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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海运脱碳

能源税指令重铸提案:船用燃料与岸电的税收待遇

委员会 COM(2021) 563 final 提议重铸 2003/96/EC,把能源产品的计税基础改为按净热值计,并首次系统处理水运与航空的税收待遇。它属于 "Fit for 55",是其中唯一须理事会一致同意的税收立法,因此进度最慢——截至 2026 年仍是提案,未生效。

来源:COM(2021) 563 final · EUR-Lex · 资料库

提案状态与门槛

  • 2021-07-14 由委员会提出,重铸现行能源税指令 2003/96/EC。
  • 属税收立法,须理事会一致通过并经欧洲议会协商,是 "Fit for 55" 里推进最慢的一件。
  • 截至 2026 年未生效。现行 2003/96/EC 继续适用,其下船用燃料的免税/减税安排仍然有效。
  • 提案若生效,会给成员国设定最低税率与过渡期,但不改变成员国在提案范围内的自主权。

法规要求 提案本身尚无法规效力,此处标注为便于对照文本层级。

水运:第 15 条的关键待遇

情形提案待遇
欧盟内水运定期服务、渔业、货运按附件 I 表 B、D 的最低税率、作为单一用途征税;最低税率从零起,10 年过渡期内每年递增十分之一
为电动船舶直接充电的电力排入表 B"车用燃料"类,过渡期内最低税率为零
可持续生物燃料/沼气、低碳燃料、RFNBO、先进生物燃料/沼气、电力10 年过渡期内最低税率为零
欧盟外水运成员国可豁免,或按活动类型沿用同一税率
船舶制造、开发、测试、维护用燃料与电力;可航水道与港内疏浚须征税
船上发电免税
直接供靠泊船舶的电力(岸电)成员国可全部或部分免税

定义上,"欧盟内水运"指欧盟两港之间(含国内);"定期服务"指滚装客船或高速客船按公布时刻表或足够规律的系列航班营运。第 14 条对航空对称处理:欧盟内航班(纯货运除外)征税,可持续燃料与电力在过渡期零最低税率。

法规要求 第 14、15 条与附件 I 表 B、D。

计税基础与调整机制

  • 计税基础从按体积/重量改为按净热值(EUR/GJ),能源产品以 CN 编码定义;生物质产品可用 RED 2018/2001 附件 III 的参考值。
  • 附件 I 分四表:A 一般车用燃料、B 特定用途(含水运与铁路)、C 取暖、D 电力。水运按 B、D 取最低税率。
  • 第 5(2) 条:自 2024-01-01 起,最低税率按 HICP(不含能源与未加工食品)逐年调整。
  • 过渡期增幅为每年十分之一,至 2033-01-01;低碳燃料当年的首年税率可适用至 2033-01-01。
  • 第 16、17 条允许成员国对 RFNBO、先进生物燃料、生物液体、沼气、CN 4401/4402 产品、可再生电力等免税或减税,并保留对热电联产、铁路/公交、家庭、农业等的减税空间。

法规要求 第 1、2、5(2)、16、17 条与附件 I。旧指令的过渡税率仅作历史参照。

中国企业视角

  • 提案尚未生效,短期内船用燃料的税收仍按 2003/96/EC 及各成员国国内法。不要把提案当既定义务排进合同。
  • 一旦通过,欧盟内航线的化石船用燃料将逐步失去免税待遇,而可持续燃料、RFNBO 与电力在过渡期为零税率。燃料路线的经济性会比较的不再只是价格,还有税。
  • 岸电的税收待遇直接影响"靠泊零排放"的实际成本:第 15(5) 条允许成员国对岸电免税,港口与国家政策会因此分化。
  • 船上发电免税、疏浚与船舶维护用能征税,这两条对海工与疏浚船东影响最大,应单列测算。

本站建议 岸电与 FuelEU 的衔接见 岸电与港口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