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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法

强度为本站按条文语义判定,不衡量执法力度与罚则;每个数值都能点页码回溯到归档原文,但归类仍可能有争议。

何时
生效
做什么
2 项义务3 项为宣示性
依据
Điều 25, 27, 32, 33, 47条款位置

适用对象

归档文本 69/2025/QH15

在越南从事化学品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储存的组织和个人。危险化学品须编制SDS并在流通前提供给买方;含危险化学品的产品须在专业数据库及企业网站或销售点公开含量信息。仓储服务资质条款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与门槛

适用于在越南从事化学品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储存的组织和个人,不设规模门槛。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商、进口商须编制安全数据表(SDS),并在进口、投入使用或投放市场前完成;销售方须向买方提供 SDS,买方须索取并保存。含危险化学品的产品,生产或进口方须在上市前于化学品专业数据库公布含量信息,并在企业网站或销售点公开(Điều 32)。仓储服务资质条款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时间安排

  1. 国会通过
  2. 生效
  3. 仓储服务资质条款生效

六个环节Điều 25, 27, 32, 33, 47

划分取自 OECD《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2018)第 24–37 页的六步框架;强度按条文语义记 0–3,分级标准见首页;标注条款与页码的行已对照归档原文,点页码可打开归档 PDF 对应页;标为「未设」的经检索确认原文无对应义务条款,检索结论记录在语料库的 `step-absent.json` 中。

  1. 政策承诺Điều 27 · p.19宣示性
  2. 识别与评估Điều 27 · p.19宣示性
  3. 预防与减缓Điều 33 · p.22程序性
  4. 跟踪与监测Điều 27 · p.19宣示性
  5. 申诉机制未设
  6. 披露与报告Điều 32 · p.22程序性

议题

只列本站已在该法规中找到条款的议题;未列出的不代表不涉及。点页码可打开归档原文对应页。

解读

编辑整理,不是法条原文;引用请以「原文与出处」中的归档文件为准。

执行提示(2026-10-21 核对):这是越南版“REACH 雏形”,核心不是人权尽调,而是化学品信息沿采购链的强制传递。

越南国会 2025 年 6 月 14 日通过《化学品法》69/2025/QH15,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 2007 年《化学品法》。配套 Nghị định 26/2026/ND-CP 自 2026 年 1 月 17 日起生效。

要求什么

Điều 25 建立 SDS 制度;Điều 27 要求建立并持续更新危险化学品信息档案,活动结束后至少保存 3 年,内容涵盖学名/商品名、生产/进口/使用/废弃量、用途、GHS 分类及事故与安全信息,有分支机构的须覆盖全部机构;Điều 33 要求设施技术条件、专职安全负责人、员工培训与个体防护;Điều 36 要求定期安全培训。法律没有独立的人权尽职调查或申诉机制条款。

对供应链企业的意义

中国、韩国、日本的下游买家可依据 Điều 25、Điều 32 要求越南供应商提供 SDS 与产品成分数据;纺织、电子、塑料行业的越南工厂若使用或转售含危险化学品的材料,将同时面对品牌客户的受限物质清单(RSL)与越南国内数据库申报两套要求。

原文与出处

更新日志

  • :页面创建。依据越南第69/2025/QH15号化学品法官方文本整理;Điều 25/27/32/33 与2026-01-01生效日期已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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