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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文化遗产法(1972年法及2023年修正)

强度为本站按条文语义判定,不衡量执法力度与罚则;每个数值都能点页码回溯到归档原文,但归类仍可能有争议。

何时
2023年修正法获御准
做什么
3 项义务3 项为宣示性

适用对象

归档文本 Aboriginal Heritage Act 1972;Act No. 23 of 2023

西澳所有土地(王室地、自由保有地等);第18条同意适用于可能违反第17条(破坏、损坏、隐藏遗址)的土地使用。原住民群体不享有法定否决权,同意由部长作出;2021年ACH法的共同设计/同意框架已被废止。

适用范围与门槛

适用于西澳所有土地。第17条禁止破坏、损坏、隐藏或改变原住民遗址;土地所有者如拟将土地用于可能违反第17条的用途,须向 Aboriginal Cultural Material Committee 提交通知(第18(2)条)。部长可同意该用途并附加条件(第18(3)条)。

时间安排

  1. 1972年法获御准
  2. 2023年修正法获御准
  3. 修正生效

六个环节AHA 1972 ss. 17, 18, 18A, 18B

划分取自 OECD《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2018)第 24–37 页的六步框架;强度按条文语义记 0–3,分级标准见首页;标注条款与页码的行已对照归档原文,点页码可打开归档 PDF 对应页;标为「未设」的经检索确认原文无对应义务条款,检索结论记录在语料库的 `step-absent.json` 中。

  1. 政策承诺s. 18(2) · p.19宣示性
  2. 识别与评估s. 18(2) · p.19程序性
  3. 预防与减缓s. 18(3) · p.19程序性
  4. 跟踪与监测s. 18(6A) · p.21宣示性
  5. 申诉机制s. 18(5) · p.20宣示性
  6. 披露与报告s. 18B · p.26程序性

议题

只列本站已在该法规中找到条款的议题;未列出的不代表不涉及。点页码可打开归档原文对应页。

解读

编辑整理,不是法条原文;引用请以「原文与出处」中的归档文件为准。

执行提示(2026-10-21 核对):西澳在 Juukan Gorge 事件后一度通过新法,又在5周内废止;现行框架仍是1972年法,原住民没有法定否决权。

2021年《原住民文化遗产法》于2021年12月23日部分生效,但因业界与原住民团体反对,2023年10月24日《2023年原住民遗产立法修正与废止法》(Act No. 23 of 2023)获御准,废止2021年法并恢复1972年法框架,2023年11月15日生效。

要求什么

部长在同意时须考虑遗址的重要性与保护措施;2023年修正新增:出现“关于遗址的新信息”时,部长可修改条件、增加条件或变更土地范围,并可中止同意(第18(6A)、18(6C)条)。土地所有权变更须书面通知部长(第18B条);对部长决定可向州行政法庭申请复核(第18(5)条),涉及州/区域重要性的可由州长决定(第18A条)。

关键局限:同意由部长作出,原住民群体不是同意主体,法律不要求 FPIC;2021年法设立的 ACH Council、ACH permit 与共同设计机制已被废止。

对供应链企业的意义

在西澳开发铁矿、锂矿、稀土与天然气的企业,须把第18条同意、遗址调查与“新信息”触发的中止风险纳入项目计划;仅凭既有同意不足以覆盖后续发现的遗址。对下游买家,西澳项目的文化遗产风险仍是“部长裁量+社区压力”的组合,而非可预期的原住民同意程序。

原文与出处

  • 官方发布页立法机关原文
  • 归档副本 au-wa-aboriginal-heritage-act-1972.pdf,仅供核对页码与引文;正文以上方官方来源为准。打开 PDF

更新日志

  • :页面创建。依据西澳原住民遗产法1972合并版与2023年修正法整理;第18条同意、新信息条款与2021年法废止经过已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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