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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海运脱碳

船源污染指令 2024/3101:违法排放的认定与行政罚则

指令 Dir (EU) 2024/3101 修订 2005/35/EC,把船源污染的执法从"是否违反 MARPOL"进一步落到成员国必须建立的行政罚则、港口国检查和信息交换上。转换期限为 2027-07-06。它管的是故意、轻率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排放,不是常规合规航次。

来源:Dir (EU) 2024/3101 · EUR-Lex · 资料库

什么算违法排放

新第 4 条:向指令适用海域(第 3(1) 条)排放污染物质即构成违法,除非满足 MARPOL 对应附件的允许条件。换言之,MARPOL 的例外是抗辩,不是免检。

MARPOL 附件例外条款(须满足)
附件 I(油类)第 15/34 条、第 4.1/4.2/4.3 条;极地规则 II-A 1.1.1
附件 II(散装有毒液体)第 13 条、第 3.1.1–3.1.3 条;极地规则 2.1
附件 III(有害物质包装)第 8.1 条
附件 IV(生活污水)第 3、11.1、11.3 条;极地规则 4.2
附件 V(垃圾)第 4.1/4.2、5、6.1/6.2、7 条;极地规则 5.2
附件 VI(空气 / EGCS 残渣)第 4、14.1、14.4、14.6、3.1.1、3.1.2 条,含 IMO Res MEPC.340(77)

修订新增了 "Exhaust Gas Cleaning System residue"(洗涤塔残渣)的定义,把 EGCS 废液的排放纳入同一执法框架。成员国须确保实施违法行为的公司、法人或自然人被追责。

法规要求 第 4 条及其对 MARPOL 例外的援引。

港口国检查与处理

  • 对自愿靠泊成员国港口或海上码头、且有违规嫌疑的船舶,成员国按国内法与 IMO 相关指引实施检查,并采取适当措施。
  • 若检查显示存在违法事实,适用本指令对违法者的规定,并通知船旗国。
  • 指令附件 I 给出"违规迹象"的指示性清单,供检查人员判断,例如油水分离器旁通、非法旁路管系、记录簿矛盾等。
  • 成员国须保证被指控的船舶有配合检查与提供信息的义务,并可对阻挠行为加重处理。

法规要求 第 6 条与附件 I。删除原第 5、5a、5b 条。

行政罚则

  • 新第 8 条:成员国须建立行政罚则体系,对违反国内落实第 4 条的行为施加处罚,罚则须有效、相称、具威慑。
  • 罚则须包含对违法公司的罚款。若国内法没有行政罚则,可由法院施加具有同等效果的处罚。
  • 成员国须在 2027-07-06 前把本国罚则规则与主管机关通报委员会。本指令不影响 Dir (EU) 2024/1203(环境犯罪)的适用。
  • 新第 8d 条:主管机关裁量时须考虑排放的性质、严重性与持续时间,过错程度,对环境与人体健康(含渔业、旅游、沿海社区)的损害,违法者财力、违法所得、已采取的预防或补救措施、配合程度(含是否阻挠检查)以及既往违规。罚则不得设得过低。

法规要求 第 8、8d 条。

信息交换与 CleanSeaNet

  • 第 10 条:成员国经 EMSA 的 SafeSeaNet 与 CleanSeaNet 交换信息;至 2030-07-06,对全部高置信 CleanSeaNet 警报做数字分析并说明是否核实,力争每年核实不少于 25%。重大事故须向渔业与沿海社区通报。
  • 第 10a 条:委员会建立电子报送工具;成员国报送 CleanSeaNet 跟办、第 6 条检查、第 7 条行动与已施加罚则,每年 6 月 30 日前报上一日历年数据。
  • 第 10b–10d 条:培训、欧盟层面公开概览(附件 II),以及依 Dir (EU) 2019/1937 的保密举报渠道。
  • 第 12a 条:至 2032-07-06 评估指令,可因海洋塑料垃圾、集装箱落水、塑料颗粒等新的国际标准而扩大范围。

法规要求 第 10、10a、10b–10d、12a 条。删除原第 11、12、14、15 条。

中国企业视角

  • 与 ETS / FuelEU 不同,本指令不产生碳成本,风险在罚款与扣港。挂靠欧盟港的船应把污染物记录、油水分离器与洗涤塔废液处置留痕作为常规内控。
  • 洗涤塔(EGCS)废液排放已在 MARPOL 例外表内单列,且 PRF 指令要求洗涤塔废物按类型与数量单独计费。装了洗涤塔的船要同时管好两条线。
  • CleanSeaNet 用卫星与遥感识别海上油膜与排放,核实率目标逐年提高。被预警的船一旦核实,进入行政罚则与公开概览。
  • 2027-07-06 是转换期限;在此之前各成员国陆续立法,罚款上限与程序差异较大,跨港运营需按最严辖区准备。

本站建议 废物交付与费用见 港口接收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