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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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谁
- 在欧盟市场投放电池的制造商、进口商与分销商门槛与主体类型
- 做什么
- 6 项义务1 项为结果性义务
- 依据
- Art. 47–52条款位置
适用对象
归档文本 (EU) 2023/1542
在欧盟市场投放电池的制造商、进口商与分销商;尽职调查义务按净营业额 ≥ €40M 适用。
时间安排
- 生效
- 条例适用
- 尽职调查义务适用
- 电池护照下一节点
六个环节
划分取自 OECD《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2018)第 24–37 页的六步框架;强度按条文语义记 0–3,分级标准见首页;标注条款与页码的行已对照归档原文,点页码可打开归档 PDF 对应页;标为「未设」的经检索确认原文无对应义务条款,检索结论记录在语料库的 `step-absent.json` 中。
- 政策承诺Article 49 · p.52结果性
- 识别与评估Article 50 · p.53程序性
- 预防与减缓Article 50 · p.53程序性
- 跟踪与监测Article 50 · p.53程序性
- 申诉机制Article 49 · p.52程序性
- 披露与报告Article 52 · p.54程序性
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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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编辑整理,不是法条原文;引用请以「原文与出处」中的归档文件为准。
《电池条例》(Regulation (EU) 2023/1542)是欧盟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通过的条例,规范电池及废电池的全生命周期,涵盖可持续性、性能、安全、收集、回收与二次利用,以及面向终端用户和经济运营者的信息要求。条例修订 Directive 2008/98/EC 与 Regulation (EU) 2019/1020,并废止 Directive 2006/66/EC;正文以《欧盟运行条约》第 114 条为一般法律基础,第 54 至 76 条另以第 192(1) 条为基础。条例具有 EEA 相关性。
约束谁
条例第 1(2) 条规定,电池尽职调查义务适用于将电池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经济运营者;第 1(3) 条规定条例适用于所有类别电池,包括便携式电池、启动/照明/点火电池、轻型运输工具电池、电动汽车电池与工业电池。第七章(第 47 至 53 条)专门规定电池尽职调查:第 47 条将上一财政年度净营业额低于 4000 万欧元、且不属于合并营业额超过该限额的集团的经济运营者排除在第七章之外,也不适用于对已投放市场的电池进行再利用准备、再用途准备、再用途化或再制造的情形。第 48(1) 条规定,自 2025 年 8 月 18 日起,投放电池或将其投入使用的经济运营者须建立并实施电池尽职调查政策。
要求做什么
第 49 条要求运营者制定并公开传达尽职调查政策,覆盖附件 X 第 1 点所列原材料(钴、天然石墨、锂、镍及其化合物)和第 2 点所列社会与环境风险类别,并纳入附件 X 第 4 点所列国际尽职调查文书的标准(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OECD 跨国企业指南、ILO 三方宣言、OECD 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等)。管理体系的要素包括:由最高管理层负责、记录至少保存 10 年、建立供应链监管链或可追溯系统、将政策纳入与供应商的合同、建立含预警和补救机制的申诉机制。
第 50 条要求识别和评估供应链风险、制定应对策略和风险管理计划,并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在缓解措施失败后,可考虑暂停或终止与供应商的合作。第 48(2) 条要求政策经公告机构按第 51 条进行第三方验证和定期审计,相关文件在最后一批电池投放市场后保存 10 年。第 52 条要求每年公开尽职调查政策报告,向直接下游购买方提供相关信息,并在监管机构要求时提供验证报告与批准决定。第 53 条规定欧盟委员会可承认等效的尽职调查方案。
关键时间与后果
- 条例自 2024 年 2 月 18 日起适用(第 96(2) 条);电池尽职调查义务自 2025 年 8 月 18 日起适用(第 48(1) 条)。
- 欧盟委员会应在 2025 年 2 月 18 日前发布尽职调查要求适用指南(第 48(5) 条)。
- 电动汽车电池等的碳足迹声明自 2025 年 2 月 18 日起适用(第 7 条),电池标签要求自 2026 年 8 月 18 日起适用(第 13 条)。
- 自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轻型运输工具电池、容量大于 2 kWh 的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须配有电池护照(第 77 条)。
- 成员国应在 2025 年 8 月 18 日前制定针对违反本条例的处罚规则,处罚须有效、相称且具有威慑力(第 93 条)。
原文与出处
更新日志
- 页面创建:依据归档原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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