年。对这个量级的船,慢航、减少等泊、船体清洁、岸电、港序优化、更换高效船舶带来的碳成本改善都非常直接。
法规要求 第 3ga 条。 本站建议 成本测算。
案例六:空载调位与压载航行
空载没有货、没有运费收入,仍要交。上海空放鹿特丹接箱,属第三国—欧盟航段,排放仍有 50% 纳入 EU ETS,FuelEU 能源范围同样按 50% 计入。EU ETS 管的是船舶排放,不是货物排放,也不是盈利排放。
管理上的含义:空载调位、回空、船位调整、运力再部署产生的碳成本无法向某一票货主收取,须由航线网络、船队调度和财务成本中心共同承担或分摊,并在航线经济性测算里预先计入。
法规要求 第 3ga 条(按航段,不问载货)。
同一航次的 FuelEU 强度账
还是上海—鹿特丹—汉堡。EU ETS 看排放吨数,买 EUA、上缴 EUA;FuelEU 看能源的井到尾 GHG 强度,看燃料是否低碳。同一航次,两笔账并行。
假设全部烧 VLSFO,FuelEU 适用燃油量为按比例折算后的 2,270 吨(远洋段 50% 计入后),低位热值 40.5 MJ/kg,适用能源量约 91,935,000 MJ。2026 年仍在 2025–2029 档,年度目标强度约 89.34 gCO2e/MJ。传统 VLSFO 的井到尾强度通常高于该目标,形成缺口。
| 缺口处理选择 | 业务含义 |
|---|---|
| 缴纳 FuelEU 罚金 | 燃料结构不变,按罚金公式承担成本 |
| 使用本船历史盈余 | 此前年度有有效结转盈余且在时限内 |
| 与集团其他船池化 | 由低碳燃料船或岸电使用多的船的盈余覆盖 |
| 改用更低碳的合格燃料 | 符合标准且有完整可持续性证明的生物燃料、RFNBO 等 |
罚金按缺口除以目标强度与 41,000 MJ 的乘积、再乘 2,400 欧元计算,详见 FuelEU 条例要点。特别注意:碳资产团队不能拿 EUA 去补 FuelEU 缺口——EUA 只用于 EU ETS 履约。集团内部应维护两套账:EUA 需求、采购、库存、上缴的碳资产账,与单船强度、能源量、盈余、池化、罚金、燃料证书的 FuelEU 合规账。
法规要求 罚金机制见 Reg (EU) 2023/1805。 本站建议 两套账划分。
LNG 双燃料船的对比警示
两艘船跑同样航线,一艘 VLSFO、一艘 LNG,直观印象是 LNG 更环保。在 EU ETS 中,尤其 2026 年起按二氧化碳当量核算后,LNG 船必须同时考虑 CO2、CH4、N2O 与实际发动机甲烷逃逸。在 FuelEU 中更要看全链条:天然气开采、液化、运输、加注、船上燃烧、甲烷逃逸。
如果甲烷逃逸较高或上游排放较高,LNG 的 FuelEU 表现可能不如预期。因此不能仅凭「燃料便宜」或「CO2 排放低一些」判断合规优势,必须按发动机型号、实际负荷、甲烷逃逸、LNG 来源、是否 bio-LNG/e-LNG、燃料认证与井到尾因子逐船、逐航次测算。甲烷排放因子的官方口径见 甲烷排放因子。
官方解释 甲烷逃逸因子指引 Oct 2025。 本站建议 逐船测算提醒。
航次碳成本单模板
把上面的规则压缩成一张单:每个涉及欧盟的航次,开航前后自动生成一份四段式成本单,供运营、碳资产与商务三方共用。以下字段可直接搬进报表或系统表单。
第一段 · 基本信息
| 字段 | 示例 |
|---|---|
| 船名 / IMO | 示例轮 / 9XXXXXX |
| 航次号 / 航线 | AEU-2026-015 / 上海—鹿特丹—汉堡 |
| 实际运营人 / ISM 责任公司 / 燃油采购人 | 三家可能不同,逐项填写 |
| 租约状态 | 自有 / 期租 / 光租 / 联营 |
| 核证机构 / 管理成员国 | 按当年度登记信息 |
第二段 · EU ETS 预估
| 项目 | 数值(接案例一) |
|---|---|
| 第三国—欧盟航段排放(50% 纳入) | 3,892.50 tCO₂ |
| 欧盟港口靠泊 + 内部航段排放(100% 纳入) | 3,176.28 tCO₂ |
| EU ETS 范围合计 | 7,068.78 tCO₂e |
| 履约比例 / 预计 EUA 需求 | 100% / 7,068.78 EUA |
| 预算碳价 / 预计成本 | 75 €/EUA / 530,158.50 € |
第三段 · FuelEU 预估
| 项目 | 数值 |
|---|---|
| 适用燃油量 / 适用能源量 | 2,270 t / 91,935,000 MJ |
| 年度目标强度 | 89.34 gCO₂e/MJ |
| 实际井到尾强度 | 按燃料、发动机与认证文件计算 |
| 单船合规余额 / 是否入池 | 正 / 负值;是 / 否 |
| 预计低碳燃料溢价或罚金 / 责任成本中心 | 按测算填写;航线 / 租家 / 船东 / 集团碳池 |
第四段 · 商业结算
| 项目 | 内容 |
|---|---|
| 是否征收 EU ETS 附加费 / 向客户收取方式 | 是 / 否;每 TEU、每 FEU、每票或并入燃油与航线附加费 |
| 租家补偿机制 | 月度预付 + 年度核查后 true-up(见 租约与结算) |
| 碳成本回收率 / 未回收碳成本 | 已收 / 应收;由航线或集团承担 |
| EUA 上缴责任人 / FuelEU 罚金责任人 | ISM 责任公司;合同约定主体 |
本站建议 模板字段;法定口径见各条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