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接 ISSB 准则与港交所《ESG 报告守则》
连接 ISSB 准则与港交所《ESG 报告守则》
本页整理自香港交易所(HKEX)2025 年 9 月发布的《連結 ISSB 準則與香港交易所〈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守則〉》。
本页面更新至:2026年10月
一、背景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主板发行人必须按经修订的《上市规则》附录 C2《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守则》(《ESG 守则》)披露,其中新增的气候相关披露规定紧贴 IFRS S2;自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起,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分股必须(不再适用「不遵守就解释」)就这些气候规定披露。
按香港政府《香港可持续披露路线图》,港交所将于 2027 年就强制上市公众利益实体按香港准则(HKFRS S1/S2,已自 2025 年 8 月 1 日生效)作可持续汇报咨询市场,并预期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以相称方式实施,大型公众责任实体不迟于 2028 年全面采用 ISSB 准则,所有港交所上市公司均属于“大型公众责任实体”。
二、港交所上市公司应该做什么
港交所明确鼓励发行人尽早直接采用 ISSB 准则:
- 按 IFRS S1/S2 编备的 ESG 报告,会被视作已符合《ESG 守则》D 部分的气候规定,无需重复披露;
- 剩下的 B 部分(强制披露规定)和 C 部分(「不遵守就解释」条文),只需对照关联表(下文),确认 ISSB 披露已涵盖守则要求。
- 特别注意「重要性」汇报原则的应用、ESG 报告汇报范围的说明等 ISSB 准则没有直接对应的条目,需要额外补齐。
不打算采用 ISSB 准则的发行人,则直接按《ESG 守则》本身披露。
三、ISSB 准则与《ESG 守则》的异同
按《上市规则》附录 C2《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守则》(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版)守则包括以下部分:
| 部分 | 性质 | 内容 |
|---|---|---|
| A 部分:引言 | 说明性 | 守则各部分内容和披露要求、整体方针、汇报原则(重要性、量化、平衡、一致性)、董事会报告相关规定 |
| B 部分:强制披露规定 | 强制 | 董事会 ESG 管治架构(董事会声明、监管 ESG 事宜的过程、目标进度检讨)、汇报原则的应用、汇报范围 |
| C 部分:「不遵守就解释」条文 | 不遵守就解释 | 两大范畴:A 环境(A1 排放物、A2 资源使用、A3 环境及天然资源)+ B 社会(B1 雇佣、B2 健康与安全、B3 发展及培训、B4 劳工准则、B5 供应链管理、B6 产品责任、B7 反贪污、B8 社区投资),各层面含一般披露 + KPI |
| D 部分:气候相关披露 | 大型股强制,其余不遵守就解释 | 紧贴 IFRS S2:范围 1、2 排放量(几乎全部主板强制)、按 TCFD 四支柱(管治、策略、风险管理、指标及目标)。按 IFRS S1/S2 编备的报告视作已符合本部分 |
ISSB 是「投资者视角」(披露对自身现金流、融资、资本成本的影响),《ESG 守则》C 部分大量条文是「影响视角」(披露对经济、环境、人群的影响,源自 GRI 传统)。
相同/衔接的部分:
- 气候披露(D 部分)完全沿用ISSB:按 IFRS S1/S2 编备的报告视作已符合《ESG 守则》D 部分,守则不再另设标准。
- 管治架构(B 部分第 13 段 ↔ IFRS S1 第 26–27 段、IFRS S2 第 5–7 段)、量化与一致性(第 14 段的部分原则 ↔ IFRS S1 第 59、78(b)、44(a)(vi)、66、81(d) 段,IFRS S2 第 25、29、34 段):ISSB 披露可直接覆盖,个别(如管治)还应与 D 部分第 19 段合并披露、避免重复。
- 排放目标类 KPI(如 A1.5 排放目标)↔ IFRS S2 第 33–37 段:双方都要求,一套披露两边合规。
不同的部分:
- 「重要性」汇报原则(第 14 段):守则要求披露如何识别重要 ESG 因素、持份者参与过程。
- 汇报范围(第 15 段):守则允许自定 ESG 报告涵盖实体;IFRS S1 第 20 段要求与财务报表报告主体一致,两者范围不同时须披露说明。
- C 部分 18 处「与影响重要性关系更大」条文:包括 A2 资源使用、A3 环境及天然资源、B3 发展及培训、B8 社区投资的全部 KPI,以及 B1–B7 各层面的一般披露和多数 KPI(如工伤死亡率、员工流失率、供应商数目、反贪培训等)。
四、给港交所上市公司的建议
建议一:搭建 ESG 管理体系
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分股自 2026 财年起强制就《ESG 守则》D 部分气候规定披露,不再适用「不遵守就解释」。非大型股发行人参考大型股做法,按 D 部分全量披露(管治、策略、风险管理、指标及目标四支柱 + 范围 1、2 排放量),气候披露框架与 IFRS S2 保持一致(D 部分以其为本);2028 年换轨时无需推倒重来。
- B 部分两条强制披露同步落实:「重要性」汇报原则(识别重要 ESG 因素的过程、持份者参与)与汇报范围(涵盖哪些实体、如何厘定);
- C 部分逐条核对:决定不披露的条文,须给出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连同决定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对监管问询。
建议二:披露向 ISSB 准则对齐
按香港政府《可持续披露路线图》,所有上市公司均属「大型公众利益实体」,不迟于 2028 年全面采用香港准则(HKFRS S1/S2,即 ISSB 准则的本地采纳版)。目前守则D 部分只是 IFRS S2 的裁剪版,因此只按守则(含 D 部分)披露,并不等于 ISSB 合规。向 ISSB 对齐需要补齐的,正是 ISSB 有、D 部分没有或较弱的条目:
来自 IFRS S1(守则完全不涉及):
- 非气候的可持续相关风险与机遇:S1 覆盖全部可持续议题,D 部分只有气候变化议题;
- 预期财务影响的披露:可合理预期对现金流、融资渠道、资本成本的短期/中期/长期影响,及与财务报表的关联(connectivity);
- 汇报主体与财务报表报告主体一致(S1 第 20 段),守则允许发行人自定汇报范围;
- 重大可持续相关风险与机遇的识别与优先排序(投资者视角的重要性判定)。
来自 IFRS S2(超出 D 部分的部分):
- 跨行业指标类别(S2 第 29 段)中超出范围 1、2 绝对排放量的部分:温室气体强度、受气候转型/物理风险影响的资产金额、气候相关资本部署、内部碳价、与气候相关的薪酬等;
- 范围 3 排放(S2 第 29(a)(iv) 段,可按过渡性豁免延后披露);
- 行业特定指标(S2 第 32 段,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S2 号〉行业实施指南》及 SASB);
- 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学,GHG Protocol、全球变暖潜势(GWP)等计量要求。
一旦直接按 ISSB 准则编备报告(视作已符合 D 部分),仍须补守则缺口:「重要性」汇报原则、汇报范围说明、C 部分影响类 KPI(详见第三部分与附录关联表),避免「ISSB 合规但守则漏项」。
附录:ISSB准则与《ESG守则》披露对照
B 部分强制披露规定对照表
下表阐释《ESG 守则》B 部分与 ISSB 准则之间的联系。
| 香港交易所《ESG守则》 | ISSB准则 | 评注(如适用) |
|---|---|---|
| 管治架构:第13段由董事会发出的声明,当中载有下列内容:(i) 披露董事会对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的监管;(ii) 董事会的环境、社会及管治管理方针及策略,包括评估、优次排列及管理重要的环境、社会及管治相关事宜(包括对发行人业务的风险)的过程;及(iii) 董事会如何按环境、社会及管治相关目标检讨进度,并解释它们如何与发行人业务有关连。 | IFRS S1 • 第26至27段(治理) IFRS S2 • 第5至7段(治理) | 《ESG守则》第13段内容可作为IFRS S1/IFRS S2的一部分进行汇报。《ESG守则》D部分第19段亦载列以IFRS S2第5至7段为本的气候相关管治披露规定。在编备ESG相关的管治披露时,发行人根据《ESG守则》第13及19段作出的披露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例如,发行人可综合披露相关的管治资料,而不用逐一披露每个ESG相关风险及机遇。 |
| 汇报原则:第14段描述或解释在编备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时如何应用下列汇报原则:重要性: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应披露:(i)识别重要环境、社会及管治因素的过程及选择这些因素的准则;(ii)如发行人已进行持份者参与,已识别的重要持份者的描述及发行人持份者参与的过程及结果。 | - | 《ESG守则》要求披露发行人如何应用「重要性」的汇报原则,而ISSB准则无相应披露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其对「重要性」汇报原则的应用,以确保符合《ESG守则》。 |
| 量化:有关汇报排放量/能源耗用(如适用)所用的标准、方法、假设及/或计算工具的资料,以及所使用的转换因素的来源应予披露。 | IFRS S1第59段(披露指引来源信息)第78(b)段(披露计量不确定情况下的假设与判断) IFRS S2第29(a)(iii)段(披露温室气体排放计量所采用的计量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第34段(披露目标设定方法) | - |
| 一致性:发行人应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披露统计方法或关键绩效指标的变更(如有)或任何其他影响有意义比较的相关因素。 | IFRS S1第44(a)(vi)段(披露相较于前一报告期风险管理流程的变动情况)第66段(披露报告期截至日的变更情况)第81(d)段(解释对过去披露数值的假设所作的变更) IFRS S2第25(a)(vi)段(披露相较于前一报告期风险管理流程的变动情况)第29(a)(iii)(3)段(披露报告期内计量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的变动情况) | - |
| 汇报范围:第15段解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汇报范围,及描述挑选哪些实体或业务纳入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过程。若汇报范围有所改变,发行人应解释不同之处及变动原因。 | IFRS S1第20段(报告主体) | 《ESG守则》允许发行人厘定其ESG报告所涵盖的实体范围。因此,发行人须披露ESG报告的汇报范围,并说明这范围是如何厘定。 IFRS S1第20段要求实体的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应与相关财务报表的报告实体相同。发行人根据ISSB准则编备报告时,应披露其ESG报告的范围与其财务报表的范围相同。 |
C部分不遵守就解释条文的逐条对照
《ESG 守则》C 部分载列所有发行人均须按「不遵守就解释」的原则在其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汇报的内容。也就是说,发行人应汇报守则要求披露的资料,若发行人厘定某条文/关键绩效指标并不适用、相关或重要,则应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解释其何以有此定论。
重要性:投资者视角与影响视角
根据 ISSB 准则,一项信息如果被省略、错报或掩盖,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一般目的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基于这些报告作出的决定,该信息就是重要信息,应作汇报。特别是,实体须披露可合理预期会在短期、中期或长期对实体的现金流量、融资渠道或资本成本产生影响的所有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披露侧重强调投资者及金融市场的需求(即以投资者为本的方式),强调对实体前景的影响,而非对外部持份者的影响。
根据《ESG 守则》,重要性是指当董事会厘定有关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会对投资者及其他持份者产生重要影响时,发行人就应作出汇报。
《ESG 守则》于 2012 年初次推出时,许多条文都是参考当时盛行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框架来制定,其中包括 GRI 准则(GRI)。GRI 要求实体汇报有关其对经济、环境、人群和人权的最重大影响的资料,而非对其自身的最重大影响的资料(impact materiality,影响重要性)。
因此,《ESG 守则》下的重要性原则范围广泛,涵盖一系列的重要性考量,而当中参考 GRI 制定的条文未必与 ISSB 准则规定的以投资者为本的方式有直接关系。
不过,实体的业务活动对经济、环境及人群的影响亦可能会对其自身带来正面/负面后果:可以是业务经营上或声誉上的,因而在许多情况下也可以是财务上的影响。就算在汇报时对实体前景的影响不算重大,也可能会在中、长期变为重大的影响,视乎具体事实及情况而定。
例如,安全措施不足导致现场死伤(影响重要性),由此产生的罚款和惩处会导致短期财务影响(财务上或影响不大),但长远来说这些工作场所伤亡事件或会招致业务损失,例如声誉受损或监管机构拒绝实体的营业执照申请。
发行人应根据相关事实和情况去考量个别关键绩效指标是否只关乎影响,抑或会进一步对其前景产生应要汇报的影响。例如,就政策及遵守相关法律及规例的披露而言,发行人应考虑违规后果(诉讼、罚款或惩处)的轻重。
关联表
关联表的第三栏(考虑要点)概述发行人应考虑的因素,以确保其(根据 ISSB 准则编备的)披露包含与《ESG 守则》C 部分所规定的相若的内容。
提示:
- 在关联表中,若干「与影响重要性关系更大」的条文将不会提述 ISSB 准则,但发行人应参阅上文「重要性:投资者视角与影响视角」一节的讨论,审慎考虑是否会有其他对实体前景的进一步影响而应予汇报。
- 发行人若决定不披露个别「不遵守就解释」条文规定的资料,应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
| 香港交易所《ESG守则》 | ISSB准则 | 考虑要点 |
|---|---|---|
| 层面A1:排放物:一般披露有关废气排放、向水及土地的排污、有害及无害废弃物的产生等的:(a) 政策;及(b) 遵守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法律及规例的资料。注:废气排放包括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及其他受国家法律及规例规管的污染物。有害废弃物指国家规例所界定者。 关键绩效指标 A1.1排放物种类及相关排放数据。 关键绩效指标 A1.3所产生有害废弃物总量(以吨计算)及(如适用)密度(如以每产量单位、每项设施计算) 关键绩效指标 A1.4所产生无害废弃物总量(以吨计算)及(如适用)密度(如以每产量单位、每项设施计算)。 | IFRS S1第30段(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第33段(战略和决策) IFRS S2第9段(战略)第10段(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 IFRS S1第45至53段(指标和目标)第56至58段(识别适用的披露要求) IFRS S2第32段(行业特定指标) | 下列条文的汇报内容,可作为「层面A1:一般披露」下的汇报内容:IFRS S1第30段:就A1层面所规定的领域,具体说明其适用的法律及规例,并披露其对发行人的潜在影响(例如,因不合规而产生/可能产生并可合理预期会影响实体发展前景的风险)。 IFRS S1第33段及IFRS S2第9段:描述发行人为应对有关风险而采取或计划采取的行动(例如改变业务模式及资源分配,以及任何适应或缓解工作)。这些关键绩效指标不属IFRS S2下的跨行业指标。然而,这些关键绩效指标或与从事某些行业的发行人有关。于评估这些关键绩效指标是否重大/相关时,发行人应参考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S2号〉行业实施指南》中所述的与披露主题相关的行业特定指标,再考量是否适用。若然《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都不适用,发行人也应参考SASB准则中包含的与披露主题相关的指标,再考量是否适用。 IFRS S1第58段也载有发行人可参考并考量是否适用的其他资源(例如CDSB框架应用指南)。 |
| 关键绩效指标 A1.5描述所订立的排放量目标及为达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步骤。 | IFRS S1第51至53段(所设定目标的相关资讯) IFRS S2第33至37段(气候相关目标) | 《ESG守则》及ISSB准则均规定要披露这些资料。根据IFRS S2第33至37段编备的披露资料亦将符合《ESG守则》D部分第37至40段。 |
| 关键绩效指标 A1.6描述处理有害及无害废弃物的方法,及描述所订立的减废目标及为达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步骤。 | IFRS S1第45至53段(指标和目标)第56至58段(识别适用的披露要求) IFRS S2第32段(行业特定指标) | 此关键绩效指标不属IFRS S2下的跨行业指标。然而,此关键绩效指标或与从事某些行业的发行人有关。于评估这些关键绩效指标是否重大/相关时,发行人应参考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S2号〉行业实施指南》中所述的与披露主题相关的行业特定指标,再考量是否适用。若《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都不适用,发行人也应参考SASB准则中包含的与披露主题相关的指标,再考量是否适用。 IFRS S1第58段也载有发行人可参考并考量是否适用的其他资源(例如CDSB框架应用指南)。 |
| 层面A2:资源使用:一般披露有效使用资源(包括能源、水及其他原材料)的政策。注:资源可用于生产、储存、运输、楼宇、电子设备等。 | - | 与影响重要性关系更大。请参阅上文「重要性:投资者视角与影响视角」一节。 |
| 关键绩效指标 A2.1按类型划分的直接及/或间接能源(如电、气或油)总耗量(以千个千瓦时计算)及密度(如以每产量单位、每项设施计算)。 关键绩效指标 A2.2总耗水量及密度(如以每产量单位、每项设施计算)。 关键绩效指标 A2.3描述所订立的能源使用效益目标及为达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步骤。 关键绩效指标 A2.4描述求取适用水源上可有任何问题,以及所订立的用水效益目标及为达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步骤。 关键绩效指标 A2.5制成品所用包装材料的总量(以吨计算)及(如适用)每生产单位占量。 | IFRS S1第45至53段(指标和目标)第56至58段(识别适用的披露要求) IFRS S2第32段(行业特定指标)第33至37段(气候相关目标) | 这些关键绩效指标不属IFRS S2下的跨行业指标。然而,这些关键绩效指标或与从事某些行业的发行人有关。于评估这些关键绩效指标是否重大/相关时,发行人应参考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S2号〉行业实施指南》中所述的与披露主题相关的行业特定指标,再考量是否适用。若《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都不适用,发行人也应参考SASB准则中包含的与披露主题相关的指标,再考量是否适用。 IFRS S1第58段也载有发行人可参考并考量是否适用的其他资源(例如CDSB框架应用指南)。 |
| 层面A3:环境及天然资源:一般披露减低发行人对环境及天然资源造成重大影响的政策。 关键绩效指标 A3.1描述业务活动对环境及天然资源的重大影响及已采取管理有关影响的行动。 | - | 与影响重要性关系更大。请参阅上文「重要性:投资者视角与影响视角」一节。 |
| 层面B1:雇佣:一般披露有关薪酬及解雇、招聘及晋升、工作时数、假期、平等机会、多元化、反歧视以及其他待遇及福利的:(a) 政策;及(b) 遵守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法律及规例的资料。 | 视乎情况,以下条文可能相关:IFRS S1 • 第30段(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 • 第33段(战略和决策) | 与影响重要性关系更大。请参阅上文「重要性:投资者视角与影响视角」一节。在适用的情况下,下列条文的汇报内容,可作为「层面B1:一般披露」下的汇报内容:IFRS S1第30(a)段:就B1层面所规定的领域,具体说明其适用的法律及规例,并披露其对发行人的潜在影响(例如,因不合规而产生/可能产生并可合理预期会影响实体发展前景的风险)。 IFRS S1第33段:描述发行人为应对有关风险而采取或计划采取的行动(例如改变业务模式及资源分配,以及任何适应或缓解工作)。 |
| 关键绩效指标 B1.1按性别、雇佣类型(如全职或兼职)、年龄组别及地区划分的雇员总数。 关键绩效指标 B1.2按性别、年龄组别及地区划分的雇员流失比率。 | 视乎情况,以下条文可能相关:IFRS S1第45至53段(指标和目标)第56至58段(识别适用的披露要求) | 与影响重要性关系更大。请参阅上文「重要性:投资者视角与影响视角」一节。若《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都不适用,发行人也应参考SASB准则中包含的与披露主题相关的指标,再考量是否适用。 IFRS S1第58段也载有发行人可参考并考量是否适用的其他资源(例如CDSB框架应用指南)。 |
| 层面B2:健康与安全:一般披露有关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及保障雇员避免职业性危害的:(a) 政策;及(b) 遵守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法律及规例的资料。 | 视乎情况,以下条文可能相关:IFRS S1第30段(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第33段(战略和决策) | 与影响重要性关系更大。请参阅上文「重要性:投资者视角与影响视角」一节。在适用的情况下,下列条文的汇报内容,可作为「层面B2:一般披露」下的汇报内容:IFRS S1第30(a)段:就B2层面所规定的领域,具体说明其适用的法律及规例,并披露其对发行人的潜在影响(例如,因不合规而产生/可能产生并可合理预期会影响实体发展前景的风险)。 IFRS S1第33段:描述发行人为应对有关风险而采取或计划采取的行动(例如改变业务模式及资源分配,以及任何适应或缓解工作)。 |
| 关键绩效指标 B2.1过去三年(包括汇报年度)每年因工亡故的人数及比率。 | 视乎情况,以下条文可能相关:IFRS S1第45至53段(指标和目标) | 与影响重要性关系更大。请参阅上文「重要性:投资者视角与影响视角」一节。若《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都不适用,发行人也应参考SASB准则中包含的与披 |
| 关键绩效指标 B2.2因工伤损失工作日数。 关键绩效指标 B2.3描述所采纳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措施,以及相关执行及监察方法。 | 第56至58段(识别适用的披露要求) | 露主题相关的指标,再考量是否适用。 IFRS S1第58段也载有发行人可参考并考量是否适用的其他资源(例如CDSB框架应用指南)。 |
| 层面B3:发展及培训:一般披露有关提升雇员履行工作职责的知识及技能的政策。描述培训活动。注:培训指职业培训,可包括由雇主付费的内外部课程。 | - | 与影响重要性关系更大。请参阅上文「重要性:投资者视角与影响视角」一节。 |
| 关键绩效指标 B3.1按性别及雇员类别(如高级管理层、中级管理层)划分的受训雇员百分比。 关键绩效指标 B3.2按性别及雇员类别划分,每名雇员完成受训的平均时数。 | 视乎情况,以下条文可能相关:IFRS S1第45至53段(指标和目标)第56至58段(识别适用的披露要求) | 与影响重要性关系更大。请参阅上文「重要性:投资者视角与影响视角」一节。若《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都不适用,发行人也应参考SASB准则中包含的与披露主题相关的指标,再考量是否适用。 IFRS S1第58段也载有发行人可参考并考量是否适用的其他资源(例如CDSB框架应用指南)。 |
| 层面B4:劳工准则:一般披露有关防止童工或强制劳工的:(a) 政策;及(b) 遵守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法律及规例的资料。 | 视乎情况,以下条文可能相关:IFRS S1第30段(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第33段(战略和决策) | 与影响重要性关系更大。请参阅上文「重要性:投资者视角与影响视角」一节。在适用的情况下,下列条文的汇报内容,可作为「层面B4:一般披露」下的汇报内容:IFRS S1第30(a)段:就B4层面所规定的领域,一一订明其适用的法律及规例,并披露其对发行人的潜在影响(例如,因不合规而产生/可能产生并可合理预期会影响实体发展前景的风险)。 IFRS S1第33段:描述发行人为应对有关风险而采取或计划采取的行动(例如改变业务模式及资源分配,以及任何适应或缓解工作)。 |
| 关键绩效指标 B4.1描述检讨招聘惯例的措施以避免童工及强制劳工。 关键绩效指标 B4.2描述在发现违规情况时消除有关情况所采取的步骤。 | - | 与影响重要性关系更大。请参阅上文「重要性:投资者视角与影响视角」一节。若《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都不适用,发行人也应参考SASB准则中包含的披露主题相关的指标,再考量是否适用。 IFRS S1第58段亦载列发行人可参考的其他资源(例如CDSB框架应用指南),并考虑其是否适用。 |
| 层面B5:供应链管理:一般披露管理供应链的环境及社会风险政策。 | 视乎情况,以下条文可能相关:IFRS S1第30段(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第33段(战略和决策) | 与影响重要性关系更大。请参阅上文「重要性:投资者视角与影响视角」一节。在适用的情况下,下列条文的汇报内容,可作为「层面B5:一般披露」下的汇报内容:IFRS S1第30(a)段:描述未能管理供应链的环境及社会风险会导致/可能导致可合理预期会影响实体发展前景的可持续相关风险或机遇。 IFRS S1第33段:描述发行人对有关风险或机遇的反应或打算给予的反应(例如改变业务模式及资源分配,以及任何适应或缓解工作)。 |
| 关键绩效指标 B5.1按地区划分的供应商数目。 关键绩效指标 B5.2描述有关聘用供应商的惯例,向其执行有关惯例的供应商数目,以及相关执行及监察方法。 关键绩效指标 B5.3描述有关识别供应链每个环节的环境及社会风险的惯例,以及相关执行及监察方法。 关键绩效指标 B5.4描述在拣选供应商时促使多用环保产品及服务的惯例,以及相关执行及监察方法。 | 视乎情况,以下条文可能相关:IFRS S1第45至53段(指标和目标)第56至58段(识别适用的披露要求) | 与影响重要性关系更大。请参阅上文「重要性:投资者视角与影响视角」一节。若《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都不适用,发行人也应参考SASB准则中包含的与披露主题相关的指标,再考量是否适用。 IFRS S1第58段也载有发行人可参考并考量是否适用的其他资源(例如CDSB框架应用指南)。 |
| 层面B6:产品责任:一般披露有关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健康与安全、广告、标签及私隐事宜以及补救方法的:(a)政策;及(b)遵守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法律及规例的资料。 | 视乎情况,以下条文可能相关:IFRS S1第30段(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第33段(战略和决策) | 与影响重要性关系更大。请参阅上文「重要性:投资者视角与影响视角」一节。在适用的情况下,下列条文的汇报内容,可作为「层面B6:一般披露」下的汇报内容:IFRS S1第30(a)段:就B6层面所规定的领域,一一订明其适用的法律及规例,并披露其对发行人的潜在影响(例如,因不合规而产生/可能产生并可合理预期会影响实体发展前景的风险)。 IFRS S1第33段:描述发行人为应对有关风险而采取或计划采取的行动(例如改变业务模式及资源分配,以及任何适应或缓解工作)。 |
| 关键绩效指标 B6.1已售或已运送产品总数中因安全与健康理由而须回收的百分比。 关键绩效指标 B6.2接获关于产品及服务的投诉数目以及应对方法。 关键绩效指标 B6.3描述与维护及保障知识产权有关的惯例。 关键绩效指标 B6.4描述质量检定过程及产品回收程序。 关键绩效指标 B6.5描述消费者资料保障及私隐政策,以及相关执行及监察方法。 | 视乎情况,以下条文可能相关:IFRS S1第45至53段(指标和目标)第56至58段(识别适用的披露要求) | 与影响重要性关系更大。请参阅上文「重要性:投资者视角与影响视角」一节。若《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都不适用,发行人也应参考SASB准则中包含的与披露主题相关的指标,再考量是否适用。 IFRS S1第58段也载有发行人可参考并考量是否适用的其他资源(例如CDSB框架应用指南)。 |
| 层面B7:反贪污:一般披露有关防止贿赂、勒索、欺诈及洗黑钱的:(a) 政策;及(b) 遵守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法律及规例的资料。 | 视乎情况,以下条文可能相关:IFRS S1第30段(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第33段(战略和决策) | 与影响重要性关系更大。请参阅上文「重要性:投资者视角与影响视角」一节。在适用的情况下,下列条文的汇报内容,可作为「层面B7:一般披露」下的汇报内容:IFRS S1第30(a)段:就B7层面所规定的领域,具体说明其适用的法律及规例,并披露其对发行人的潜在影响(例如,因不合规而产生/可能产生并可合理预期会影响实体发展前景的风险)。·IFRS S1第33段:描述发行人为应对有关风险而采取或计划采取的行动(例如改变业务模式及资源分配,以及任何适应或缓解工作)。 |
| 关键绩效指标 B7.1于汇报期内对发行人或其雇员提出并已审结的贪污诉讼案件的数目及诉讼结果。 关键绩效指标 B7.2描述防范措施及举报程序,以及相关执行及监察方法。 关键绩效指标 B7.3描述向董事及员工提供的反贪污培训。 | 视乎情况,以下条文可能相关:IFRS S1·第45至53段(指标和目标)·第56至58段(识别适用的披露要求) | 与影响重要性关系更大。请参阅上文「重要性:投资者视角与影响视角」一节。若《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都不适用,发行人也应参考SASB准则中包含的与披露主题相关的指标,再考量是否适用。 IFRS S1第58段也载有发行人可参考并考量是否适用的其他资源(例如CDSB框架应用指南)。 |
| 层面B8:社区投资:一般披露有关以社区参与来了解营运所在社区需要和确保其业务活动会考虑社区利益的政策。 | - | 与影响重要性关系更大。请参阅上文「重要性:投资者视角与影响视角」一节。 |
| 关键绩效指标 B8.1专注贡献范畴(如教育、环境事宜、劳工需求、健康、文化、体育)。 关键绩效指标 B8.2在专注范畴所动用资源(如金钱或时间)。 | - | 与影响重要性关系更大。请参阅上文「重要性:投资者视角与影响视角」一节。 |
D 部分气候相关披露
港交所指引未为 D 部分编制对照表,《ESG 守则》已列明:根据 IFRS S1 及 IFRS S2 编备的报告,视为已符合 D 部分的《上市规则》气候规定。换言之,D 部分是 IFRS S2 的裁剪版:管治、策略、风险管理、指标及目标四支柱与范围 1、2 排放披露沿自 IFRS S2,但未纳入行业特定指标、范围 3(可按过渡性豁免延后)等全部要求。因此,只按 D 部分披露不等于 ISSB 合规(见「四、建议二」的逐项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