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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法

强度为本站按条文语义判定,不衡量执法力度与罚则;每个数值都能点页码回溯到归档原文,但归类仍可能有争议。

何时
御准公布
做什么
3 项义务2 项为宣示性

适用对象

归档文本 Factory Act B.E. 2535 (1992)

使用合计5马力以上机械,或雇用7名以上工人的工厂(无论是否使用机械);第3类工厂须取得设立许可。发生死亡、72小时后不能工作或停产超过7天的事故,须在3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官员。

适用范围与门槛

“工厂”指使用合计 5 马力以上机械,或雇用 7 名以上工人(无论是否使用机械)的建筑物、场所或车辆(Section 5)。第 3 类工厂须取得许可证方可设立(Section 12)。部级条例可就厂址、环境、建筑、机械、专职人员、职业安全、废物排放与记录保存设定标准(Section 8)。

时间安排

  1. 御准公布

六个环节Sections 5, 7–8, 12, 34–35

划分取自 OECD《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2018)第 24–37 页的六步框架;强度按条文语义记 0–3,分级标准见首页;标注条款与页码的行已对照归档原文,点页码可打开归档 PDF 对应页;标为「未设」的经检索确认原文无对应义务条款,检索结论记录在语料库的 `step-absent.json` 中。

  1. 政策承诺Section 8 · p.4宣示性
  2. 识别与评估Section 8 · p.4宣示性
  3. 预防与减缓Section 8 · p.4程序性
  4. 跟踪与监测Section 35 · p.15程序性
  5. 申诉机制未设
  6. 披露与报告Section 34 · p.14程序性

议题

只列本站已在该法规中找到条款的议题;未列出的不代表不涉及。点页码可打开归档原文对应页。

解读

编辑整理,不是法条原文;引用请以「原文与出处」中的归档文件为准。

执行提示(2026-10-21 核对):这是工厂许可与职业安全法,不是供应链尽职调查法;它构成泰国制造环节的底线合规。

《工厂法》B.E. 2535 于 1992 年 4 月 2 日御准公布,历经多次修订(最近为 B.E. 2562/2019)。工厂按机械马力与用工人数界定,并按风险分为三类。

要求什么

工厂须遵守许可条件与部颁安全标准;发生死亡、72 小时后不能工作或停产超过 7 天的事故,须在 3 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官员(Section 34)。主管官员可在日出至日落或营业时间内进入工厂检查、取样、扣押产品与账簿,并可传唤作证(Section 35);违规可被责令整改、停产或查封机器(Section 37)。法律未设供应链人权尽调或申诉机制。

对供应链企业的意义

泰国是电子、汽车零部件、食品加工的区域制造基地。品牌客户做供应商审核时,工厂许可证、事故记录与部级安全检查结果是基础门槛;泰国 2025 年 12 月内阁原则批准的气候法草案(预计 2027 年生效,含碳税与 ETS)通过后,将叠加碳排放义务。

原文与出处

更新日志

  • :页面创建。依据泰国《工厂法》B.E. 2535 英译本整理;工厂定义、许可、事故报告与检查权已核对;气候法仍为2025-12-02内阁原则批准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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