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上交所/港交所ESG整合信披指南:气候变化议题
大约 17 分钟
IFRS、上交所及港交所整合信披:气候变化议题
在撰写“应对气候变化”这一核心议题的披露内容时,要同时满足IFRS S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S2号)、港交所(ESG报告守则D部分)以及上交所(指引第14号)的要求,必须遵循“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与目标”这一核心框架。这三套标准在结构上高度趋同,但具体披露颗粒度和强制性略有差异。
第一部分:气候相关治理
- 监管机构:披露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如何监督气候风险和机遇,包括人员构成、职权范围、工作任务及目标等(IFRS S1第26-27段;港交所D部分第19条;上交所第12条)。
- 管理层角色:描述管理层如何评估和管理气候事项,以及公司为保障上述机构和人员及时获取气候相关信息而建立的信息报告机制,包括报告方式、报告频率等(IFRS S1第26(b)段;上交所第12条第3款)。
- 技能与能力:披露治理机构在执行、监督气候相关战略、制度等方面的专业技能和能力(IFRS S1第26(a)段;上交所第12条第2款)。
- 决策整合:披露上述机构和人员在监督公司战略实施、重大交易决策、风险管理过程中,将气候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纳入决策考虑的措施、方法等(IFRS S1第27(b)段;上交所第12条第5款)。
第二部分:气候战略
这一部分要求最细致,主要披露气候变化如何影响公司的商业模式、财务状况及未来的韧性。
1. 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识别
必须明确区分并将风险分类**(IFRS S2第10段;港交所D部分第20条;上交所第14条、第59条第7-11款)**:
- 物理风险:
- 急性: 产生于与天气有关的事件,如风暴、洪水、干旱或热浪,对资产造成直接损失(上交所第59条第8款)。
- 慢性: 来自气候的长期变化,包括降水和温度的变化,可能导致海平面上升、水供应减少、生物多样性丧失和土壤生产力变化(上交所第59条第8款)。
- **转型风险 :**公司向低碳经济转型所面临的风险,包括政策、法律、技术、市场和声誉等方面的风险(上交所第59条第10款)。
- **机遇:**气候变化对公司产生的潜在积极影响,或全球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努力可能为公司带来的机遇(上交所第59条第11款),包括资源效率提升、能源来源转换、低碳产品开发、新市场开拓等。
- **时间范围:**定义“短期、中期、长期”的具体年限,并说明相关定义与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和资源分配计划的匹配情况(IFRS S2第10(b)段;上交所第14条第2款;上交所第59条第13款)。
2. 对业务模式和价值链的影响
- 业务影响: 描述气候风险如何影响公司的采购、生产、销售、服务、内部管理、对外投资等,以及主要供应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IFRS S2第13段;上交所第14条第2款)。
- 集中度分析: 说明风险集中的地理区域、设施或资产类型(IFRS S2第13(b)段;上交所第14条第2款)。
3. 气候转型计划 (Transition Plans)
这是三套标准都强调的重点**(IFRS S2第14段;港交所D部分第23条;上交所第23条)**:
- 具体行动: 披露为应对转型风险对当前和未来战略、商业模式和资源分配进行调整的情况,以及已经或者计划采取的改进生产工艺、更新设备等措施(上交所第23条第1-2款)。
- 资源配置: 说明为实施转型计划提供的资源**(IFRS S2第14(a)(iv)段;上交所第23条第4款)**。
- 假设与依赖: 披露制定转型计划时所依赖的基本假设(上交所第23条第3款)。
- 进展: 报告转型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上交所第23条第5款)。
- 注:港交所要求若无转型计划需做出负面声明(港交所D部分第23条注释)。
4. 气候韧性与情景分析
- 气候适应性评估: 披露主体应当结合所识别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评估公司的战略、商业模式等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上交所第22条;上交所第59条第12款)*,包括:
- 公司关于气候变化对其战略和商业模式影响的评估情况,以及应对相关影响的方法;
- 公司在评估其气候适应性时考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
- 公司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为适应气候变化调整其战略和商业模式的能力。
- 情景分析:
- IFRS S2要求: 必须进行情景分析,且需与公司能力相匹配(定量或定性)(IFRS S2第22段)。
- 上交所/港交所: 鼓励有条件的披露主体采用情景分析等方式进行气候适应性评估,并披露情景分析关键假设、分析过程等(上交所第22条第2款)。
- 情景定义: 情景分析是指在不确定的条件下,确定和评估未来事件的潜在结果范围的过程和方法。就气候变化而言,公司可以使用气候相关情景分析,评估气候变化的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可能如何影响其未来的业务、战略和财务状况**(上交所第59条第6款)**。
5. 财务影响
这是连接ESG与财务报告的桥梁**(IFRS S2第15-21段;上交所第16条)**:
- 当期影响: 披露气候风险对本报告期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经营成果(收入、支出)和现金流的具体影响。
- 预期影响: 披露在短、中、长期内,气候风险对未来财务状况和现金流的预计影响(如资产减值风险、资本支出增加),包括:
- 结合公司投资、资产处置、融资计划等规划,预计公司财务状况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的变化趋势**(上交所第16条第2款第1项)**;
- 结合公司管理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战略,预计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的变化趋势**(上交所第16条第2款第2项)**。
- 定量披露要求: 披露主体在披露财务影响的定量信息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披露具体数值或者合理的区间范围。披露主体确不具备披露财务影响定量信息的能力、相关财务影响无法单独识别,或者因计量的不确定性过大导致该定量信息不具备使用价值的,应当披露相关财务影响的定性信息,解释未披露定量信息的原因,并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提供有助于投资者了解相关影响的信息和说明,以及相关披露的工作计划、进度和时间表**(上交所第16条第3款)**。
第三部分:风险管理
(IFRS S1第43-44段;港交所D部分第27条;上交所第18条)
- 识别与评估流程: 描述公司如何识别气候风险,以及评估这些影响、风险和机遇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和影响的途径**(上交所第18条第1款)**。
- 优先级排序: 说明公司对气候相关影响、风险与机遇的优先级排序及排序标准**(上交所第18条第2款)**。
- 监测机制: 披露公司监测气候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情况,如管理机制、具体流程等**(上交所第18条第3款)**。
- 整合情况: 披露气候风险管理流程融入公司内部管理流程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的调整情况(如有)(上交所第18条第4款)。
第四部分:指标与目标
此部分需提供量化数据,是投资者对比分析的关键。
1. 温室气体排放
(IFRS S2第29段;港交所C部分A1.2;上交所第24条)
- 范围1排放: 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来源产生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例如,在拥有或控制的锅炉、熔炉、运输工具等设备中燃烧燃料产生的排放,化学品、水泥、钢铁等的生产和加工产生的排放,未经物理控制而有意或无意的温室气体释放等**(上交所第59条第16款)。**必须披露绝对排放量(吨二氧化碳当量)。
- 范围2排放:企业消耗的外购电力、蒸汽、供暖或制冷所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上交所第59条第17款)。 必须披露绝对排放量(吨二氧化碳当量)。
- 范围3排放 (价值链):
- 定义: 发生在企业价值链上游和下游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不包括在温室气体范围2排放中),包括下列来源:(1)购买的货物和服务;(2)资本货物;(3)不包括在范围1温室气体排放或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的燃料和能源相关活动;(4)上游运输和分配;(5)操作中产生的废物;(6)商务旅行;(7)雇员通勤;(8)上游租赁的资产;(9)下游的运输和分配;(10)销售产品的加工;(11)销售产品的使用;(12)售出产品的报废处理;(13)下游租赁的资产;(14)特许权;(15)投资**(上交所第59条第18款)**。
- 披露要求: IFRS S2要求披露(但有过渡期豁免);港交所/上交所目前为“鼓励”披露**(上交所第24条第1款)**。
- 核算标准: 披露主体应当披露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所依据的标准、方法、假设或计算工具,并说明排放量的合并方法(如股权比例、财务控制、运营控制等)。报告期内核算标准、方法、假设等发生变化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具体影响**(上交所第26条)**。
- 二氧化碳当量: 披露主体应当将不同温室气体排放量换算成二氧化碳当量公吨数(上交所第24条第1款)。二氧化碳当量是指气体的公吨数乘以其全球变暖潜势(GWP)(上交所第59条第15款)。
- 温室气体类型: 指《京都议定书》列明的7种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氢氟碳化物、三氟化氮、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上交所第59条第14款)**。
关键绩效指标(KPIs)示例(范围1和范围2):
| 指标名称 | 单位 | 报告期数值 | 上年同期数值 | 同比变化 |
|---|---|---|---|---|
| 范围1温室气体排放量 | 吨二氧化碳当量 | XXX | XXX | XX% |
| 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量 | 吨二氧化碳当量 | XXX | XXX | XX% |
|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范围1+2) | 吨二氧化碳当量 | XXX | XXX | XX% |
| 温室气体排放强度 | 吨二氧化碳当量/百万元营收 | XXX | XXX | XX% |
2. 跨行业指标
IFRS S2和上交所均推荐披露以下财务相关指标**(IFRS S2第29段;上交所第19条)**:
| 指标类别 | 披露内容 | 相关KPI示例 |
|---|---|---|
| 转型风险资产 | 易受转型风险影响的资产或业务活动的金额及百分比 | 高碳资产占总资产比例(%);化石燃料相关收入占比(%) |
| 物理风险资产 | 易受物理风险(如洪水、台风)影响的资产金额及百分比 | 位于洪泛区/沿海地区的资产价值(亿元);受极端天气影响的设施数量(个) |
| 气候机遇资产 | 与气候机遇相关的资产或收入占比 | 绿色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清洁能源业务收入(亿元) |
| 资本配置 (Capital Deployment) | 用于应对气候风险或机遇的资本支出(CapEx)、融资或投资金额 | 低碳转型资本支出(亿元);绿色研发投入(亿元);绿色融资余额(亿元) |
| 内部碳定价 | 是否在决策(如投资审批)中使用了内部碳价格,以及具体价格是多少 | 内部碳价(元/吨CO?e);应用内部碳价的投资决策覆盖率(%) |
| 薪酬挂钩 | 气候绩效指标在管理层薪酬中的占比 | 与气候目标挂钩的高管薪酬比例(%);气候KPI达成率(%) |
| 碳信用使用 | 所使用的碳信用额度的来源与数量**(上交所第24条第2款)** | 购买碳信用数量(吨CO?e);碳信用来源类型及认证标准 |
| 碳排放权交易 | 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情况**(上交所第24条第2款)** | 报告期内是否完成清缴;是否存在被有关部门要求整改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
| CCER登记与交易 |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与交易情况**(上交所第27条第3款)** | CCER项目数量;CCER交易量(吨) |
关键绩效指标(KPIs)示例(跨行业指标):
| 指标名称 | 单位/说明 | 报告期数值 |
|---|---|---|
| 易受转型风险影响的资产金额 | 百万元 | XXX |
| 易受转型风险影响的资产占总资产比例 | % | XX% |
| 易受物理风险影响的资产金额 | 百万元 | XXX |
| 易受物理风险影响的资产占总资产比例 | % | XX% |
| 用于应对气候风险或机遇的资本支出 | 百万元 | XXX |
| 内部碳价格 | 元/吨二氧化碳当量 | XXX(如适用) |
| 气候绩效指标与管理层薪酬挂钩比例 | % | XX%(如适用) |
3. 气候目标
(IFRS S2第33-36段;港交所D部分第28-29条;上交所第19条、第27条)
- 目标设定: 披露绝对量目标(如减排50%)或强度目标(如单位营收碳排降低),并说明基准年和目标年**(IFRS S2第33段)**。
- 减排措施与成效: 披露主体应当披露温室气体减排实践的相关信息,包括参与各项减排机制的情况、减排目标、减排措施(如管理措施、资金投入、技术开发等)及其成效等(上交所第27条第1款)。应当按照不同温室气体排放范围分类披露因重新设计生产流程、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更换燃料等减排措施直接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换算成二氧化碳当量公吨数**(上交所第27条第2款)**。
- 净零 vs 总量: 如果设定了“净零”目标,必须分别披露总排放量目标和计划使用的碳信用(Carbon Credits)抵消量**(港交所D部分第29条)**。
- 碳信用质量: 披露计划使用的碳信用来源、认证标准及其在实现目标中的依赖程度**(IFRS S2第36(e)段;上交所第24条第2款)**。
- 国际协议: 说明目标设定是否参考了最新的国际气候协议(如《巴黎协定》)或国家承诺(如中国的“3060”目标)。
- 第三方核查: 本所鼓励有条件的披露主体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公司温室气体排放等数据进行核查或鉴证**(上交所第24条第3款)**。
关键绩效指标(KPIs)示例(气候目标与减排):
| 指标名称 | 单位/说明 | 报告期数值/目标 |
|---|---|---|
| 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相对基准年) | % | 减少XX%(基准年:XXXX年) |
| 目标年 | 年份 | XXXX年 |
| 报告期内直接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范围1) | 吨二氧化碳当量 | XXX |
| 报告期内直接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范围2) | 吨二氧化碳当量 | XXX |
| 报告期内使用的碳信用额度 | 吨二氧化碳当量 | XXX |
| 碳信用额度来源 | 文字说明 | CCER/VCS/Gold Standard等 |
| 碳排放权交易清缴完成情况 | 是/否 | 是 |
4. 能源使用指标
(港交所C部分A2;上交所第35条)
| 指标类别 | 披露内容 | 相关KPI示例 |
|---|---|---|
| 能源消耗总量 | 按类型划分的直接及间接能源总能耗量(以吨标准煤计算)、结构及总能耗强度 | 总能耗(吨标准煤);能耗强度(吨标准煤/万元营收或/单位产量) |
| 清洁能源使用 | 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资源、海洋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种类、总量、比例**(上交所第35条第2款)** | 清洁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清洁能源占比(%) |
| 节能措施与目标 | 采购节能生产设备、节能照明设备、节能温控设备,采用余热余压利用、能源梯级利用等措施**(上交所第35条第3款)** | 节能改造投资(万元);年度节能量(吨标准煤);能效提升目标(%) |
总结:披露结构建议
为了同时满足三方要求,建议报告结构如下:
- 气候治理: 董事会监管与管理层执行架构、专业能力、信息报告机制、决策整合情况。
- 气候战略:
- 已识别的物理与转型风险/机遇清单(含时间范围定义)。
- 对业务模式和价值链的影响分析(含风险集中度)。
- 气候相关转型计划(含资源配置、基本假设、实施进展)。
- 气候韧性评估(气候适应性、情景分析结果)。
- 财务影响分析(当期与预期,含定量/定性说明)。
- 风险管理: 识别与评估流程、优先级排序、监测机制、与整体风控的融合情况。
- 指标与绩效:
- GHG排放表(范围1、2及范围3,含核算方法说明)。
- 跨行业财务指标(易受风险影响的资产比例、资本支出、内部碳定价、薪酬挂钩等)。
- 能源使用指标(总能耗、清洁能源占比、节能措施)。
- 减排目标及进度(含碳信用使用说明、CCER交易情况)。
特别提示:上交所特别强调双重重要性(财务重要性+影响重要性),即不仅要披露气候对公司的财务影响,还要披露公司对气候的外部影响(如碳足迹对环境的影响)(上交所第5条)。在撰写时需同时兼顾这两个视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