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权利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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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谁
- 适用于世界各地的原住民,确认其作为集体和个人享有《联合国宪章》《世界…门槛与主体类型
- 做什么
- 0 项义务6 项未设
- 依据
- Art. 19, 32条款位置
适用对象
归档文本 A/RES/61/295
适用于世界各地的原住民,确认其作为集体和个人享有《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法所承认的一切人权与基本自由;联合国各机构、专门机构及各国应促进对本宣言条款的尊重和充分适用。
时间安排
- 联合国大会通过日
六个环节
划分取自 OECD《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2018)第 24–37 页的六步框架;强度按条文语义记 0–3,分级标准见首页;标注条款与页码的行已对照归档原文,点页码可打开归档 PDF 对应页;标为「未设」的经检索确认原文无对应义务条款,检索结论记录在语料库的 `step-absent.json` 中。
- 政策承诺未设
- 识别与评估未设
- 预防与减缓未设
- 跟踪与监测未设
- 申诉机制未设
- 披露与报告未设
议题
只列本站已在该法规中找到条款的议题;未列出的不代表不涉及。点页码可打开归档原文对应页。
解读
编辑整理,不是法条原文;引用请以「原文与出处」中的归档文件为准。
宣言的地位与通过
《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由联合国大会于 2007 年 9 月 13 日以第 61/295 号决议通过。表决结果为 143 票赞成、4 票反对(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美国)、11 票弃权;四个反对国此后均改变立场予以支持。
宣言共 46 条。它不是条约,本身不产生可直接执行的条约义务,但它是原住民权利领域最完整的国际共识文本:加拿大 2021 年《原住民权利宣言法》直接把宣言作为国内法框架,菲律宾、澳大利亚等国的国内实践也频繁援引。
宣言第 43 条明确,其中确认的权利构成「原住民生存、尊严与福祉的最低标准」。这一定位使它成为企业人权尽调中「原住民权利」议题的基准文本。
自决、自治与制度
第 3 条确认原住民享有自决权,可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追求其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第 4 条进一步确认,在行使自决权时,原住民有权自主或自治处理其内部与地方事务,并有权自主决定资助其自治职能的方式。
第 5 条确认原住民有权维持并加强其独特的政治、法律、经济、社会与文化制度,同时保留在愿意时充分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对企业而言,这三条的含义是:社区的代表机构、决策程序与习惯法不是「需要被现代治理替代」的对象,而是协商与同意的对接口。绕开社区机构直接与个别成员签约,通常不构成有效同意。
土地、领土与资源
第 26 条确认原住民对其传统上拥有、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取得的土地、领土与资源享有权利。第 2 款进一步规定,原住民有权拥有、使用、开发与控制其依传统所有权或其他传统占有或使用而持有的土地、领土与资源。
第 3 款要求国家给予法律上的承认与保护,且此类承认应尊重相关原住民的习俗、传统与土地权属制度。第 27 条要求建立公平、独立、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以承认与裁定原住民的土地权利。
第 10 条规定,原住民不得被强行迁离其土地或领土;未经相关原住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且未就公正公平补偿与(在可能时)返回选择达成协议,不得进行迁移。
第 19 条与第 32 条:协商与同意
宣言中有两处直接对应「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FPIC)的核心条款。
第 19 条:国家在通过并实施可能影响原住民的立法或行政措施之前,应通过其自身代表机构,本着善意与原住民协商与合作,以取得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第 32 条:第 1 款确认原住民有权决定并制定其土地、领土与其他资源开发或使用的优先事项与战略。第 2 款要求国家本着善意协商与合作,以取得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特别是在批准影响其土地、领土与其他资源的项目时,尤其是与矿产、水或其他资源开发有关的项目。第 3 款要求提供缓解措施与公平补偿。
第 32 条是矿业与能源项目最常被援引的条款:它把「矿产开发」单独点名,并把同意的对象限定为「影响土地、领土与资源的项目」,而非所有项目。
补救、补偿与环境
第 28 条确认,原住民有权就传统上拥有、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但未经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而被没收、占用、使用或破坏的土地、领土与资源,获得补救,包括归还;无法归还时,获得公正、公平与合理的补偿。补偿可采取土地、领土与资源、现金或其他适当方式。
第 29 条确认原住民有权保护与保全环境及其土地与资源的生产能力;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储存或处置危险物质于原住民土地或领土,除非基于原住民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第 20 条确认原住民有权维持并发展其政治、经济与社会制度,并有权享有其生计手段与发展;被剥夺生计手段的原住民有权获得公正与公平的补救。
对中国企业的意义
宣言不是条约,但它是买方审核与融资方(赤道原则、IFC 绩效标准)判断「原住民权利是否被尊重」的共同语言。实务中可把它转成四个核查问题:
- 是否存在影响:项目是否位于原住民传统拥有、占有或使用的土地、领土或资源之上(第 26、32 条)。
- 是否取得 FPIC:同意是否通过其自身代表机构、在充分披露后、以可理解的语言取得(第 19、32 条)。
- 是否有迁移:迁移是否取得 FPIC,是否约定补偿与返回(第 10 条)。
- 是否有补救:对已发生的占用或损害,是否有归还或公平补偿机制(第 28 条)。
把上述四问写进供应商问卷,比笼统要求「遵守原住民权利」更能得到可核查的答案。
原文与出处
其他官方来源
- 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官方页面
联合国经社部原住民问题常设论坛发布的宣言全文与背景资料。
- 联合国大会第 61/295 号决议
2007 年 9 月 13 日通过的决议原文(含宣言全文) · <a>存档 PDF</a>
-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原住民权利
宣言的解释性文件与国家实践。
- 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官方页面
- 归档副本
un-undrip-2007.pdf,仅供核对页码与引文;正文以上方官方来源为准。打开 PDF
更新日志
- :页面创建。依据联合国大会第 61/295 号决议原文整理。
相邻法规
同一法域
- 原住民与部落人民公约C169
- 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UNGP 2011
- 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OECD 2018
议题重叠最多
- 矿业法2 个议题
- 加拿大《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法2 个议题
- 森林砍伐条例2 个议题
- 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2 个议题
- 矿业监管委员会法2 个议题
- 原住民与部落人民公约1 个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