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957 改了海运 MRV 的哪些规则
条例 Reg (EU) 2023/957 不另立一套监测制度,它修订 2015/757,使海运能够进入 ETS,并把甲烷、氧化亚氮和更多船型纳入监测。年度报告、合规文件和港口检查的操作说明见 MRV 制度,本页对照修订文本列出改动。
气体与船型
| 对象 | 门槛 | 自 |
|---|---|---|
| 商业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船舶 | ≥ 5000 GT | 修订前已适用,气体范围扩大 |
| 海工船 | ≥ 5000 GT | 2025-01-01 |
| 一般干货船、海工船 | 400–4999 GT | 2025-01-01 |
- 覆盖气体:二氧化碳;自 2024 年排放起加上甲烷和氧化亚氮。条文写明,汇总排放按每种气体分别计算,不是先合成一个数再报。
- 除第 2 条、第 5 条第 2 款、第 21 条第 5 款和附件一、二保留必要表述外,条例中的二氧化碳改为温室气体。
- 地理范围仍是:上一挂靠港至成员国港口、成员国港口至下一挂靠港,以及成员国港口内。400–4999 GT 的一般干货船限于商业运货航次;同吨位海工船按其航次计入,不要求运送货物。
法规要求 第 1 条对 2015/757 第 1、2 条的替换。
定义改成与 ETS 对齐
- 挂靠港、公司,改用 ETS 指令中的定义。公司即该指令所称航运公司。
- 航次:自挂靠港出发或到达挂靠港的任何移动。
- 报告期仍是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跨年航次的数据计入所涉年份。
- 新增主管机关:即 ETS 指令第 3gf 条为该公司指定的机关。
- 新增公司层面汇总排放:该公司责任期内、落入 ETS 海运活动范围、须按该指令报告的各船排放之和。
法规要求 对第 3 条的修改。其中挂靠港、公司、报告期的定义自 2024-01-01 起适用,修订条例其余部分自 2023-06-05 起适用。
监测计划的新时限
- 2024-04-01 前,公司须为每艘已落入范围的船舶,向主管机关提交经核证员评估为符合修订要求的监测计划,计划须反映甲烷和氧化亚氮。
- 2024-01-01 之后首次落入范围的船舶:首次挂靠成员国港口后三个月内提交,不得无故拖延。
- 主管机关至迟 2025-06-06 批准已提交的计划。首次落入 ETS 指令范围的船舶,自首次挂靠起四个月内批准。
- 计划修改中,属于须评估的类别,先由核证员确认符合,再交主管机关按授权法案批准。
- 监测计划使用委员会实施法案规定的模板,并通过自动化系统提交。
法规要求 对第 6、7 条的修改。审批程序的解释见 监测计划指引。
船舶报告与公司汇总
- 自 2025 年起,每年 3 月 31 日前,公司为每艘船提交上一报告期、经核证为满意的排放报告,送交主管机关、成员国船旗国当局和委员会。主管机关可以把截止日期提前,但不得早于 2 月 28 日。
- 公司变更:原公司在变更完成之日后尽快、至迟三个月内,提交仅覆盖其责任期的核证报告,并送新公司。
- 新增第 11a 条:公司根据各船排放报告和变更报告,确定公司层面汇总排放;自 2025 年起于 3 月 31 日前提交上一年度须纳入 ETS 的汇总,同样可以提前到不早于 2 月 28 日。汇总须按第三章核证。
- 核证员以合理保证认为汇总不存在重大错报时,签发核证报告。核证公司汇总时,评估数据是否完整、是否与已核证的船舶报告一致;此时不再逐船重核那些报告。
- 每船监测数据中新增一项:落入 ETS 海运活动、须按该指令报告的温室气体汇总,以及适用清缴豁免所需的信息。
法规要求 对第 10、11、12、13、14、15 条的修改,以及新增第 11a 条。
不遵守时的港口措施
连续两个及以上报告期不履行监测报告义务、且其他执法措施无效的,进入港的成员国主管机关可在听取公司意见后发出驱逐令,并通知委员会、EMSA、其他成员国和船旗国。除船旗国外,各成员国拒绝该船进港,直至公司履行第 11 条和第 18 条的义务。船旗国可在其港口扣船。
履行以向发出驱逐令的机关通知有效合规文件来确认。遇险船舶适用的国际规则不受影响。作为主管机关的成员国,不得使用第 20 条第 5 款的减损可能。
评估监测计划、排放报告、变更报告和公司汇总并签发核证报告与合规文件的核证员,须由国家认可机构按 Reg (EC) No 765/2008 为本条例范围认可。
法规要求 对第 16、20 条的修改。委员会至迟 2024-12-31 复审是否把 400 GT 以上、5000 GT 以下船舶纳入,以便随后考虑纳入 ETS。
复审与下一步扩展
- 修订新增第 22a 条:委员会至迟 2024-12-31 复审本条例,结合实施经验,重点是把 5,000 总吨以下但不低于 400 总吨的船舶纳入监测范围,以便随后可能把这类船纳入 ETS,或提出其他减排措施;必要时附立法提案。
- 第 21 条第 5 款改为:委员会每两年评估海运活动对全球气候的整体影响,包括二氧化碳之外的温室气体,以及本条例未覆盖的、具有全球增温潜势的颗粒物。
- 合规文件的识别信息改为:船名、公司、IMO 编号与船籍港或母港。
- 修订还新增多项授权给委员会的委托立法(附件一、二的方法与报告规则、监测计划审批、公司级汇总的监测报告与核证、公司级核证报告签发),有效期自 2023-06-05 起五年,可续。
法规要求 新增第 22a 条,对第 21 条的修改,以及对第 23 条授权条款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