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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海运脱碳

EU ETS 指令中的海运条款

指令 Dir (EU) 2023/959 修订排放交易指令 2003/87/EC,把海运活动纳入配额分配与清缴。本页只整理新增的海运专条:地理比例、分阶段清缴、成本转嫁、主管机关和复审。船型门槛与气体时间表同时对照 EMSA 对同一指令的官方说明。逐条问答见 ETS 问答。

来源:Dir (EU) 2023/959 第 3ga–3gg 条 · EUR-Lex · EMSA「ETS Extension to maritime」· 资料库

纳入比例

活动纳入排放
成员国港口之间的航次100%
成员国港口内100%
自成员国港口驶往管辖区外50%
自管辖区外驶入成员国港口50%

邻近集装箱中转港名单由委员会以实施法案建立。条件与 FuelEU 相同:位于欧盟外、距成员国港口不足 300 海里、最近 12 个月集装箱中转份额超过 65%,且该第三国未采取等效措施。ETS 要求名单至迟 2023-12-31 建立,此后每两年更新。

法规要求 第 3ga 条第 1、2 款。

分阶段清缴

清缴所覆盖的报告年须清缴的核证排放比例
202440%
202570%
2026 及以后100%

2024 与 2025 年已核证排放高于实际清缴的差额,相应配额予以注销,不再拍卖。EMSA 说明:2024-01-01 起,5000 GT 及以上、挂靠或驶离欧洲经济区港口的船舶,其二氧化碳已纳入 ETS,不论船旗;甲烷和氧化亚氮自 2026-01-01 起按二氧化碳当量纳入。海工船的纳入时点以官方问答为准:5000 GT 及以上自 2027 年起。

法规要求 第 3gb 条(比例)。 官方解释 EMSA ETS 扩展页;船型与气体见 ETS 官方问答。

成本可以转,清缴义务不转

若合同把购买燃料、营运船舶或两者的最终责任交给航运公司以外的实体,成员国须保证航运公司有权向该实体追偿清缴配额的费用。

营运船舶,指决定所载货物,或决定航线与航速。对外清缴和对国内法的总体遵守,仍由航运公司负责。

法规要求 第 3gc 条。

主管机关归哪一国

  • 公司在某成员国注册的,该国为主管机关。
  • 未在成员国注册的,取前四个监测年中、落入第 3ga 条范围的挂靠次数估计最多的成员国。
  • 未注册、且前四个监测年没有此类航次的,取其船舶首次落入范围的航次开始或结束所在的成员国。
  • 委员会以实施法案公布公司名单:2024-02-01 前首份名单;此后每两年更新注册地变更和新进入的公司;未在成员国注册的公司每四年按挂靠重新归属。名单更新前,主管关系不因经营活动变化而改变。

监测、报告和公司层面汇总排放,沿用海运 MRV 条例第二章;核证与认可沿用其第三章。主管机关负责督促其名下公司完成这些义务。

法规要求 第 3gd、3ge、3gf 条。公司名单的实施细则见 Reg (EU) 2023/2599,列于 配套立法。

配额总量与海运份额

指令给海运新增了一笔配额,也改了总量走势。2024 年联盟总量减少 9,000 万配额,2026 年再减 2,700 万;同时在 2024 年为海运增加 7,840 万配额。线性削减因子从 2024 到 2027 年为 4.3%,自 2028 年起 4.4%,并同样适用于按 2015/757 报告的 2018、2019 年海运平均排放。委员会在 2023-09-06 前公布联盟总量。

到 2030-12-31 前,向每百万居民拥有超过 15 家航运公司的成员国分配一部分配额,数量相当于第 9 条为海运增加配额(含比例适用)的 3.5%;2024 与 2025 年还要再乘当年的清缴比例。拍卖收入用于第 10 条第 3 款第 1 子款中针对海运的 (g) 项,以及 (f) 和 (i) 项。其中 50% 按成员国名下航运公司份额分配,其余均分。

海运与其他活动一样适用第 9、9a、10 条,第 10 条的例外就是上面这笔分配。清缴量等于前一公历年经核证的总排放,与第 3gb 条的分阶段比例相乘。

法规要求 第 9 条、第 3ga 条第 3 款、第 12 条。新增配额的绝对量对配额价格有影响。

监测、报告与核证怎么接上 MRV

  • 第 3gd 条要求,主管机关确保其名下公司按 2015/757 第二章监测并报告相关参数,并提交公司层面的汇总排放数据。
  • 第 3ge 条要求,公司层面汇总排放的核证,按 2015/757 第三章的核证与认可规则进行。
  • 为履行这些义务,委员会、负责的成员国与主管机关可以请求欧洲海事安全局(EMSA)或其他相关机构协助,并与之签订适当协议。

所以 ETS 本身不重写监测方法,而是把 MRV 的船级报告加一层公司级汇总,并把汇总交同一批核证员核证。2023/957 为这一层新增了第 11a 条,详见 MRV 修订要点。

法规要求 第 3gd、3ge 条;EMSA 协助见第 18a 条相关安排。

与国际措施的复审

  • 国际海事组织若通过全球海运温室气体市场措施,委员会须在通过后 18 个月内、且在该措施运作前,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报告其力度、环境完整性和与 ETS 的衔接,并可提出修正案,以避免显著的双重负担。
  • 若到 2028 年仍无与巴黎协定及欧盟措施可比的全球措施,委员会须报告是否应将成员国与境外港口之间航次的纳入比例提高到 50% 以上,并评估规避行为。
  • 自 2024 年起每两年报告实施情况,包括规避、港口转移、转运枢纽转移和对领土连续性航线的影响。
  • 至迟 2026-12-31,报告把 400 GT 以上、5000 GT 以下船舶(含海工船)纳入指令的可行性。至迟 2028-09-30,评估第 3ga 条第 3 款第二子款是否在 2030-12-31 之后继续适用。

法规要求 第 3gg 条。

和 MRV、FuelEU 怎么一起看

  • 清缴基数来自 MRV 核证排放,不是公司自行估算。公司层面汇总与船舶报告的关系见 2023/957 修订。
  • 中国注册、船舶挂靠欧盟的公司,主管机关通常不是中国,而是挂靠次数最多的成员国。开户和清缴跟该国走。
  • 期租、光租合同可以约定配额费用由决定航线或燃料的一方承担。指令给予的是追偿权,港口国和主管机关仍向航运公司要配额。
  • FuelEU 管的是燃料强度,不能用 ETS 配额抵扣强度赤字,两条账分开。

本站建议 清缴日历和例外以 ETS 问答与 公司合规指引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