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ope 2 Guidance · 组织层面 · 2015
范围二(购入电力)核算指南
GHG Protocol Scope 2 Guidance: An amendment to the GHG Protocol Corporate Standard
购入电力、热力、蒸汽、冷:位置法与市场法必须并列报告。
本章节结构、中文摘要与条款号据官方文本整理;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官方文本 ↗
这份标准管什么
范围二核算的专项指南,作为企业标准第 4 章的修订补充。它要求把「位置法」(消费所在地电网平均)与「市场法」(企业通过合同工具选择的电力)并列报告,并为市场法下的合同工具设定八项质量准则。范围二只覆盖购入电力、蒸汽、热力、冷的发电环节排放,上游燃料与输配电损失归入范围三第 3 类。
章节结构
- 1 引言
- 1.5 指南概览(新的报告要求、质量准则、其他披露)
- 1.9 相对企业标准的变更
- 1.10 与企业标准、范围三标准的关系
- 1.11 本指南不涉及的内容
- 2 商业目标
- 3 核算与报告原则
- 4 范围二核算方法
- 4.1 两种方法
- 4.1.1 位置法
- 4.1.2 市场法
- 4.2 排放率法
- 4.3 决策价值
- 5 识别范围二排放并设定范围二边界
- 5.1 组织边界
- 5.2 运营边界(含租赁资产)
- 5.3 界定范围二(能源使用形式)
- 5.5 避免范围二重复计算
- 5.6 避免范围一资产与范围二电网消费之间的重复计算
- 6 计算排放
- 6.5 排放因子层级
- 7 核算与报告要求
- 7.1 必需信息
- 7.4 双重报告
- 7.5 范围二质量准则补充说明
- 8 建议报告合同工具特征与政策背景
- 8.1 工具特征披露
- 8.2 与监管政策的关系
- 9 设定减排目标并随时间追踪排放
- 10 能源属性证书与声明的关键概念与背景
- 11 企业如何借助市场法推动电力供应改变
- 附录 A 蒸汽、热力与冷的核算
- 附录 B 价值链中的能源相关排放核算
- 术语表 缩略语、术语表与参考文献
关键要点
4 两种核算方法
- 位置法(4.1.1):用消费所在地电网的平均排放强度计算,因子取自地理边界内、特定时段统计的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即使存在供应商特定因子,位置法下仍按电网平均处理。
- 市场法(4.1.2):用企业通过合同工具所选择的电力对应的排放因子,来源包括能源属性证书(EACs/RECs/GOs)、直接合同或 PPA、供应商特定排放率、剩余混合。
- 排放率法(4.2):两种方法都只覆盖发电环节的排放率,不含输配电损失与上游燃料生命周期排放,后者归入范围三第 3 类。
- 范围二不采用「避免排放」方法(4),避免排放在范围二之外单独报告。
5 识别范围二排放并设定边界
- 范围二(5.3)指报告主体消费的购入或获取的电力、蒸汽、热力、冷所产生的发电排放,至少覆盖这四种能源形式;热电联产按 2006 CHP 指南分配。
- 租赁资产(5.2):所有租赁通常把运营控制权交给承租方,采用运营控制的承租方其购入能源计入范围二;自有但出租且不运营的资产可计入范围三或排除。
- 应使用从电网购入的总电量计算范围二,不扣减外送电量(5.3);外送发电不计入范围二,总能源消费另行报告。
- 同一清单内的范围一与范围二重复计算必须避免(5.5、5.6)。
6 计算排放与排放因子层级
- 计算步骤(6):识别排放源、判断是否适用市场法、收集活动数据并选定排放因子、计算、汇总。
- 只要任一运营处于提供合同工具的市场,企业就应为整个公司清单计算市场法总量,无市场数据处用位置法数据(6.2)。
- 位置法因子层级(表 6.2):区域或次国家因子(如 eGRID、Defra)优先于国家生产因子(如 IEA)。
- 市场法因子层级(表 6.3):EACs(RECs、GOs、发电商声明、含 REC/GO 的 PPA)> 电力合同(PPA、指定来源合同)> 供应商或公用事业排放率 > 剩余混合 > 其他电网平均因子。
7 核算与报告要求
- 若运营仅位于不提供产品级或供应商特定数据的市场,只报告位置法(7.1)。
- 只要任一运营处于提供合同工具的市场,就应双重报告:位置法与市场法并列,且全部运营都用两种方法(1.5.1、7.1)。
- 合同工具必须满足范围二质量准则(表 7.1),否则在市场法层级中改用其他数据(7.5)。
- 位置法总量与市场法总量不得相加或相抵(7.4.2);应披露方法与工具类别、基准年信息与目标设定依据。
8 合同工具特征与政策背景
- 建议披露的工具特征(8.1)包括认证或标签名称、是否带来增量资金、资源类型、设施位置与年龄、供应商配额、总量管制与交易及配额注销、是否获补贴、是否含抵消等。
- 与监管政策的关系(8.2):供应商配额、补贴与上网电价可能影响属性的归属;排放交易中的配额预留须单独报告,不作为抵消。
- 抵消信用代表 tCO₂e 减排而非能源属性(8.2);同一 MWh 不能既产生能源属性证书又产生抵消。
9 目标设定与随时间追踪
- 应选择同时具备市场法与位置法数据的基准年,并说明所用方法(9.1);制定基准年再计算政策与重要性阈值。
- 双重报告的新要求可触发再计算(9.2);若可行,基准年应同时含两个总量,否则说明以位置法作代理。
- 企业不强制设范围二目标(9.3),但若设定应说明用哪种方法计算与追踪;在证书承载法律可执行声明时,目标用市场法总量,也可分别设两个目标。
附录 A / B 蒸汽热力冷与价值链能源排放
- 附录 A:蒸汽、热力、冷与电力同样报告(附录 A;能源使用形式见 5.3),若工具有准则则位置法与市场法并列;工业过程产生的废蒸汽、废热、废冷仍按底层实际发电排放报告,不能记零。
- 附录 B:范围三第 3 类等于上游燃料与能源排放加输配电损失(电网损失因子如 7%),并披露所用范围二方法作为其核算基础。
位置法与市场法的双重报告
两法并列报告,用于区分企业自身选择与电网强度;两个总量不得相加或相抵。
| 位置法 | 消费所在地电网的平均排放强度,因子按地理边界与时段统计;供应商特定因子仍按电网平均处理 |
|---|---|
| 市场法 | 企业通过合同工具(或缺乏选择时的默认)所选择的电力对应的排放;因子来自 EACs、PPA、供应商特定排放率、剩余混合等 |
| 报告要求 | 只要任一运营处于提供合同工具的市场,就应两种方法并列报告;仅在不提供此类数据的市场运营时可只报位置法 |
| 禁止相抵 | 位置法总量与市场法总量不得相加或相抵,双重报告不是总量与净量的关系 |
范围二质量准则(表 7.1,八项)
市场法下所用的合同工具须全部满足以下八项准则,否则在市场法层级中改用其他数据。
| 1 传达排放率属性 | 工具须传达其所代表发电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率属性 |
|---|---|
| 2 唯一声明 | 工具须是承载该发电属性声明的唯一工具,同一发电的环境属性只能被声明一次 |
| 3 追踪并核销 | 工具须由报告主体(或代表其)追踪,并在声明时核销、退役或注销 |
| 4 时间匹配 | 工具的签发与核销应尽可能接近消费发生的时间段,即 vintage 与报告期匹配 |
| 5 市场边界 | 工具应来自与消费运营相同的市场,地理边界一致 |
| 6 供应商或公用事业特定因子 | 应基于交付电力计算,并计入为该客户核销的证书 |
| 7 直接合同或现场购买 | 须确保全部合同工具只转移给报告主体,无其他终端用户对同一发电提出声明 |
| 8 剩余混合 | 应可获得剩余混合因子,或披露其不可获得 |
与本站其他内容的关系
- 与 Scope 1 / 2 / 3:本站 Scope 页的「范围二 能源间接排放(净购入电力、净购入热力/蒸汽/冷)」即本指南对象,页面上的八项市场法质量准则直接对应本指南表 7.1。
- 与 GHG Protocol 企业标准:本指南是企业标准第 4 章范围二定义的修订补充,新增双重报告与八项质量准则。
- 与 GB/T 32150-2025:中国通则附录 B 允许非化石能源电力按零因子并附绿电绿证证明,是中国版「市场法雏形」,尚未强制双重报告。
- 与 电力因子:本指南的位置法对应电网平均因子,市场法对应绿电、绿证与 PPA;本站电力因子页已区分电网平均、电力碳足迹与区域电网基准线三种口径。
- 与 组织温室气体计算器:计算器的 power(净购入电力)与 heat(净购入热力)模块是范围二的计算实现,双重报告意味着结果需能分列位置法与市场法。
- 与 范围三标准:输配电损失与上游燃料排放属范围三第 3 类,本指南附录 B 说明其与范围二方法的衔接。
可引用的短语
每条均标注条款号;引用时请一并注明标准号与版本。
- 「location-based method」 第 4 章
- 「market-based method」 第 4 章
- 「dual reporting」 1.5.1 / 第 7 章
- 「Scope 2 Quality Criteria」 第 7 章 表 7.1
- 「residual mix」 第 4 章 / 表 6.3
- 「EACs/RECs/GOs」 第 4 章 / 第 10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