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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土地权法

强度为本站按条文语义判定,不衡量执法力度与罚则;每个数值都能点页码回溯到归档原文,但归类仍可能有争议。

何时
御准日(第1、2条于御准日生效)
做什么
1 项义务2 项为宣示性
依据
s.26–31条款位置

适用对象

归档文本 Native Title Act 1993

规范与土地或水域有关的原住民土地权(native title);约束联邦、各州、首都地区、北领地和诺福克岛的王权(Crown),并延伸至各外部领地、澳大利亚领海及澳大利亚主张主权的水域。

时间安排

  1. 御准日(第1、2条于御准日生效)

六个环节s.26–31

划分取自 OECD《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2018)第 24–37 页的六步框架;强度按条文语义记 0–3,分级标准见首页;标注条款与页码的行已对照归档原文,点页码可打开归档 PDF 对应页;标为「未设」的经检索确认原文无对应义务条款,检索结论记录在语料库的 `step-absent.json` 中。

  1. 政策承诺p.1宣示性
  2. 识别与评估未设
  3. 预防与减缓s.31 · p.20程序性
  4. 跟踪与监测未设
  5. 申诉机制s.32 · p.20宣示性
  6. 披露与报告未设

议题

只列本站已在该法规中找到条款的议题;未列出的不代表不涉及。点页码可打开归档原文对应页。

  • 原住民权利与土地权p.1结果性

解读

编辑整理,不是法条原文;引用请以「原文与出处」中的归档文件为准。

法律地位与历史背景

澳大利亚《1993 年原生地权法》(Native Title Act 1993,第 110 号法)于 1993 年 12 月 24 日获得御准。它是对联邦最高法院 Mabo v Queensland (No 2)(1992)判决的立法回应——该判决否定了「无主地」(terra nullius)原则,确认澳大利亚普通法承认原住民与托雷斯海峡岛民对其土地与水域的原生权利。

该法的序言直言:原住民的祖先在欧洲定居前即是这片土地上的居民,他们被逐步剥夺土地,且大多未获补偿,历届政府未能与其达成持久、公平的协议。

该法建立三件事:原生地权的承认与保护机制、原生地权申请的确定程序、以及未来行为(future acts)影响原生地权时的谈判或补偿规则。

原生地权的定义(第 223 条)

第 223 条第 1 款把「原生地权」定义为原住民与托雷斯海峡岛民对土地或水域享有的社区、群体或个人权利与利益,且须同时满足三项:

  • 该权利与利益依其承认的传统法律、遵循的传统习俗而拥有;
  • 该群体依这些法律与习俗,与土地或水域存在联系;
  • 该权利与利益为澳大利亚普通法所承认。

第 223 条第 2 款进一步规定,原生地权可包括对特定区域占有、使用、享用的权利,以及控制进入的权利;但不包括自由保有(freehold)性质的权利。

第 11 条规定,原生地权不得以违反本法的方式被消灭。这是后续「未来行为」规则的基础。

第 26 条:采矿权的「谈判权」

第 26 条把「谈判权」(right to negotiate)适用于政府拟在陆域实施的特定未来行为,核心包括:

  • 创设采矿权——无论通过授予采矿租约还是其他方式;
  • 变更采矿权以扩大其适用范围;
  • 在期权或续期权之外延长采矿权期限;
  • 依强制征收法强制取得原生地权,且目的是把土地权益授予政府以外的他人。

第 26 条第 3 款列明排除情形;第 4 款限制联邦部长把行为排除在谈判权之外,须满足「对原生地权影响极小」、通知并征求意见、以及确保权利人就被授予的进入安排获得适当协商等条件。

换言之,采矿租约的授予本身即触发谈判权,这是澳大利亚矿业项目与原住民社区关系的法定起点。

第 29–31 条:通知与善意谈判

第 29 条要求政府方(Government party)就拟实施的行为发出通知,通知对象包括:已登记的原生地权法人团体(registered native title body corporate)、已登记的原生地权申请人(registered native title claimant)、代表性原住民机构、以及被授予方(grantee party,即矿权申请人);同时须向公众公告。

第 31 条第 1 款要求政府方:给予所有原生地权方书面或口头提交意见的机会;并与原生地权方及被授予方善意谈判,目标是取得原生地权方对「实施该行为」或「在遵守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该行为」的同意。

第 31 条第 2 款规定,任何谈判方均可请求仲裁机构(通常为国家原生地权法庭,NNTT)调解,以协助达成协议。第 28 条规定,未完成通知、谈判、协议或裁定程序的,该行为无效。

仲裁、裁定与协议

若谈判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达成协议,任一谈判方可申请仲裁。第 38 条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裁定:该行为可以实施、可以附条件实施,或不得实施。裁定须考虑原生地权方的利益、被授予方的利益、公共利益等因素。

除仲裁外,实践中最常见的路径是原生地权协议(native title agreement)与原住民土地使用协议(Indigenous Land Use Agreement,ILUA)。ILUA 制度由 1998 年修订引入,允许原生地权方与政府、被授予方就土地与水域的未来使用达成登记后对全体原生地权持有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矿业实务中,ILUA 通常同时处理:进入与作业条件、文化遗产保护、就业与培训、社区投资与补偿、以及环境修复责任。

对中国企业的意义

澳大利亚的铁矿石、锂、铜、稀土项目大量位于原生地权尚未完全确定或已登记的区域。采购或投资时建议核查:

  • 原生地权状态:项目区域是否存在已登记的原生地权申请或已确定的权利。
  • 谈判权程序:采矿租约授予前是否完成第 29 条通知与第 31 条善意谈判。
  • 协议类型:是否签订并登记 ILUA,协议是否覆盖进入、遗产、就业与补偿。
  • 持续义务:扩产、延长矿权期限或新增基础设施可能触发新的谈判权程序。

ILUA 的登记状态可在国家原生地权法庭的公开登记册查询,是供应链尽调中可独立核验的一手证据。

原文与出处

更新日志

  • :页面创建。依据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 1993 年原始文本整理;ILUA 制度由 1998 年修订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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