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边境调节机制
强度为本站按条文语义判定,不衡量执法力度与罚则;每个数值都能点页码回溯到归档原文,但归类仍可能有争议。
- 管谁
- 适用于原产于第三国、进口至欧盟关税领土的附件一所列货物(水泥、电力…门槛与主体类型
- 做什么
- 5 项义务1 项未设
- 依据
- Art. 4–6条款位置
适用对象
归档文本 (EU) 2023/956
适用于原产于第三国、进口至欧盟关税领土的附件一所列货物(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氢)及其内销加工产品;也适用于运至成员国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内人工岛屿、固定或浮动结构物等的同类货物。义务主体为进口商(及间接海关代表、授权 CBAM 申报人)。排除:单批内在价值不超过微量货物门槛的进口、旅客随身行李、军事活动用货物,以及附件三所列第三国/地区原产货物。
时间安排
- 过渡期开始/条例适用
- 部分条款适用(第5、10、14、16、17条)
- 过渡期结束
- 正式制度条款适用
六个环节
划分取自 OECD《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2018)第 24–37 页的六步框架;强度按条文语义记 0–3,分级标准见首页;标注条款与页码的行已对照归档原文,点页码可打开归档 PDF 对应页;标为「未设」的经检索确认原文无对应义务条款,检索结论记录在语料库的 `step-absent.json` 中。
- 政策承诺未设
- 识别与评估Art. 7(1) · p.19程序性
- 预防与减缓Art. 22(1) · p.28结果性
- 跟踪与监测Art. 7(5) · p.20程序性
- 申诉机制Art. 17(3) · p.25程序性
- 披露与报告Art. 8(1) · p.20程序性
议题
只列本站已在该法规中找到条款的议题;未列出的不代表不涉及。点页码可打开归档原文对应页。
- 气候变化Article 1(1) · p.13程序性
- 信息披露p.1结果性
解读
编辑整理,不是法条原文;引用请以「原文与出处」中的归档文件为准。
碳边境调整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是欧盟为防止"碳泄漏"而推出的重要政策工具。2023年10月初为碳边界调整机制过渡期的开始阶段。虽然最终阶段于2026年1月开始,但欧盟进口商已需要通过周期性报告来监控其货物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什么是碳泄漏?
碳泄漏是指企业将生产转移到碳排放成本较低的国家,以规避欧盟严格的碳排放政策。这不仅削弱了欧盟气候政策的效果,还可能导致全球总排放量增加。CBAM 通过对进口产品征收相当于欧盟碳价的费用,确保进口产品与欧盟境内产品承担相同的碳成本。
CBAM 覆盖的产品范围
CBAM 目前覆盖六大高碳排放行业的产品:
- 钢铁:包括铁、钢及其制品,如钢板、钢管、钢丝等
- 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水泥、混凝土等
- 铝:包括未锻轧铝、铝制品等
- 化肥:包括氨、硝酸、尿素等化肥产品
- 电力:进口到欧盟的电力
- 氢能:氢气及其衍生产品
欧盟委员会可能在未来扩展 CBAM 的覆盖范围,将更多高碳排放行业纳入管理。
过渡期安排(2023年10月 - 2025年12月)
过渡期的主要任务是数据收集和系统测试,期间进口商需要:
- 注册为 CBAM 申报人
- 按季度报告进口产品的碳排放数据
- 报告直接排放(范围1)和间接排放(范围2,如适用)
- 说明产品生产国的碳价情况
过渡期内暂不征收 CBAM 证书费用,但报告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正式实施阶段(2026年1月起)
正式实施后,进口商需要:
- 每年申报进口产品的碳排放量
- 购买 CBAM 证书以覆盖相应排放
- CERT 价格根据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ETS)的周均价确定
- 可扣除产品生产国已支付的碳价
企业如何应对 CBAM
对于向欧盟出口的中国企业,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 了解产品分类:确认出口产品是否在 CBAM 覆盖范围内,了解具体的海关编码分类。
- 建立碳核算体系:按照欧盟认可的方法学,核算产品的碳排放量,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 获取碳排放数据:收集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原材料使用等数据,计算产品碳足迹。
- 与欧盟进口商沟通:提供准确的碳排放数据,配合进口商完成 CBAM 报告义务。
- 优化生产工艺:通过节能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等方式降低产品碳强度,提升竞争力。
- 考虑碳认证:获取欧盟认可的碳排放核查报告,提高数据可信度。
CBAM 与中国碳市场
中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启动运行,但目前仅覆盖电力行业,且碳价显著低于欧盟 ETS。中国企业在中国碳市场支付的碳成本可在 CBAM 中扣除,但由于覆盖范围和碳价差异,大部分中国出口产品仍需补缴 CBAM 费用。
未来展望
CBAM 可能成为全球碳定价机制的催化剂。欧盟正与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其他国家讨论如何协调碳定价政策,避免贸易摩擦。中国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发展,提前做好碳管理能力建设。
💡 延伸阅读:如需深入了解 CBAM 的详细合规流程、企业自评工具、适用性判断及常见问题解答,欢迎访问我们的 CBAM 合规指南。
原文与出处
其他官方来源
- EUR-Lex: Regulation (EU) 2023/956
欧盟官方公报 - CBAM法规原文
- European Commission: CBAM
欧盟委员会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官方介绍
- https://ohesg.com/eu-carbon/cbam/
- EUR-Lex: Regulation (EU) 2023/956
- 归档副本
eu-cbam-2023-956.pdf,仅供核对页码与引文;正文以上方官方来源为准。打开 PDF
更新日志
- 新站重建:条款位置、归档原文链接与议题分类已按当前语料更新。
- 页面创建。
相邻法规
同一法域
- 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EU) 2024/1760
- 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EU) 2022/2464
- 森林砍伐条例(EU) 2023/1115
- 冲突矿产条例(EU) 2017/821
- 电池条例(EU) 2023/1542
- 强迫劳动条例(EU) 2024/3015
议题重叠最多
- 马来西亚交易所可持续发展报告要求2 个议题
- 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2 个议题
- 可持续经济活动分类条例2 个议题
- 越南证券市场信息披露通知2 个议题
- 绿色声明准则2 个议题
- 加拿大净零排放问责法2 个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