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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

强度为本站按条文语义判定,不衡量执法力度与罚则;每个数值都能点页码回溯到归档原文,但归类仍可能有争议。

何时
OECD 投资委员会批准
做什么
0 项义务6 项为宣示性
依据
Step 1–6条款位置

适用对象

归档文本 OECD 2018

适用于所有跨国企业——无论所有权结构、行业和规模,只要在遵守《OECD 跨国企业准则》的国家运营或设于该国,包括跨国公司和中小企业,以及跨国企业集团内的所有实体(母公司、本地实体和子公司);跨国与国内企业适用相同的行为期望;覆盖的尽职调查议题为人权、就业与劳资关系、环境、反腐败、消费者利益和披露,并覆盖企业各类商业关系(供应商、特许经营商、被许可方、合资企业、投资者、客户、承包商、顾问等)。

时间安排

  1. OECD 负责任商业行为工作组批准
  2. OECD 投资委员会批准
  3. OECD 理事会通过相关建议

六个环节Step 1–6

划分取自 OECD《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2018)第 24–37 页的六步框架;强度按条文语义记 0–3,分级标准见首页;标注条款与页码的行已对照归档原文,点页码可打开归档 PDF 对应页;标为「未设」的经检索确认原文无对应义务条款,检索结论记录在语料库的 `step-absent.json` 中。

  1. 政策承诺1.1 · p.24宣示性
  2. 识别与评估2.1 · p.27宣示性
  3. 预防与减缓3.1 · p.31宣示性
  4. 跟踪与监测4.1 · p.34宣示性
  5. 申诉机制6.2 · p.37宣示性
  6. 披露与报告5.1 · p.35宣示性

议题

只列本站已在该法规中找到条款的议题;未列出的不代表不涉及。点页码可打开归档原文对应页。

  • 化学品与有害物质p.41程序性
  • 森林、水与生物多样性p.41程序性
  • 职业健康与安全p.28程序性
  • 结社自由与工资工时p.5宣示性
  • 冲突矿产与手工采矿p.58程序性
  • 反腐败p.5程序性
  • 供应链追溯p.49宣示性
  • 申诉机制p.6程序性
  • 信息披露p.6程序性

解读

编辑整理,不是法条原文;引用请以「原文与出处」中的归档文件为准。

执行动态提示(2026-10-17 核对):本页依据 2018 年版《OECD Due Diligence Guidance for Responsible Business Conduct》;该文件不是 2023 年版。

经合组织(OECD)于 2018 年发布《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把 2011 年版《跨国企业准则》(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中的尽职调查期待,整理成一套适用于所有行业的六步流程。它由各国政府共同背书,但本身不创设国内法义务;其效力来自被立法引用、被银行与买方采用,以及各国国家联络点(NCP)的个案处理。

这份指南与联合国 UNGP 的关系是「同一套逻辑、不同颗粒度」:UNGP 原则 17 给出四步参数,OECD 指南把它展开成六步,并补上「嵌入管理体系」与「补救」两端,形成闭环。欧盟 CSDDD 第 5 条与德国 LkSG 第 4–6 条的义务结构,都可以看到这六步的影子。

指南定位

  • 适用范围:所有行业、所有规模的企业;不区分上市与非上市,也不限于跨国公司的母公司。
  • 对象:企业自身活动,以及通过商业关系(供应链、合资、特许经营、客户关系)造成的 adverse impacts。
  • 性质:政府背书的软法。OECD 理事会建议(Recommendation)要求各国设立国家联络点(NCP),受理「特定实例」(specific instance)申诉,并促成调解。
  • 与行业指南的关系:本指南是横向框架;矿产、服装、农业、金融等行业的专项指南在其之下提供具体操作。

六步尽职调查

六步构成一个循环,而不是一次性项目:

  • 第一步:把负责任商业行为嵌入政策与管理体系。包括政策承诺、治理架构、责任分配、预算与培训,以及把期待传导给供应商的合同条款。
  • 第二步:识别与评估不利影响。先做桌面研究与企业级风险扫描,再针对高风险链条做现场评估;评估对象是「影响」而不是「风险对企业造成的财务损失」。
  • 第三步:终止、预防或减缓不利影响。根据企业与该影响的关联方式(caused / contributed / directly linked)选择不同动作:消除、预防、减缓,或使用影响力推动整改。
  • 第四步:跟踪实施与结果。用指标、现场复核、申诉数据与第三方审计验证措施是否有效。
  • 第五步:沟通如何应对影响。对外披露识别出的主要影响、采取的措施与结果;对受影响群体提供适当信息。
  • 第六步:提供补救或配合补救。当企业造成或促成影响时,通过合法机制提供补救,或配合他人提供的补救。

与常见的「合规清单」相比,六步法有两个关键差异:其一,第二步评估的是对人权与环境的影响,不是对企业声誉或采购成本的风险;其二,第三步允许「使用影响力」而非「立即终止合作」,因为一刀切退出往往让受影响工人处境更糟。

风险为本与严重程度

  • 风险为本(risk-based):尽职调查的深度与资源投入,应与影响的严重程度和发生可能性相称,而不是对所有供应商平均用力。
  • 严重程度优先:当资源有限、无法同时处理全部影响时,应先处理最严重的影响;严重程度由规模(scale)、范围(scope)与不可补救性(irremediability)三项判断。
  • 动态更新:业务、供应链或国别环境变化时,应重新评估;指南明确尽职调查不是「一次通过、长期有效」的认证。
  • 合理预期:指南承认企业无法保证「零影响」,但要求企业能够说明其识别、预防与应对的过程是否与影响相匹配。

与行业指南的关系

OECD 另有一套矿产供应链五步框架(《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矿产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欧盟《冲突矿产条例》(EU) 2017/821 直接以其为蓝本。两套文件的步骤数不同,但结构一致:

  • 建立强有力的企业管理体系;
  • 识别与评估供应链中的风险;
  • 设计并实施应对风险的策略;
  • 对冶炼厂与精炼厂开展第三方审计;
  • 每年报告供应链尽职调查情况。

因此,做矿产合规时不要只读横向指南;做一般制造业合规时,则应以本指南的六步为主干,再按行业补充专项要求。

申诉机制与补救

指南第 6.2 节要求:在适当情况下,企业应提供或配合合法的补救机制,使受影响群体能够提出关切并获得补救。操作上通常包括:

  • 企业自设的运营层面申诉机制(grievance mechanism),需符合 UNGP 原则 31 的有效性标准;
  • 参与行业合设机制或第三方机制;
  • 在自身造成影响时,通过司法或行政程序配合补救。

需要注意:申诉机制的存在不能替代尽职调查,也不能被用作「已处理投诉」的免责证明。指南把申诉数据视为第四步「跟踪」的重要输入。

对供应链企业的意义

  • 买方审核的事实标准:欧洲品牌商与银行的供应商问卷,普遍按六步法设计;能逐条对应,沟通成本会显著下降。
  • 立法引用的源头:欧盟 CSDDD、德国 LkSG、瑞士 DDTrO、欧盟冲突矿产条例均在立法说明或附件中援引 OECD 指南。
  • NCP 申诉风险:即使没有强制性立法,工会或 NGO 也可以向所在国 NCP 提起「特定实例」,触发调解与公开报告,对品牌声誉的影响往往大于罚款。
  • 不要把它当认证:六步法的产出是「可核查的过程记录」,不是一张证书;把它做成一次审计,通常在第二步与第四步就会失效。

原文与出处

更新日志

  • :页面创建;六步流程与 6.2 节页码对照 2018 年英文原版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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