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hESG/温室气体核算指南

Land Sector and Removals Standard · 组织层面 · 2026(v1.0)

土地利用与移除标准

Land Sector and Removals Standard

发布机构
世界资源研究所(WRI)/ 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
版本
v1.0(站内整理依据);官方现行 v1.1
页数
133 页
层级
组织层面

把土地利用变化、土地管理、生物源产品与 CO₂ 移除纳入企业清单。

版本说明:站内整理依据为 v1.0(2026-01-30 发布,2027-01-01 生效);官方现行版为 v1.1(2026-06 发布),官方说明 v1.1 相对 v1.0 仅为非实质性编辑,并明确用户应引用 v1.1。另:v1.0 的适用范围为农业与 CO₂ 移除技术,原文写明不适用于林业;林业碳核算方法尚在征求意见阶段。

本章节结构、中文摘要与条款号据官方文本整理;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官方文本 ↗

这份标准管什么

把土地利用变化、土地管理、生物源产品与 CO₂ 移除纳入企业组织层面清单的国际标准。它沿用企业标准与范围三标准的范围一、二、三框架,但新增一组土地与移除专属的会计类别,并要求分类披露、对移除遵守保守性与持久性。v1.0 只适用农业与 CO₂ 移除技术,不适用林业;官方已发布 v1.1。

章节结构

  • 第 1 章 引言
  • 第 1 章 · 1.4 适用性与目标读者(要求 1)
  • 第一部分 界定业务目标与清单设计
  • 第 2 章 业务目标
  • 第 3 章 GHG 核算与报告原则(要求 2)
  • 第 4 章 设定清单边界(要求 3、4)
  • 第 5 章 空间边界与可追溯性(要求 5–8)
  • 第 6 章 数据与方法(要求 9)
  • 第二部分 编制 GHG 清单
  • 第 7 章 土地利用变化排放(要求 10、10.1、10.2、11)
  • 第 8 章 土地利用与泄漏(要求 12、13)
  • 第 9 章 土地管理净生物源 CO₂ 排放(要求 14、15)
  • 第 10 章 土地管理生产排放(要求 16)
  • 第 11 章 生物源产品与 TCDR 产品排放(要求 17、18)
  • 第 12 章 CO₂ 移除核算(要求 19–23)
  • 第 13 章 土地管理 CO₂ 移除(要求 20.LMR、21.LMR、23.LMR)
  • 第 14 章 地质封存下的 CO₂ 移除与 CO₂ 捕集(要求 19.GS、20.GS、21.GS、23.GS、25)
  • 第 15 章 产品碳储存(要求 24、25.PS、26)
  • 第三部分 基于 GHG 清单采取行动
  • 第 16 章 评估行动的影响
  • 第 17 章 设定目标与追踪进展(要求 27、28)
  • 第 18 章 已签发减排量与移除量的核算(要求 29、30、30.1)
  • 第四部分 获取保证并报告 GHG 清单
  • 第 19 章 保证
  • 第 20 章 报告(要求 31、32)
  • 附录 缩略语、术语表、参考文献与致谢

关键要点

3 / 4 原则与清单边界

  • 要求 2:必守原则为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透明度、准确性;若报告移除,还须遵守保守性与持久性,可比性为建议。
  • 保守性与持久性(要求 2):保守性要求宁可高估排放、低估移除;持久性要求持续监测储存,并在发生逆转时核算。
  • 要求 3:须符合企业标准与范围三标准(组织与运营边界、7 种 GHG、100 年 GWP、披露排除项、报告期、范围三最小边界)。
  • 要求 4:规定必须报告的会计类别,公司还须区分「必报类别」与「建议或可选类别」;清单边界 = 组织边界 + 运营边界 + 会计类别。

5 / 6 空间边界、可追溯性与数据方法

  • 要求 5:空间边界因范围而异,范围一为公司拥有或控制的土地,范围三可选全球、管辖区域、采购区域、土地管理单元(LMU)或收获区;同一会计类别须使用同一空间边界。
  • 图 5.1 定义五级可追溯性:全球 > 管辖区域 > 采购区域 > 土地管理单元 > 收获区。
  • 要求 8:过渡性可追溯性要求允许保管链模式(身份保留、隔离、受控混合、质量平衡),但不接受 book-and-claim(簿记与声明分离)。
  • 要求 9:同一指标须采用同一分配方法;6.1 给出数据层级与分配方法,包括农业产品间的土地分配与废弃物、回收材料的分配。

7 / 8 土地利用变化排放与土地碳泄漏

  • 土地利用变化排放(7)按所有碳库(地上与地下生物量、死有机质、土壤碳)总碳储量下降计算,并分配到 LUC 评估期内的全部产品,采用线性折减。
  • 计算路径按准确度由高到低(表 7.1):LMU 级 dLUC(完全可追溯)> 管辖区域级 dLUC > 统计 LUC(sLUC)。
  • 要求 10:核算 LUC 的 CO₂、CH₄、N₂O,覆盖所有碳库,规定评估期与空间边界;用 sLUC 时须采用产品扩张分配;要求 10.1 覆盖动物产品的放牧地与饲料种植地,要求 10.2 规定水电水库 CO₂ 计前 20 年、CH₄ 计前 100 年。
  • 要求 11 子类别 LUC 涵盖森林、草地与湿地;建议按采购管辖区域对每种产品类型统一采用一种计算路径,当 dLUC 覆盖某关键商品 ≥80% 的量时从 sLUC 转为 dLUC。
  • 要求 12 以公顷为单位核算土地利用(土地占用),要求 13 对高风险活动量化土地碳泄漏,采用土地碳机会成本(COC)法,按 1:1 替代假设。

9 / 10 土地管理排放

  • 土地管理净生物源 CO₂ 排放(9)核算报告年度内仍保持同一土地用途的土地上,因管理造成的净生物源 CO₂,用储量变化法。
  • 要求 14:在可归属的生产性农业土地上按年度或年化核算净碳储量损失,碳库最低覆盖生物量、死有机质与土壤碳;若碳储量上升,可报告零排放与零移除。
  • 要求 15:生产性农业土地上的全部碳储量变化均视为人为,须完整核算净损失,含退化、火灾、风暴与自然扰动。
  • 土地管理生产排放(10)核算经常性农业生产的 CH₄、N₂O 与非生物源 CO₂;要求 16 的排放源含牲畜肠道发酵与粪污、土壤管理、生物质燃烧、水稻生产与泥炭地复湿等。

11 生物源产品与 TCDR 产品排放

  • 生物源产品 CO₂ 排放不为零(11),净生物源 CO₂ 通量 = 陆地生物源移除 + 陆地生物源排放 + 生物源产品排放。
  • 要求 17:采购、消费或销售非粮非饲生物源产品的公司须核算范围一、二、三的生物源产品 CO₂ 排放;生物材料在上游计范围三类别 1,生物能源计类别 3。
  • 要求 18:TCDR(技术性 CO₂ 移除)基产品在其氧化时点核算 CO₂ 排放;若能证明来源为技术性移除且已报告全部范围三生命周期排放,报告在「毛 CO₂ 通量」下,否则报告在「化石燃料与工业排放」下。

12–15 CO₂ 移除与产品碳储存

  • 移除(12)指把 GHG 从大气转移到非大气碳库;报告移除是可选,但一旦报告必须满足核算、可追溯性、数据质量、分配与持久性要求(要求 19–23)。
  • 要求 23 持久性:须持续监测储存,碳库在边界内则损失计为净 CO₂ 排放,已出边界则计为逆转;无法监测时假定已排放。
  • 土地管理 CO₂ 移除(13)是土地碳库因持续管理实践而净增加形成的净 CO₂ 移除,全部来自生物源汇;要求 20.LMR 规定物理可追溯性与「采购区域保障」,要求 21.LMR 要求至少每五年用一致方法重采样。
  • 地质封存(14)分捕集的 CO₂ 与移除两类;要求 25 规定捕集的生物源 CO₂ 若来自农业产品须证明无显著土地利用变化排放,「不显著」的判定为发生 LUC 的采购面积小于 5%。
  • 产品碳储存(15)报告为独立且可选的类别,不作为移除或排放;要求 24 用储量变化法核算售出产品的年度净产品碳储量变化,对应范围三类别 11。

16–18 行动、目标与已签发信用

  • 评估行动的影响(16)用项目或干预核算方法评估企业行动的 GHG 影响,结果报告在实体清单之外,用于决策与透明。
  • 要求 27:应分别设定排放目标与移除目标;若设产品碳储存目标须与排放、移除、净目标分离;对已签发并用作抵消的 GHG 信用,须用「扣减已签发信用后」的数值追踪目标进展。
  • 要求 28:须选定基准年或基准期并说明理由,发生结构性变化、方法或数据精度变化、发现重大错误时须重新计算基准年。
  • 要求 29–30:GHG 信用须满足额外性、可信基线、持久性、唯一签发等质量准则;不得把边界内产生的一吨减排或移除与已签发的一吨重复计算,须分别计算「物理清单值」与「扣减已签发信用后的值」。

19 / 20 保证与报告

  • 保证(19):须披露是否做第三方保证、所获保证等级、保证提供方的能力与意见;未做保证须披露并说明理由。
  • 要求 31:排放按会计类别与子类别拆分,范围一、二按 7 种 GHG 分别以吨与吨 CO₂e 报告,范围三各类别以吨 CO₂e 报告;毛 CO₂ 通量按子类别分列;移除与排放分列。
  • 要求 32:若额外报告单一聚合数值,至少须包含化石燃料与工业排放、土地排放四子类别与土地碳泄漏;「总排放」须作为附加类别在物理清单之外单独报告。

土地部门的碳库(要求 14)

土地管理净生物源 CO₂ 排放按储量变化法核算,碳库最低覆盖范围因土地类型而异。

生物量 所有林地的地上与地下生物量;有木本或永久覆盖的草地、耕地、湿地与聚居地
死有机质 林地的枯死木与枯落物;有显著木本残余的草地与耕地
土壤碳 所有草地与耕地的矿质与有机土壤;有显著土壤扰动的林地、湿地与聚居地

土地部门的会计类别

排放、移除与附加类别分列,移除报告可选但一旦报告须满足全部要求;产品碳储存不作为移除或排放。

化石燃料与工业排放 与土地无关的燃烧、过程与逃逸排放,按范围一、二、三报告
土地利用变化排放 土地用途改变导致的总碳储量下降,按碳库计算并分配到 LUC 评估期产品(第 7 章)
土地管理净生物源 CO₂ 排放 仍保持同一用途的土地上因管理造成的净碳储量损失(第 9 章)
土地管理生产排放 农业生产的 CH₄、N₂O 与非生物源 CO₂(第 10 章)
生物源产品排放 非粮非饲生物源产品在其生命周期中的生物源 CO₂ 以及 CH₄、N₂O(第 11 章)
土地管理 CO₂ 移除 土地碳库净增加形成的净 CO₂ 移除,全部来自生物源汇(第 13 章)
地质封存移除 捕集的生物源 CO₂ 与直接空气捕集等技术性移除封存于地质储层(第 14 章)
产品碳储存 储存于产品碳库、来自生物源或技术性汇的碳,报告为独立可选类别,不作为移除或排放(第 15 章)
土地碳泄漏 高风险活动导致的碳储量损失年化,采用土地碳机会成本法(第 8 章)
毛 CO₂ 通量 生物源产品 CO₂ 排放、毛生物源土地 CO₂ 排放与移除、TCDR 基产品 CO₂ 排放等分列

与本站其他内容的关系

  • 与 Scope 1 / 2 / 3:本标准把范围一、二、三框架延伸到土地行业——土地利用变化与土地管理生产排放落在范围一与范围三类别 1、3,生物源产品排放落在类别 1、3,产品碳储存对应类别 11,废弃物碳储存对应类别 12。
  • 与 排放因子库:土地核算需要农业专属因子(氮投入的 N₂O、肠道发酵与粪污的 CH₄、碳储量变化因子),本站现有因子族以工业为主,这是可补的缺口;废水 MCF/B₀ 与 GWP 参考值 可复用于 CH₄ 与 N₂O 核算。
  • 与 电力因子:要求 10.2 把水电水库的 CO₂(前 20 年)与 CH₄(前 100 年)计入范围三类别 3,与本站电网因子页直接相关。
  • 与 组织温室气体计算器:计算器目前做工业企业范围一、二清单;本标准引入土地排放、移除、毛 CO₂ 通量与产品碳储存等新会计类别并要求分类披露,是计算器未来扩展的方向。
  • 与 GHG Protocol 企业标准:本标准建立在企业标准与范围三标准之上,要求 3 明确须符合其组织与运营边界。
  • 与 产品生命周期标准:产品碳储存(第 15 章)与产品标准的生命周期核算相关,但标准明确产品碳储存不等于移除。

可引用的短语

每条均标注条款号;引用时请一并注明标准号与版本。

  • 「does not apply to forestry」 v1.0 适用范围
  • 「land management net biogenic CO₂ emissions」 要求 14
  • 「no significant land use change emissions」 要求 25
  • 「less than 5 percent of the sourcing area」 要求 25
  • 「net product carbon stock change」 要求 24
  • 「Product carbon storage is not reported as a removal or emission」 第 15 章
  • 「ongoing storage monitoring」 要求 23.LMR / 23.GS
  • 「shall set separate targets for emissions」 要求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