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C 可持续性报告监管指引
强度为本站按条文语义判定,不衡量执法力度与罚则;每个数值都能点页码回溯到归档原文,但归类仍可能有争议。
- 管谁
- 须按《公司法》第2M章编制年度财务报告…门槛与主体类型
- 做什么
- 4 项义务2 项未设
- 依据
- RG 280条款位置
适用对象
归档文本 RG 280
须按《公司法》第2M章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且满足 s292A 可持续报告门槛的“报告实体”(公司、注册计划、RSE、零售CCIV)。公司规模门槛为合并营收/合并总资产/员工人数三项满足其二:第1组≥5亿澳元/≥10亿澳元/≥500人;第2组≥2亿/≥5亿/≥250人;第3组≥5,000万/≥2,500万/≥100人。另有NGER排放门槛,以及注册计划/RSE/零售CCIV资产≥50亿澳元的资产门槛。
时间安排
- Group 1 起始(年度报告期自2025-01-01至2026-06-30开始)
- Group 2 起始(2026-07-01至2027-06-30开始)
- Group 3 起始(自2027-07-01起开始)下一节点
- 审计要求分阶段实施的截止端点
六个环节
划分取自 OECD《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2018)第 24–37 页的六步框架;强度按条文语义记 0–3,分级标准见首页;标注条款与页码的行已对照归档原文,点页码可打开归档 PDF 对应页;标为「未设」的经检索确认原文无对应义务条款,检索结论记录在语料库的 `step-absent.json` 中。
- 政策承诺p.14程序性
- 识别与评估RG 280.42 · p.25程序性
- 预防与减缓未设
- 跟踪与监测RG 280.6 · p.5程序性
- 申诉机制未设
- 披露与报告RG 280.10 · p.6程序性
议题
只列本站已在该法规中找到条款的议题;未列出的不代表不涉及。点页码可打开归档原文对应页。
- 气候变化p.3程序性
- 森林、水与生物多样性RG 280.15 (Table: climate-related physical risks) · p.8宣示性
- 信息披露p.1程序性
解读
编辑整理,不是法条原文;引用请以「原文与出处」中的归档文件为准。
ASIC 监管指引第 280 号《可持续性报告》(Regulatory Guide 280,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由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于 2025 年 3 月发布,依据发布时的立法与监管规定编写。指引说明 ASIC 将如何行使《2001 年公司法》等法律下的权力、如何解释法律,以及报告实体应如何履行可持续性报告义务;指引明确其不构成法律意见,示例仅作说明之用。
谁必须编制可持续性报告
根据《2001 年公司法》第 2M 章,实体若须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且满足第 292A 条的一项可持续性报告门槛,则须编制并提交可持续性报告(RG 280.1)。报告实体包括公司(含《2007 年国家温室气体与能源报告法》下的注册公司)、注册计划、可注册养老金实体与零售公司集体投资工具(RG 280.2)。不适用者包括在外国注册的公司、无第 2M 章报告义务的小型 proprietary 公司、注册慈善机构,以及已获豁免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的实体。
三组门槛与起始时间
指引表 2 列明三组门槛(满足三项中的两项):
- 第一组(年度报告期间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开始):合并营业额不低于 5 亿澳元、合并总资产不低于 10 亿澳元、雇员不少于 500 人;或属于 NGER 法注册公司且所属集团达到该法第 13(1)(a) 条门槛。
- 第二组(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开始):2 亿澳元、5 亿澳元、250 人;NGER 注册公司;注册计划、养老金实体与零售公司集体投资工具的资产不低于 50 亿澳元。
- 第三组(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5000 万澳元、2500 万澳元、100 人。
报告内容与程序要求
可持续性报告由气候声明、气候声明附注与董事声明组成(RG 280.3)。报告须按第 2M.3 部分第 3 分部审计,审计要求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6 月 30 日分阶段实施(RG 280.6);须在财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披露实体、养老金实体与注册计划)或 4 个月内(其他报告实体)提交 ASIC(RG 280.7);须按规定提供给成员并在网站公布。指引还就“无重大气候相关财务风险或机遇”的声明、前瞻性气候信息、交叉引用、标签、附注、气候情景分析、范围三排放以及 AASB S2 的比例性机制与例外作出说明。
责任与执法
指引说明,对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之间开始的财务年度所编制的可持续性报告,在特定情形下适用“修改后的责任制度”:对于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含融资排放)、情景分析与转型计划的陈述,以及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间开始的财务年度中关于未来的气候陈述,除刑事诉讼或 ASIC 提起的诉讼外,不得对“受保护陈述”提起其他法律诉讼(RG 280.61–280.65)。ASIC 还说明其监督与执法取向,以及授予可持续性报告与审计豁免的权力和申请程序。
原文与出处
- 归档副本
au-asic-rg280-2025.pdf,仅供核对页码与引文;正文以上方官方来源为准。打开 PDF
更新日志
- 页面创建:依据归档原文整理。
相邻法规
同一法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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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土地权法Native Title Act 1993
- 原住民权利法RA 8371
- AASB S2 气候相关披露AASB S2
- 澳大利亚气候相关财务披露法Act No. 76 of 2024
- 日本供应链人权尊重指导方针METI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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