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hESG/温室气体核算指南

GB/T 32150-2025 · 组织层面 · 2025(2026-07-01 实施)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eneral rules for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版本
2025(代替 2015 版)
页数
23 页
层级
组织层面

中国工业企业组织层面核算的顶层通则,行业指南都挂在它下面。

版本说明:2025 版代替 GB/T 32150-2015,2026-07-01 实施;引用时须写明版本年份。

本章节结构、中文摘要与条款号据官方文本整理;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官方文本 ↗

这份标准管什么

中国工业企业组织层面核算的顶层通则,24 本行业指南都挂在它下面。2025 版代替 2015 版,把五原则中的「一致性」改为「可比性」,明确涵盖 CO₂、CH₄、N₂O、HFCs、PFCs、SF₆、NF₃ 共 7 种温室气体,并给出排放因子法、物料平衡法与实测法三条核算路径。行业指南负责具体行业的排放源与因子,通则负责边界、方法、质量保证与报告的统一框架。

章节结构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基本原则
  • 4.1 相关性
  • 4.2 完整性
  • 4.3 可比性
  • 4.4 准确性
  • 4.5 透明性
  • 5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工作流程
  • 6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
  • 7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步骤与方法
  • 7.1 识别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种类
  • 7.2 选择核算方法
  • 7.3 选择与收集温室气体活动数据
  • 7.4 选择或测定温室气体排放因子
  • 7.5 计算与汇总温室气体排放量
  • 8 核算工作的质量保证
  • 9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 9.1 通则
  • 9.2 报告主体基本信息
  • 9.3 温室气体排放量
  • 9.4 活动数据及其来源
  • 9.5 排放因子及其来源
  • 附录 A 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原则(资料性)
  • 附录 B 非化石能源电力排放因子的取值要求及证明文件(规范性)
  • B.1 电力排放因子取值
  • B.2 相关证明文件
  •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关键要点

4 基本原则(五条)

  • 相关性(4.1):选择适应目标用户需求的数据和方法,使清单恰当反映企业实际排放。
  • 完整性(4.2):包括所有相关排放源与活动,并披露、说明任何具体排除项。
  • 可比性(4.3):方法、边界与数据口径保持一致,使排放可作有意义的时间比较;2015 版称为「一致性」。
  • 准确性(4.4):减少偏见和不确定性,使量化结果在可判断范围内既不系统性偏高也不偏低;透明性(4.5)要求发布充分适用的信息,使目标用户可在合理置信度内作出决策。

5 / 6 工作流程与核算边界

  • 工作流程(5)四步:确定核算边界、核算(识别源与种类→选方法→收集活动数据→选或测排放因子→计算汇总)、质量保证、撰写报告。
  • 核算边界(6)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生产系统含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与附属生产系统。
  • 边界内的排放类型(6):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过程排放、废弃物处理排放、购入的电力与热力产生的排放、输出的电力与热力产生的排放。
  • 生物质燃料燃烧产生的 CO₂ 应单独核算并说明,但不计入排放总量(6);温室气体汇宜单独核算并说明;法人边界外的其他间接排放见附录 A。

7.2 三条核算路径与公式

  • 排放因子法(7.2.2):E_GHG = AD × EF × GWP;化石燃料燃烧的 CO₂ 排放因子也可由含碳量 × 碳氧化率 × 44/12 得到。
  • 物料平衡法(7.2.3):E_GHG = [Σ(M_投入 × CC_投入) − Σ(M_产出 × CC_产出)] × w × GWP,适用于碳输入输出可计量的过程。
  • 实测法(7.2.1):以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等实测数据为准,三条路径可按数据可得性与准确性选择。

7.3 / 7.4 活动数据与排放因子的优先级

  • 活动数据优先级(7.3):原始数据(高)> 二次数据(中)> 替代数据(低)。
  • 排放因子优先级(7.4):实测或测算值(高)> 参考值(低)。
  • 热力排放因子优先采用供热单位的实测值,也可按 0.11 tCO₂/GJ 计算;电力排放因子优先采用供电单位实测值,也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电力平均 CO₂ 排放因子(7.4、7.5.6)。

7.5 分类加总与总量公式

  • 分类加总(7.5.2–7.5.5):化石燃料燃烧 E=ΣE_i(公式 3);过程排放(公式 4);废弃物处置(公式 5,填埋按 GB/T 32151.49、污水按 GB/T 32151.55);逸散排放(公式 6)。
  • 购入电力与热力(7.5.6):E=AD_电 × EF_电(公式 7)、E=AD_热 × EF_热(公式 8);输出电力与热力按公式 9、10 扣减(7.5.7)。
  • 总量(7.5.8,公式 11):E = E_燃烧 + E_过程 + E_购入电 − E_输出电 + E_购入热 − E_输出热 − E_回收利用。

8 质量保证

  • 质量保证(8)五条:建立规章制度并设专职人员;划分排放源等级并编制排放源一览表;依 GB 17167 评估监测能力、制定监测计划;建立数据记录管理体系;内部审核与交叉校验。

9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 报告主体基本信息(9.2):企业名称、单位性质、报告年度、所属行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填报负责人与联系人。
  • 排放量(9.3):报告总量并分列化石燃料燃烧、过程排放、购入电与热;宜报告生物质 CO₂ 与固碳产品隐含碳。
  • 活动数据及其来源(9.4)与排放因子及其来源(9.5)均须在报告中说明。

附录 A / B 其他间接排放与非化石能源电力

  • 附录 A(资料性)列出四类主要其他间接排放:交通运输环节、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隐含的排放、所生产的产品和服务的排放、其他排放;注中指出不可忽略通常指占总排放的 40% 以上。
  • 附录 B.1(规范性)规定非化石能源电力排放因子取值:直供且未并网的非化石能源电力因子为零;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的可计零或按需方要求单独核算;全国电力平均 CO₂ 排放因子采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
  • 附录 B.2 要求提供市场化交易合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凭证、省级及以上电力交易机构交易结算凭证等证明文件,结算凭证应载明月度结算电量、项目类型与发用电企业名称。

七种温室气体

温室气体种类宜包括以下七种(第 6 章、7.1)。

CO₂ 二氧化碳,化石燃料燃烧与过程排放的主要产物
CH₄ 甲烷,来自燃料燃烧、废弃物处理与逸散排放
N₂O 氧化亚氮,来自燃料燃烧与部分过程排放
HFCs 氢氟碳化物,含氟温室气体,常见于制冷与工艺
PFCs 全氟碳化物,含氟温室气体,常见于电解铝等过程
SF₆ 六氟化硫,用于电力设备绝缘等
NF₃ 三氟化氮,2025 版明确纳入的含氟温室气体

三条核算路径

排放因子法 E_GHG = AD × EF × GWP(公式 1);化石燃料燃烧 CO₂ 的 EF 也可由含碳量 × 碳氧化率 × 44/12 得到
物料平衡法 E_GHG = [Σ(M_投入 × CC_投入) − Σ(M_产出 × CC_产出)] × w × GWP(公式 2)
实测法 以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等实测数据为准

与本站其他内容的关系

  • 与 Scope 1 / 2 / 3:本站 Scope 页把排放分为范围一、二、三;GB/T 32150 的「化石燃料燃烧 + 过程排放」对应范围一,「购入电力/热力」对应范围二,附录 A 的四类其他间接排放对应范围三,但为资料性、原则性,未像 GHG Protocol 那样强制逐类核算。
  • 与 排放因子库:7.5.6 的 EF_电 对应 电力因子,7.2.2 的 EF = NCV × CC × OF × 44/12 对应 燃料缺省值,GWP 对应 GWP 参考值。
  • 与 组织温室气体计算器:计算器按行业选边界、逐排放源代入活动数据,其八类排放源正对应第 7 章的排放源分类与公式 1–11。
  • 与 来源登记表:来源页把八类排放源与 24 本指南的 modules 字段对应,GB/T 32150 是该体系的顶层通则。
  • 与 GHG Protocol 企业标准:两者都定位组织层面,差异在于中国通则用法人与视同法人边界、国际标准用股权或控制边界;五原则中中国通则为「可比性」,国际标准为「一致性」。
  • 与 24 本中国行业指南:GB/T 32150 是通则,24 本行业指南是其下位行业细则,7.5.4 明确填埋按 GB/T 32151.49、污水按 GB/T 32151.55,形成「通则 + 行业指南」体系。

可引用的短语

每条均标注条款号;引用时请一并注明标准号与版本。

  • 「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 第 6 章
  • 「生物质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应单独核算」 第 6 章
  • 「不可忽略通常指占总排放的40%以上」 附录 A 注
  • 「热力排放因子优先采用供热单位的实测值」 7.4 / 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