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
强度为本站按条文语义判定,不衡量执法力度与罚则;每个数值都能点页码回溯到归档原文,但归类仍可能有争议。
- 管谁
- 适用于所有国家(在其领土和/或管辖范围内保护人权的义务)以及所有工商…门槛与主体类型
- 做什么
- 0 项义务6 项为宣示性
- 依据
- Principle 31条款位置
适用对象
归档文本 UNGP 2011
适用于所有国家(在其领土和/或管辖范围内保护人权的义务)以及所有工商企业——无论其规模、行业、经营环境、所有权和结构如何,均负有尊重人权的责任,包括通过自身活动及商业关系(价值链中的商业伙伴及任何与业务、产品或服务直接相关的非国家或国家实体)。
时间安排
- 人权理事会核可日(第17/4号决议)
六个环节
划分取自 OECD《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2018)第 24–37 页的六步框架;强度按条文语义记 0–3,分级标准见首页;标注条款与页码的行已对照归档原文,点页码可打开归档 PDF 对应页;标为「未设」的经检索确认原文无对应义务条款,检索结论记录在语料库的 `step-absent.json` 中。
- 政策承诺Principle 16 · p.21宣示性
- 识别与评估Principle 18 · p.24宣示性
- 预防与减缓Principle 19 · p.25宣示性
- 跟踪与监测Principle 20 · p.27宣示性
- 申诉机制Principle 29 · p.36宣示性
- 披露与报告Principle 21 · p.28宣示性
议题
只列本站已在该法规中找到条款的议题;未列出的不代表不涉及。点页码可打开归档原文对应页。
解读
编辑整理,不是法条原文;引用请以「原文与出处」中的归档文件为准。
执行动态提示(2026-10-17 核对):本身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已成为欧盟 CSDDD、德国 LkSG、OECD 指南与众多行业标准的共同参照系。
《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简称 UNGP)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以第 17/4 号决议核可,共 31 项原则。它没有创设新的国际法义务,而是把《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既有文件中的国家义务,翻译成一套企业可以执行的管理流程。正因为它提供了共识语言,后续几乎所有强制性供应链立法都在它的框架内展开。
对供应链企业而言,UNGP 的现实意义不在于「是否被直接执法」,而在于它是买方审核、银行尽职调查、交易所披露要求与仲裁庭说理共同引用的基准文本。当欧洲客户要求供应商填写人权尽职调查问卷时,问卷的底层逻辑通常就是 UNGP 的三项支柱与四步尽职调查。
三项支柱
UNGP 把国家与企业的角色拆成三个互不替代的部分,这是理解全部后续立法的起点:
- 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State duty to protect):国家必须通过立法、执法与政策协调,防止第三方(包括企业)侵犯人权,并在发生侵害时提供救济。原则 1–10。
- 企业尊重人权的责任(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to respect):企业应避免侵害他人人权,并处理其业务活动直接或通过商业关系造成的不利影响。这是一项独立于国家义务的期待,原则 11–24。
- 获得救济的权利(Access to remedy):受害者应能通过司法、行政、立法或其他非司法机制获得有效救济。原则 25–31。
三项支柱之间不是「谁先谁后」的关系:即使东道国没有立法或执法能力,企业「尊重」的责任依然成立。这一点直接支撑了后来欧盟与德国立法的域外适用逻辑。
企业尊重人权的责任
原则 11–24 把「尊重」拆成可核查的动作,其中三项对供应链最关键:
- 政策承诺(原则 15):由企业最高管理层批准的人权政策,须写明对哪些人权作出承诺、适用于哪些业务与商业关系,并嵌入运营政策与流程,而不只是挂在官网上的声明。
- 人权尽职调查(原则 16–21):企业应建立流程,识别、预防、减缓并说明其如何应对人权影响。原则 16 是义务本身,原则 17 规定四步参数。
- 补救(原则 22):当企业造成或促成了不利影响,应通过合法程序提供补救或配合补救,而不是仅以「已终止合作」了结。
原则 14 明确:责任适用于所有企业,不论规模、行业、经营环境、所有权结构;规模与复杂度只影响尽职调查的形式与范围,不影响责任本身。这一句常被供应商用来主张「我们太小不适用」,但文本并不支持这种解读。
人权尽职调查
原则 17 规定的四步流程,是后来 CSDDD、LkSG 与 OECD 六步法的共同骨架:
- 评估实际与潜在影响:覆盖企业自身业务、供应链与商业关系;应借助内部与外部人权专业能力,并与可能受影响的群体(工会、社区、工人)进行有意义的协商。
- 整合结论并采取行动:把评估结果交给有决策权与预算的层级,落实到预防、减缓与补救措施,而不是停留在报告里。
- 跟踪成效:用指标与反馈验证措施是否真的降低了影响,而不是验证「是否做了培训」。
- 沟通:对外说明如何应对影响;当风险显著时,应进行正式公开报告。
尽职调查是持续过程而非一次性审计:原则 17 明确它应随业务与风险变化持续进行。原则 24 还规定,当无法同时处理全部影响时,应按严重程度(规模、范围、不可补救性)排序,而不是按「容易处理」排序。
救济与申诉机制
原则 31 给出非司法申诉机制( grievance mechanism )的八项有效性标准,这也是判断企业申诉渠道是否「合格」的通用尺子:
- 合法(Legitimate):有明确的治理与问责,不偏袒管理方。
- 可及(Accessible):向所有可能受影响的群体公开,使用其语言,无惧报复。
- 可预期(Predictable):有公开的程序与时间表。
- 公平(Equitable):申诉方有机会获得必要信息、建议与专业支持。
- 透明(Transparent):程序与结果对申诉方透明。
- 权利相容(Rights-compatible):结果与国际人权标准一致。
- 持续学习(A source of continuous learning):机制运行经验被用于改进。
- 基于参与和对话(Based on engagement and dialogue):与受影响群体协商机制设计。
注意最后两项只适用于运营层面的机制(企业自设或行业合设),不适用于国家层面的非司法机制。这一区分在引用时经常被省略。
对供应链企业的意义
- 买方问卷的底层结构:欧洲品牌商要求供应商提交的人权政策、影响评估、申诉渠道与整改记录,基本按原则 15–22 排列。
- 强制性立法的参照:欧盟 CSDDD 的「基于风险」「价值链」「申诉机制」「气候转型计划」等概念均可回溯到 UNGP 与 OECD 文本。
- 合同条款的语言:越来越多的采购合同直接写入 UNGP 术语,供应商在谈判时需要能对应到具体原则编号。
- 救济而非免责:仅终止与问题供应商的合作,通常不构成 UNGP 意义上的补救;买方常被期待先使用影响力(leverage)推动整改。
因此,把 UNGP 当作「软法所以可以忽略」是误判。它更像一套被反复引用的技术标准:不直接罚款,但决定了罚款所依据的规则长什么样。
原文与出处
其他官方来源
-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官方页面,含多语言版本;2011 年英文原版 42 页见存档 PDF · <a>存档 PDF</a>
- 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工作组
负责推广 UNGP 的政府间工作组,发布国别访问报告与解释性指引
- OHCHR: Accountability and Remedy
获取救济的框架说明,含司法与非司法机制的区分
-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 归档副本
un-ungp-2011.pdf,仅供核对页码与引文;正文以上方官方来源为准。打开 PDF
更新日志
- :页面创建;原则编号与八项有效性标准逐条对照 2011 年英文原版核校。
相邻法规
同一法域
- 原住民与部落人民公约C169
- 原住民权利宣言A/RES/61/295
- 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OECD 2018
议题重叠最多
- 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3 个议题
- 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3 个议题
- 马来西亚交易所可持续发展报告要求2 个议题
- 冲突矿产条例2 个议题
- 企业警惕义务法2 个议题
- 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2 个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