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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权利法

强度为本站按条文语义判定,不衡量执法力度与罚则;每个数值都能点页码回溯到归档原文,但归类仍可能有争议。

何时
批准日
做什么
3 项义务3 项未设
依据
s.59条款位置

适用对象

归档文本 RA 8371

适用于菲律宾原住民文化社区/原住民(ICCs/IPs),承认并促进其对祖传领地与祖传土地的权利、自决与自治权、社会正义与人权、文化完整权;设立全国原住民委员会(NCIP)作为实施机制,并规定迁离、项目进入祖传领地等须取得 ICCs/IPs 的自由事先知情同意。

时间安排

  1. 批准日

六个环节s.59

划分取自 OECD《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2018)第 24–37 页的六步框架;强度按条文语义记 0–3,分级标准见首页;标注条款与页码的行已对照归档原文,点页码可打开归档 PDF 对应页;标为「未设」的经检索确认原文无对应义务条款,检索结论记录在语料库的 `step-absent.json` 中。

  1. 政策承诺未设
  2. 识别与评估s.46 · p.6程序性
  3. 预防与减缓s.7(c) · p.2结果性
  4. 跟踪与监测s.44(c) · p.5程序性
  5. 申诉机制未设
  6. 披露与报告未设

议题

只列本站已在该法规中找到条款的议题;未列出的不代表不涉及。点页码可打开归档原文对应页。

解读

编辑整理,不是法条原文;引用请以「原文与出处」中的归档文件为准。

法律地位与适用范围

菲律宾《1997 年原住民权利法》(Republic Act No. 8371)于 1997 年 10 月 29 日由总统签署。它把宪法中关于原住民权利的原则落实为一部专门法,设立全国原住民委员会(NCIP),并建立祖传土地与祖传领域的确认、划界与权属制度。

第 3 条界定「原住民文化社区/原住民」(ICCs/IPs)为:以自我归属与他人归属为识别、自远古以来在共同边界与领土上持续以有组织社区生活、依所有权主张占有并拥有独特文化传统,或因抵抗殖民、非原住民宗教与文化侵入而历史上区别于菲律宾多数群体的群体。

该法适用于祖传土地(ancestral lands)与祖传领域(ancestral domains)两类:前者为个人、家庭或氏族占有使用;后者为整个社区在确定领土内共同拥有。

祖传领域的所有权性质

第 5 条确立了原住民的所有权概念:祖传领域及其中的全部资源是原住民文化完整性的物质基础;祖传领域属于社区私有财产,属于所有世代,因此不得出售、处分或毁坏。

这一定性对交易结构影响很大:它不是国家所有、也不是可自由流转的私产,而是世代共有的社区财产。因此,任何以「买断」或「长期租赁」方式取得祖传领域的安排,在法律上都缺乏基础。

第 7 条列举祖传领域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开发土地与自然资源的权利(受第 56 条限制)、留在领土内不被迁移的权利、规范外来者进入的权利、安全清洁空气与水的权利等。

FPIC 的定义与四要件

第 3 条 (g) 项把「自由与事先知情同意」(Free and Prior Informed Consent,FPIC)定义为:相关原住民全体成员依其各自习惯法与惯例作出的共识;该共识须在无外部操纵、干预与胁迫的情况下形成;且须在充分披露活动的意图与范围之后取得;披露须使用社区可理解的语言与程序。

四个要件因此是:自由(无胁迫)、事先(在活动开始前)、知情(充分披露意图与范围)、同意(依习惯法形成的社区共识)。四者缺一,FPIC 即不成立。

第 7 条 (c) 项进一步规定,原住民不得被迁移,除非取得其 FPIC,且非经征用不得为之。

第 59 条:认证前置

第 59 条是矿业与基础设施项目最直接的关卡,标题即「认证前置」(Certification Precondition):

  • 所有政府部门与政府机构,不得在未取得 NCIP 认证(证明受影响区域不与任何祖传领域重叠)的情况下,签发、续期或授予任何特许、许可或租约,或签订任何产量分成协议。
  • 该认证只能在祖传领域办公室完成实地调查后签发。
  • NCIP 不得在未取得相关原住民自由、事先、知情且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签发该认证。
  • 在祖传领域权属(CADT)申请待决期间,任何部门、机构或国有公司不得签发新的特许、许可、租约或产量分成协议。
  • 原住民有权依该法停止或中止任何未满足协商程序要求的项目。

换言之,NCIP 认证是许可链上的独立前置条件,而不是环境许可的附属文件;缺少它,后续许可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第 57 条:自然资源开发的 25+25 年规则

第 57 条规定,原住民对其祖传领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优先的采伐、提取、开发或利用权。非成员可被允许参与开发与利用,但须满足三项条件:

  • 期限:不超过 25 年,可续期不超过 25 年;
  • 协议:须与相关原住民签订正式书面协议,或由社区依其自身决策程序同意该作业;
  • 用途:全部提取所得须用于促进祖传领域的发展与改善。

第 46 条 (a) 项同时规定,祖传领域办公室在签发任何影响原住民利益的资源开发许可、租约或特许之前,须在取得 FPIC 后出具认证;第 44 条 (m) 项则把 NCIP 的认证权表述为「考虑相关原住民的共识批准」。

对中国企业的意义

菲律宾的镍、铜、金矿项目多位于祖传领域。采购或投资时建议核查:

  • NCIP 认证:是否有第 59 条要求的认证,认证是否以实地调查为基础。
  • FPIC 文件:是否有依第 3 条 (g) 项形成的社区共识,是否以社区可理解的语言披露。
  • 协议结构:是否为第 57 条要求的 25+25 年书面协议,收益是否用于社区发展。
  • CADT 状态:项目区域是否处于祖传领域权属申请待决状态——若是,新许可本身即被禁止。

实务中,NCIP 的 FPIC 程序另由第 3 号行政命令(2012 年系列)细化,包含社区 assemblies、共识确认与协议签署等步骤,核查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完整程序记录,而非仅一份同意书。

原文与出处

更新日志

  • :页面创建。依据 LawPhil 公布的官方英文文本整理;PDF 为离线排版件,非官方发布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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