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路径与指标体系解读
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路径与指标体系解读
一、概述
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工作,是面向制造型企业和算力设施开展的分阶段、梯度化培育工作。其核心是通过技术创新、结构调整和管理优化等措施,持续降低工厂或设施边界内的二氧化碳排放,并逐步趋近于近零排放。
与一次性“评价认定”不同,国家级零碳工厂强调“先建设、后验收、持续提升”。申报单位需具备一定建设基础,提出明确的建设目标、实施路径和重点项目,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任务;通过验收后,方正式成为“国家级零碳工厂”。工信厅节函〔2026〕334号 / 新华社解读
申报入库
↓
制定建设方案和年度目标
↓
实施能源替代、节能改造、数字化管理等任务
↓
年度自评与进展报送
↓
评估验收
↓
正式成为国家级零碳工厂
↓
持续披露与巩固提升二、主要目标
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旨在推动工业企业和算力设施实现以下转型:
能源结构清洁化 提高非化石能源、绿电和物理可溯源绿电的消费比例,减少化石能源依赖。
生产过程低碳化 通过工艺优化、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高效设备更新、余热余压利用和低碳原料替代,降低生产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产品与供应链协同降碳 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推进绿色采购、供应商减碳、绿色物流和资源循环利用。
能碳管理数字化 建设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实现能源和碳排放数据的自动采集、在线监测、精准核算、智能分析和辅助决策。
碳信息透明化 定期披露碳排放、产品碳足迹、碳抵销和零碳工厂建设成效,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靠、可核查。
三、建设对象
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对象包括:
| 类型 | 主要对象 |
|---|---|
| 制造型企业 | 从事实际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
| 零碳算力设施 | 数据中心、智算中心等具备独立物理边界和供配电、制冷系统的算力设施 |
制造型企业主要申报基础
制造型企业通常应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为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 属于从事实际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低于 1,000 吨标准煤;
- 已入选国家绿色工厂名单;
- 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或优于行业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1级(先进值)及相关能效标杆水平;
- 已建立碳排放核算体系和较完善的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
算力设施主要申报基础
零碳算力设施通常应具备以下条件:
- 所有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
- 具有明确、完整的物理边界;
- 拥有独立的供配电系统和制冷系统;
- 规模原则上不小于 3,000 个标准机架,智算中心不受该规模限制;
- 电能利用效率达到《数据中心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40879—2021)2级及以上水平;
- 已入选国家绿色算力设施名单(原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
具体申报条件、适用范围和地方推荐要求,应以当年度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
四、核心指标要求
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设置三项核心指标,并要求申报单位在建设期内完成年度目标,且最晚不晚于 2030年 达到目标要求。工信厅节函〔2026〕334号
| 核心指标 | 申报基本要求 | 建设期目标要求 | 说明 |
|---|---|---|---|
| 单位能耗碳排放 | 不高于 1.8 tCO₂/tce | 不高于 0.2 tCO₂/tce | 衡量单位综合能源消费的碳排放强度 |
| 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 | 不低于 30% | 不低于 95% | 衡量能源消费结构的清洁化程度 |
|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物理认定量占比 | 不低于 10% | 不低于 35% | 年用电量500万kWh以上单位适用;算力设施不设申报基本要求 |
其中,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物理认定量重点关注可物理溯源的绿电使用情况,例如:
- 企业自建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的自发自用电量;
- 绿电直连电量;
- 工业绿色微电网自用电量;
- 新能源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自用电量;
- 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模式下的自用绿电量。
五、评估指标体系
除三项核心指标外,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还围绕过程脱碳、协同降碳、智能控碳以及碳抵销和信息披露设置引导指标,共形成 5类、11项指标 的评估体系。
| 类别 | 指标编号 | 指标名称 |
|---|---|---|
| 源头减碳 | 1.1 | 单位能耗碳排放 |
| 1.2 | 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 | |
| 1.3 |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物理认定量占比 | |
| 过程脱碳 | 2.1 |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
| 2.2 | 节能装备应用占比 | |
| 2.3 | 碳清除率 | |
| 协同降碳 | 3.1 | 开展产品碳足迹分析占比 |
| 3.2 | 零碳供应链管理措施符合项数 | |
| 智能控碳 | 4.1 | 能碳管理中心能源数据自动采集率 |
| 4.2 | 能碳管理中心功能符合项数 | |
| 碳抵销和信息披露 | 5.1 | 碳排放信息披露透明度与质量 |
零碳工厂建设路径
零碳工厂建设应以科学算碳为基础,以源头减碳、过程脱碳为重点,以协同降碳、智能控碳为支撑,并通过碳抵销与信息披露实现闭环管理。 建设过程中,应以2025年为统计基准年,建立年度目标、重点项目和证明材料体系,并确保验收时各项指标较申报时持续改善。
一、总体建设框架
零碳工厂建设方案包含六条主要路径。其中,“科学算碳”是基础能力,贯穿其余五类评估指标。
科学算碳
↓
源头减碳 → 过程脱碳 → 协同降碳
↓ ↓
智能控碳 → 碳抵销与信息披露
↓
持续监测、年度改进、验收达标| 建设路径 | 核心目标 | 对应评估指标 |
|---|---|---|
| 科学算碳 | 建立统一、准确、可追溯的能源与碳排放核算体系 | 贯穿全部指标 |
| 源头减碳 | 降低能源消费碳排放,提升非化石能源使用比例 | 1.1、1.2、1.3 |
| 过程脱碳 | 提升能效、优化工艺、减少直接排放 | 2.1、2.2、2.3 |
| 协同降碳 | 将减碳管理延伸至产品、供应链和物流环节 | 3.1、3.2 |
| 智能控碳 | 建设数字化能碳管理平台,实现自动采集和智能决策 | 4.1、4.2 |
| 碳抵销与信息披露 | 对剩余排放实施合规抵销,并公开披露建设成效 | 5.1 |
核心指标
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期的核心指标包括:
- 单位能耗碳排放
- 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
-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物理认定量占比
二、路径一:科学算碳——建立碳管理基础能力
1. 建设目标
建立覆盖能源消费、碳排放、产品碳足迹、供应链碳排放和碳抵销情况的核算体系,确保数据满足“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MRV)”要求。
2. 主要任务
| 重点方向 | 建设内容 |
|---|---|
| 明确核算边界 | 明确工厂、生产线、主要用能设备、购入电力和热力、输出电力和热力等核算边界。算力设施应以设施物理边界为核算边界。 |
| 建立排放清单 | 识别化石燃料燃烧、工艺过程、废弃物处理、购入电力、购入热力等碳排放源。 |
| 统一核算方法 | 按照 GB/T 32150—2025、GB/T 32151 等标准开展碳排放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数据,无法取得时采用国家排放因子。 |
| 完善能源计量 | 按照 GB 17167—2025 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覆盖进出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 |
| 建立数据台账 | 建立能源、碳排放、绿电、绿证、产品碳足迹、碳资产和项目减排量等数据台账。 |
| 形成证据链 | 对每项数据注明来源、统计口径、计算过程、判定依据及对应证明材料页码。 |
3. 建设重点
- 保持各项指标分子与分母核算范围一致;
- 区分能源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消费量、物理可溯源绿电量、绿证认定电量和电能量交易认定电量;
- 对生物质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单独核算和说明,但不计入二氧化碳排放量;
- 建立年度碳盘查、内部复核和第三方核查机制;
- 将核算结果作为项目决策、设备改造、绿电采购和供应链管理的依据。
三、路径二:源头减碳——重构低碳能源供应体系
1. 建设目标
通过减少化石能源使用、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和物理可溯源绿电使用比例,降低单位能耗碳排放。
2. 对应指标
| 指标 | 指标含义 | 建设方向 |
|---|---|---|
| 1.1 单位能耗碳排放 | 每消费1吨标准煤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 降低能源结构和用能方式的碳排放强度 |
| 1.2 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 | 非化石能源消费量占综合能源消费量的比例 | 提升绿电、绿热、生物质能、绿氢等使用比例 |
| 1.3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物理认定量占比 | 物理可溯源非化石能源电力占总用电量比例 | 提升自发自用、绿电直连等实体绿电比例 |
3. 主要建设任务
(1)提升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比例
- 建设或利用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生物质发电等项目;
- 推进厂区屋顶光伏、停车场光伏、光储充一体化设施建设;
- 探索绿电直连、工业绿色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模式;
- 通过新能源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等方式提高物理可溯源绿电消费量;
- 参与电能量交易,采购非化石能源电力;
- 合规采购并核销绿证,补充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认定量。
(2)推进终端能源低碳化和电气化
- 实施燃煤自备锅炉替代;
- 推进工业窑炉、电锅炉、热泵、电制冷等终端电气化改造;
- 使用非化石能源供热、供冷;
- 推广高效热泵、蓄冷蓄热和电能替代技术;
- 推进厂内叉车、运输车辆、工程机械等新能源更新改造;
- 在具备条件的场景使用绿氢、绿色合成氨、绿色甲醇等低碳燃料或原料。
(3)建设能源协同系统
- 建设工业绿色微电网;
- 推进“光伏 + 风电 + 储能 + 余热利用 + 高效热泵”一体化应用;
- 通过储能、需求响应和负荷优化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
- 建立绿电来源、使用量和环境属性的追溯管理机制。
4. 绿电使用的优先顺序
建议优先提升具备物理可溯源属性的绿电使用比例:
自发自用新能源电力
↓
绿电直连、绿色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
↓
电能量交易认定的非化石能源电力
↓
绿证交易认定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注意
- 物理认定绿电可计入指标1.2和指标1.3;
- 电能量交易认定量、绿证交易认定量可按规则计入指标1.2,但不计入指标1.3;
- 使用绿证认定的电量,原则上不超过统计期内用户下网电量的50%;
- 绿证购买时间与对应电量生产时间应属于同一年度。
四、路径三:过程脱碳——提升能效与工艺低碳化水平
1. 建设目标
围绕生产工艺、重点设备、余热余压、原料替代、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工程化碳清除等环节,降低生产过程碳排放。
2. 对应指标
| 指标 | 适用范围 | 建设方向 |
|---|---|---|
| 2.1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 制造型企业适用;算力设施不适用 | 降低单位经济产出的综合能源消费量 |
| 2.2 节能装备应用占比 | 适用有能效标准的重点用能设备 | 提高能效2级及以上、节能水平设备的覆盖率 |
| 2.3 碳清除率 | 仅适用于存在直接CO₂排放的单位 | 通过工程技术手段清除或封存二氧化碳 |
3. 主要建设任务
(1)开展节能降碳诊断与技术改造
- 对主要生产工序、重点用能系统和高耗能设备开展节能诊断;
- 识别能源浪费、设备低效运行、工艺不匹配和余热未利用等问题;
- 制定“一企一策”的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方案;
- 对标行业能效标杆和先进水平,明确设备更新计划。
(2)推广节能高效装备
重点关注具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 电动机;
- 变压器;
- 工业锅炉;
- 风机;
-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 工业制冷设备;
- 热泵设备。
建设时应优先采用达到或优于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2级、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节能水平的装备;达到能效1级及以上或“能效先进水平”的装备应单独统计和报告。
(3)优化生产工艺和用能系统
- 优化工艺路线、生产节拍和设备运行参数;
- 实施变频调速、智能控制、空压系统优化、蒸汽系统优化和制冷系统优化;
- 推进余热、余压、余气回收利用;
- 推广节能降碳新型材料;
- 使用低碳、零碳和再生原料替代;
- 推动生产废弃物减量化、高效回收和综合利用。
(4)实施工程化碳清除
对于存在化石燃料燃烧、过程排放或废弃物处理直接排放的企业,可因地制宜开展:
- 碳捕集与封存(CCS);
- 直接空气捕集(DAC);
- 固碳技术等工程化碳清除项目。
注意
碳汇和二氧化碳能源化利用不计入碳清除量。纳入统计的碳清除量应确保对应二氧化碳未再次排放。
五、路径四:协同降碳——推动产品、供应链和物流绿色转型
1. 建设目标
将碳管理从厂内生产环节延伸至产品全生命周期、供应商管理、采购管理、物流运输和废弃物回收利用等环节。
2. 对应指标
| 指标 | 指标含义 | 建设方向 |
|---|---|---|
| 3.1 开展产品碳足迹分析占比 | 已开展碳足迹分析的主要产品类别占比 | 提升产品全生命周期碳管理覆盖率 |
| 3.2 零碳供应链管理措施符合项数 | 满足要求的零碳供应链管理措施数量 | 建立供应链降碳管理体系 |
3. 产品碳足迹管理
企业应按照 GB/T 24067—2024 等相关标准,开展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碳足迹核算与分析。
重点工作包括:
- 梳理主要产品或服务类别;
- 建立产品碳足迹核算模型;
- 识别原材料、生产制造、运输、使用和报废阶段的重点排放环节;
- 制定产品碳足迹改善措施;
- 推动低碳原料、低碳工艺、低碳包装和绿色物流应用;
- 逐步提升主要产品类别碳足迹分析覆盖率。
4. 零碳供应链管理措施
零碳供应链管理可围绕以下六项措施推进:
| 序号 | 管理措施 | 重点工作 |
|---|---|---|
| 1 | 健全管理制度 | 建立供应商绿色低碳管理制度、绿色低碳产品优先采购制度等。 |
| 2 | 加强碳数据协同 | 开展主要外购产品碳足迹量化,配合下游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 |
| 3 | 强化供应商培育 | 对供应商开展培训、评价、诊断和技术赋能,带动供应商实施节能降碳改造。 |
| 4 | 推进资源循环利用 | 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废旧产品回收、处置和循环利用体系。 |
| 5 | 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 | 在供应链系统或能碳系统中建设供应链碳管理、绿色采购管理等功能。 |
| 6 | 推行绿色低碳物流 | 优化运输结构,提高铁路、水路、管道和新能源车辆运输比例。 |
5. 绿色物流要求
清洁运输方式包括:
- 铁路运输;
- 水路运输;
- 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运输;
- 纯电动汽车运输;
- 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
清洁运输比例应满足:
| 阶段 | 清洁运输比例要求 |
|---|---|
| 建设期内 | 不低于85% |
| 建设期满时 | 达到100% |
六、路径五:智能控碳——建设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
1. 建设目标
建设数字化能碳管理体系,实现能源与碳排放数据的自动采集、实时监测、核算分析、预测预警和辅助决策。
2. 对应指标
| 指标 | 指标含义 | 建设方向 |
|---|---|---|
| 4.1 能碳管理中心能源数据自动采集率 | 自动采集能源数据量占应采集数据总量的比例 | 提高计量数据自动化、在线化水平 |
| 4.2 能碳管理中心功能符合项数 | 平台稳定运行1年以上后具备的功能数量 | 完善能源、碳排放、碳资产和供应链碳管理能力 |
3. 数据自动采集建设
重点建设以下数据采集能力:
- 智能电表、流量计、温度计、压力传感器等物联网设备直连;
- ERP、MES、SCADA、EMS 等系统通过 API 接口实现数据同步;
- 电网、燃气、热力等公用事业单位数据接口接入;
- 主要用能设备、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进出用能单位的在线计量;
- 能源、产量、设备状态、工艺参数和碳排放数据的关联分析。
4. 能碳管理中心功能清单
能碳管理平台可逐步建设以下13项功能:
| 类别 | 功能 |
|---|---|
| 能源查询与核算 | 能耗查询、能源消费量和强度计算 |
| 能源分析与优化 | 能源消费分析与用能策略推荐、能效对标、能流分析、能效平衡与优化 |
| 预算与碳核算 | 用能与碳排放预算管理、碳排放核算、产品碳足迹核算 |
| 供应链与核查 | 供应链碳管理、碳核查支撑 |
| 碳资产与决策 | 碳资产管理、智能分析与辅助决策支持 |
建设模式
不要求所有功能集成在同一平台。企业可采用“能管中心 + 碳排放管理系统 + 供应链管理系统”等组合模式实现。
七、路径六:碳抵销与信息披露——实现剩余排放管理和成效公开
1. 建设目标
在优先实施实体减排的基础上,对难以消除的剩余排放开展合规碳抵销,并定期、公开、透明地披露零碳工厂建设过程和成效。
2. 碳抵销要求
| 抵销方式 | 可使用的减排量要求 |
|---|---|
| 国内碳抵销 | 应使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
| 跨境碳交易抵销 | 应使用《巴黎协定》第六条碳市场机制产生的国际转让减缓成果(ITMOs) |
3. 信息披露要求
企业可通过以下载体定期披露碳信息:
- 可持续发展报告;
- ESG 报告;
- 零碳工厂建设报告;
- 企业官网、社会责任报告或其他公开披露文件。
建议披露内容包括:
| 披露类别 | 主要内容 |
|---|---|
| 碳排放信息 | 碳排放总量、强度、核算边界、核算方法、主要排放源及年度变化情况 |
| 能源消费信息 | 综合能源消费量、用电量、非化石能源消费量、绿电使用情况 |
| 产品碳足迹信息 | 主要产品或服务碳足迹核算结果、重点排放环节和改善措施 |
| 碳抵销信息 | 抵销量、抵销项目、减排量类型、注销或使用情况 |
| 建设进展信息 | 零碳工厂建设目标、重点项目、年度成效、指标改善情况 |
| 管理与核查信息 | 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内部审核、第三方核查情况 |
信息质量原则
碳排放信息应遵循“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原则,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八、零碳工厂建设实施路线图
第一阶段:基线核算与差距诊断
主要任务:
- 以2025年为基准年,开展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盘查;
- 明确核算边界、能源种类、排放源和数据责任部门;
- 测算11项评估指标的基线值;
- 识别核心指标差距、重点排放源和节能降碳潜力;
- 形成零碳工厂建设基础评估报告。
主要成果:
- 能源与碳排放台账;
- 2025年基准年指标表;
- 排放源清单;
- 差距分析报告;
- 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二阶段:目标设定与方案编制
主要任务:
- 明确零碳工厂建设期和目标达成年;
- 制定单位能耗碳排放、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物理认定绿电占比等核心指标年度目标;
- 制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建设周期和责任分工;
- 编制零碳工厂建设方案及证明材料目录。
主要成果:
- 建设目标年度表;
- 零碳工厂建设方案;
- 重点项目清单;
- 投资测算与效益分析;
- 数据与证明材料清单。
第三阶段:项目实施与能力建设
主要任务:
- 实施绿电替代、分布式新能源、储能、节能改造和工艺优化项目;
- 建设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
- 推进产品碳足迹核算和供应链降碳;
- 完善绿色物流、循环利用和碳资产管理机制;
- 开展内部培训、供应商培训和绩效评价。
主要成果:
- 重点项目建设档案;
- 自动化能源数据采集系统;
- 产品碳足迹报告;
- 绿色供应链管理制度;
- 年度碳排放与能源管理报告。
第四阶段:持续改进与申报验收
主要任务:
- 按年度报送建设进展、指标变化和绩效信息;
- 对指标偏差进行分析并实施纠偏;
- 开展内部审核、第三方核查和证明材料复核;
- 定期披露碳排放和建设成效;
- 持续巩固并提升各项指标。
主要成果:
- 年度建设进展报告;
- 指标达成分析报告;
- 第三方核查材料;
- 碳信息披露报告;
- 申报与验收材料。
九、重点项目库建议
企业可结合自身行业、工艺和能源条件建立零碳工厂重点项目库。
| 项目类别 | 典型项目 | 主要支撑指标 |
|---|---|---|
| 绿色能源项目 | 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绿电直连、绿色微电网、储能项目 | 1.1、1.2、1.3 |
| 电气化替代项目 | 燃煤锅炉替代、电锅炉、高效热泵、电窑炉、电制冷改造 | 1.1、1.2、2.1 |
| 节能改造项目 | 高效电机、变压器、空压系统、风机、水泵、制冷系统改造 | 2.1、2.2 |
| 工艺优化项目 | 工艺流程优化、余热余压利用、低碳原料替代、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 2.1、2.2、2.3 |
| 碳清除项目 | 碳捕集与封存、直接空气捕集、固碳技术应用 | 2.3 |
| 产品低碳项目 | 产品碳足迹核算、低碳产品设计、绿色包装改造 | 3.1 |
| 供应链降碳项目 | 供应商碳管理、绿色采购、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 3.2 |
| 绿色物流项目 | 铁路/水路运输替代、新能源运输车辆、运输路线优化 | 3.2 |
| 数字化项目 | 能碳管理中心、智能计量、数据中台、碳核算与预警系统 | 4.1、4.2 |
| 碳管理项目 | 碳资产管理、CCER抵销、ESG报告、碳信息披露 | 5.1 |
十、制造型企业与算力设施的差异化关注点
| 事项 | 制造型企业 | 算力设施 |
|---|---|---|
|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 适用 | 不适用 |
| 主要耗能环节 | 工艺设备、动力系统、锅炉窑炉、空压制冷等 | IT设备、制冷系统、供配电系统、照明及辅助系统等 |
| 主要业务量 | 产品产量、工业增加值、产能利用率 | 标准机架数、上架率、运行负荷、算力服务类型等 |
| 能源核算边界 | 企业或工厂核算边界 | 算力设施物理边界 |
| 无法单独计量时 | 按实际计量或合理方法核算 | 可按算力设施总用电量占所在购电单位总用电量比例进行分摊 |
| 重点减碳方向 | 工艺优化、设备更新、原料替代、余热利用 | 绿电供应、制冷优化、服务器能效、供配电效率、负荷调度 |
十一、建设方案编制要点
零碳工厂建设方案建议按照以下逻辑编制:
企业概况
↓
建设基础与现状诊断
↓
能源与碳排放趋势分析
↓
建设目标与年度指标
↓
六大建设路径与重点项目
↓
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
↓
证明材料目录编制方案时,应特别注意:
- 所有数据、指标、结论和项目均应说明数据来源、统计口径、计算过程和判定依据;
- 每项结论应匹配相应的证明材料名称和页码;
- 对不适用指标,应在年度目标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
- 已达到指标目标的企业,应重点说明持续巩固、提升和创新措施;
- 建设期内应按年度通过管理平台报送建设进展、指标变化和绩效信息。
整理: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评估指标体系
一、总体框架
适用对象:零碳工厂及零碳算力设施。 指标总数:5个类别、11项指标。 总体原则:验收时,各项指标原则上应较申报时持续改善。
| 一级类别 | 指标编号 | 指标名称 | 核心关注点 |
|---|---|---|---|
| 1. 源头减碳 | 1.1 | 单位能耗碳排放 | 能源消费的碳排放强度 |
| 1.2 | 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 | 非化石能源替代程度 | |
| 1.3 |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物理认定量占比 | 可物理溯源绿电使用程度 | |
| 2. 过程脱碳 | 2.1 |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 生产能效水平 |
| 2.2 | 节能装备应用占比 | 高效节能设备覆盖程度 | |
| 2.3 | 碳清除率 | 工程化碳清除成效 | |
| 3. 协同降碳 | 3.1 | 开展产品碳足迹分析占比 | 产品全生命周期碳管理 |
| 3.2 | 零碳供应链管理措施符合项数 | 供应链降碳管理能力 | |
| 4. 智能控碳 | 4.1 | 能碳管理中心能源数据自动采集率 | 数据自动化采集能力 |
| 4.2 | 能碳管理中心功能符合项数 | 数字化能碳管理能力 | |
| 5. 碳抵销和信息披露 | 5.1 | 碳排放信息披露透明度与质量 | 碳信息公开、真实与可核查性 |
关键适用性说明
| 情形 | 适用规则 |
|---|---|
| 算力设施 | 不适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2.1)。 |
| 存在直接二氧化碳排放的单位 | 如存在化石燃料燃烧、过程排放、废弃物处理排放等,适用“碳清除率”(2.3)。 |
| 无上述直接排放的单位 | 不适用“碳清除率”(2.3)。 |
| 算力设施的核算边界 | 二氧化碳排放量和综合能源消费量均以算力设施物理边界为准。 |
| 无法单独计量的算力设施能源/绿电 | 按算力设施总用电量占所在购电单位总用电量的比例,分摊计算实际使用量。 |
| 核算一致性 | 各比例指标的分子、分母核算边界须保持一致。 |
二、源头减碳
2.1 单位能耗碳排放
定义:统计期内,每消费1吨标准煤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目的:衡量能源消费的综合碳排放强度。
计算公式
| 参数 | 含义 | 单位 |
|---|---|---|
| 单位能耗碳排放 | tCO₂/tce | |
| 二氧化碳排放量 | tCO₂ | |
| 综合能源消费量 | tce |
二氧化碳排放量构成
| 构成项 | 核算内容 |
|---|---|
|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 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CO₂排放。 |
| 过程排放 | 工艺过程产生的CO₂排放。 |
| 购入电力/热力 | 购入电力、热力对应的间接排放。 |
| 输出电力/热力 | 对外输出电力、热力对应的排放扣减。 |
| CO₂回收利用 | 经回收后自用作原料或作为产品外供,且确保不再排放的CO₂,可扣减。 |
主要核算规则
核算依据 采用 GB/T 32150—2025、GB/T 32151 适用部分或国际通行温室气体核算标准;可采用实测法、物料平衡法或排放因子法。
生物质排放处理 生物质燃料燃烧产生的CO₂应单独核算和说明,但不计入该指标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排放因子优先级 优先采用实测值;无法取得实测值时,可采用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的排放因子。
非化石能源排放因子
-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物理认定量:排放因子按零计;
- 非化石能源热力:排放因子按零计。
外购电力核算方式 可采用以下任一方式:
- 按省级电力平均CO₂排放因子核算;缺失时采用区域平均因子;
- 参与电能量交易并获得认定的非化石能源电量按零排放计,其他电量采用全国电力平均排放因子;
- 经非化石能源消费认定的电量按零排放计,其他电量采用全国化石能源电力排放因子。
综合能源消费量口径
- 包括作为原料使用的能源;
- 扣除能源加工转换产出、能源回收利用等重复计算因素;
- 水、氧气、压缩空气等耗能工质不直接纳入核算,但其生产消耗的能源应纳入;
- 电力消费按等价值折标;电力折标系数使用本省平均发电煤耗,无法取得时使用
0.2856 kgce/kWh。
2.2 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
定义:统计期内非化石能源消费量占综合能源消费量的比例。 目的:衡量能源结构低碳化、清洁化程度。
计算公式
| 参数 | 含义 | 单位 |
|---|---|---|
| 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 | % | |
| 非化石能源消费量 | tce | |
| 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含作为原料使用的能源 | tce |
可纳入的非化石能源
| 类别 | 可纳入范围 |
|---|---|
| 直接利用能源 | 核能、可再生能源等。 |
| 非化石二次能源 | 非化石能源电力、非化石能源供热(制冷)、生物质能、绿氢、绿色合成氨、绿色甲醇等。 |
| 纳入前提 | 来源属性清晰、可有效溯源、环境价值不重复核算。 |
| 不纳入范围 | 作为原料使用的非化石能源。 |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构成
| 构成项 | 含义 | 当前核算要求 |
|---|---|---|
| 物理可溯源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 | 可计入。 | |
| 参与电能量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认定量 | 可计入。 | |
| 通过绿证交易认定的非化石能源电量 | 可计入,但原则上不超过下网电量的50%。 | |
| 省内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分摊量 | 现阶段暂不计入。 |
绿证核算要求
- 应使用已核销的绿证;
- 绿证对应电量按其实际生产时间计入相应核算年度;
- 绿证购买时间应与对应电量生产时间处于同一年度;
- 使用绿证计入的电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期内用户下网电量的50%。
2.3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物理认定量占比
定义:统计期内,具备物理可溯源条件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占同期总用电量的比例。 目的:衡量企业实际、可追溯使用绿电的程度,而非仅依赖交易或绿证认定。
计算公式
| 参数 | 含义 | 单位 |
|---|---|---|
|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物理认定量占比 | % | |
| 具备物理可溯源条件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 | kWh | |
| 总用电量 | kWh |
可认定为物理可溯源的绿电来源
- 非化石能源发电自发自用电量;
- 绿电直连自用电量;
- 工业绿色微电网自用电量;
- 新能源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自用电量;
- 源网荷储一体化模式下的自用电量;
- 其他具备物理可追溯条件的非化石能源电力。
不纳入本指标的电量
以下电量可按规则纳入指标1.2,但不属于物理认定量:
- 电能量交易认定量;
- 绿证交易认定量;
- 省内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分摊量。
三、过程脱碳
3.1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适用对象:制造型企业。 不适用对象:算力设施。 定义:统计期内综合能源消费量与工业增加值的比值。 目的:衡量单位经济产出的能源消耗水平。
计算公式
| 参数 | 含义 | 单位 |
|---|---|---|
|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 tce/万元 | |
| 综合能源消费量 | tce | |
| 工业增加值 | 万元 |
工业增加值核算规则
- 采用生产法核算。
- 2025年按现价核算;后续建设年度以2025年为价格基期,采用不变价格核算。
- 现价工业增加值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 不变价折算优先采用省级统计部门发布的相应行业PPI;无省级数据时采用国家统计局相应行业PPI。
- 工业中间投入包括工业生产中消耗的外购物质产品和对外支付的服务费用。
3.2 节能装备应用占比
定义:达到或优于国家能效强制性标准2级、或达到相关节能水平要求的装备额定总功率,占纳入统计装备额定总功率的比例。 目的:衡量高效节能装备的覆盖率。
计算公式
| 参数 | 含义 | 单位 |
|---|---|---|
| 节能装备应用占比 | % | |
| 符合节能水平要求的装备累计额定总功率 | kW | |
| 纳入统计范围装备累计额定总功率 | kW |
统计范围与要求
| 项目 | 要求 |
|---|---|
| 达标门槛 | 达到或优于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2级,或达到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节能水平”。 |
| 更高水平装备 | 达到能效1级及以上或“能效先进水平”的装备,应单独报告。 |
| 纳入统计的装备 | 有适用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设备。 |
| 典型设备 | 电动机、变压器、工业锅炉、风机、容积式空气压缩机、工业制冷设备、热泵等。 |
| 排除范围 | 无适用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装备不纳入统计。 |
3.3 碳清除率
适用对象:存在化石燃料燃烧、过程排放、废弃物处理等CO₂直接排放的单位。 定义: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实现的CO₂清除量,占直接排放量与清除量之和的比例。 目的:衡量工程化碳清除能力。
计算公式
| 参数 | 含义 | 单位 |
|---|---|---|
| 碳清除率 | % | |
| 工程技术手段实现的CO₂清除量 | tCO₂ | |
| 化石燃料燃烧、过程、废弃物处理等直接CO₂排放量 | tCO₂ |
可计入的碳清除方式
- 碳捕集与封存(CCS);
- 直接空气捕集(DAC);
- 固碳技术等工程技术路径。
不可计入范围
- 碳汇不计入;
- 二氧化碳能源化利用不计入;
- 已清除的CO₂必须确保未再次排放。
四、协同降碳
4.1 开展产品碳足迹分析占比
定义:统计期内,已开展碳足迹分析的主要产品类别数,占主要产品类别总数的比例。 目的:推动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识别、核算与改善。
计算公式
| 参数 | 含义 | 单位 |
|---|---|---|
| 产品碳足迹分析开展占比 | % | |
| 已开展主要产品碳足迹分析的产品类别数 | 类 | |
| 主要产品类别总数 | 类 |
产品类别认定规则
| 对象 | 产品类别总数的认定方式 |
|---|---|
| 制造型企业 | 依据《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所列主要工业产品数量统计。 |
| 算力设施 | 依据 GB/T 4754—2017 类别说明,并结合对外服务模式,确定涉及的行业小类数量。 |
| 判定原则 | 每一产品或服务类别中,完成至少1项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碳足迹分析,即视为该类别已开展分析。 |
碳足迹分析要求
- 采用 GB/T 24067—2024 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推荐团体标准;
- 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
- 识别重点碳排放环节;
- 根据分析结果持续改善产品碳足迹;
- 对尚无专项核算标准的产品,可基于 GB/T 24067—2024 自行建立方法并开展探索。
4.2 零碳供应链管理措施符合项数
定义:申报单位实施零碳供应链管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管理措施数量。 可核查管理措施:共6项。
| 序号 | 管理措施 | 核心要求 |
|---|---|---|
| 1 | 健全管理制度 | 建立供应链降碳制度,如供应商绿色低碳管理制度、绿色低碳产品优先采购制度等。 |
| 2 | 加强碳数据协同 | 开展主要外购产品碳足迹量化,或配合下游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量化。 |
| 3 | 强化供应商培育 | 面向供应商实施培训、评价、诊断、技术赋能等,带动供应商零碳转型。 |
| 4 | 推进资源循环利用 | 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废旧产品回收处置体系,协同循环利用废弃物。 |
| 5 | 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 | 建立零碳供应链信息化系统,或在既有供应链/能碳系统中设置供应链碳管理、绿色采购等功能。 |
| 6 | 推行绿色低碳物流 | 优化运输结构、提高清洁运输比例;建设期内不低于85%,建设期满达到100%。 |
清洁运输比例
清洁运输方式包括:
- 铁路运输;
- 水路运输;
- 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运输;
- 纯电动汽车运输;
- 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
适用运输范围:企业进出厂的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
五、智能控碳
5.1 能碳管理中心能源数据自动采集率
定义:能碳管理平台通过自动方式采集的有效能源数据量,占平台所需能源数据采集总量的比例。 目的:衡量能源数据在线化、自动化和实时化水平。
计算公式
| 参数 | 含义 | 单位 |
|---|---|---|
| 能源数据自动采集率 | % | |
| 有效自动采集的能源相关数据量 | 个 | |
| 平台应采集的能源相关数据总量 | 个 |
前提与数据来源
计量器具要求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 GB 17167—2025 要求。
纳入统计的数据范围 应包括按规定配备计量器具的以下数据:
- 进出用能单位的数据;
- 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数据;
- 主要用能设备的数据。
自动采集方式
- 智能电表、流量计、传感器等物联网设备直连;
- ERP、MES、SCADA、EMS等系统通过API接口同步;
- 电网、燃气、热力等公用事业单位通过接口提供;
- 其他合规的自动数据传输方式。
5.2 能碳管理中心功能符合项数
定义:数字化能碳管理平台稳定运行满1年后,符合要求的能碳管理功能数量。
建设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和园区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建设指南》,利用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数字孪生等技术,实现能耗与碳排放数据的采集、监测、核算、分析、预测、预警和智能决策支持。
可核查功能:共13项
| 类别 | 功能 |
|---|---|
| 能源查询与核算 | 1. 能耗查询;2. 能源消费量和强度计算。 |
| 能源分析与优化 | 3. 能源消费分析与用能策略推荐;4. 能效对标;5. 能流分析;6. 能效平衡与优化。 |
| 预算与碳核算 | 7. 用能与碳排放预算管理;8. 碳排放核算;9. 产品碳足迹核算。 |
| 供应链与核查 | 10. 供应链碳管理;11. 碳核查支撑。 |
| 碳资产与决策 | 12. 碳资产管理;13. 智能分析与辅助决策支持。 |
系统形态要求:不要求全部功能集成于单一平台,可采用“能管中心 + 碳排放管理系统”等组合模式实现。
六、碳抵销和信息披露
6.1 碳排放信息披露透明度与质量
定义:通过公开报告定期披露企业碳排放、产品碳足迹、碳抵销和零碳工厂建设成效等信息的透明度、完整性和可信度。
应披露的信息
| 信息类别 | 披露内容 |
|---|---|
| 碳排放信息 | 企业或设施碳排放数据、核算边界、核算方法等。 |
| 产品碳足迹信息 | 产品或服务的碳足迹核算、分析及改善情况。 |
| 碳抵销信息 | 碳抵销实施情况及相关依据。 |
| 零碳建设信息 | 零碳工厂建设进展、措施、成果与实际成效。 |
可采用的披露载体
- 可持续发展报告;
- ESG报告;
- 零碳工厂建设报告;
- 其他定期公开披露文件。
信息质量原则
碳排放信息应遵循**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MRV)**原则,并确保:
- 数据真实;
- 数据准确;
- 信息完整;
- 结果可靠;
- 过程可追溯、可验证。
七、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
源头减碳
├─ 降低单位能耗碳排放(1.1)
├─ 提升非化石能源使用比例(1.2)
└─ 提升物理可溯源绿电比例(1.3)
过程脱碳
├─ 降低单位产出能耗(2.1)
├─ 提高高效节能设备覆盖率(2.2)
└─ 通过工程技术实施碳清除(2.3)
协同降碳
├─ 开展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管理(3.1)
└─ 向供应商、物流和循环利用环节延伸(3.2)
智能控碳
├─ 实现能源数据自动采集(4.1)
└─ 建设具备核算、分析、预警和决策功能的平台(4.2)
碳抵销和信息披露
└─ 公开、真实、完整、可核查地展示零碳建设成效(5.1)八、实施关注重点
优先统一核算边界与数据口径 特别是能源消费、外购电、非化石能源电力和碳排放数据,避免分子与分母范围不一致。
区分“非化石能源消费”与“物理绿电”
- 指标1.2覆盖物理绿电、电能量交易、绿证等多种认定方式;
- 指标1.3仅认可具备物理可溯源条件的绿电消费量。
重视绿证使用限制与时间匹配 绿证认定电量原则上不超过下网电量的50%,且购买时间与对应绿电生产时间应在同一年度。
算力设施应重点关注用电计量与分摊机制 在无法独立计量时,应依据所在购电单位用电占比进行合理分摊;转供电或代收代缴电费不得从总用电量中扣除。
数字化平台不仅要“建”,还要“稳定运行” 指标5.2以平台稳定运行满1年后实际具备的功能为准。
碳清除不等同于碳抵销或碳利用 工程化碳清除仅认可确保CO₂不再排放的CCS、直接空气捕集、固碳等方式;碳汇和CO₂能源化利用不计入碳清除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