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统一核算边界
所有比例类指标应确保分子与分母的核算范围一致。算力设施尤其应明确物理边界、总用电量和实际分摊用量。
适用于零碳工厂及零碳算力设施。体系围绕源头减碳、过程脱碳、协同降碳、 智能控碳、碳抵销和信息披露五个维度,构建建设评估与持续改进框架。
5个类别、11项指标;各项指标应在建设与验收期间持续改善。
| 类别 | 序号 | 指标名称 | 核心关注点 | 适用提示 |
|---|---|---|---|---|
| 1 源头减碳 | 1.1 | 单位能耗碳排放 | 能源消费碳排放强度 | 全部适用 |
| 1 源头减碳 | 1.2 | 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 | 清洁能源替代程度 | 全部适用 |
| 1 源头减碳 | 1.3 |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物理认定量占比 | 物理可溯源绿电使用程度 | 全部适用 |
| 2 过程脱碳 | 2.1 |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 单位经济产出的能耗水平 | 算力设施不适用 |
| 2 过程脱碳 | 2.2 | 节能装备应用占比 | 高效节能设备覆盖率 | 全部适用 |
| 2 过程脱碳 | 2.3 | 碳清除率 | 工程化碳清除能力 | 仅直接排放单位适用 |
| 3 协同降碳 | 3.1 | 开展产品碳足迹分析占比 | 产品/服务全生命周期碳管理 | 全部适用 |
| 3 协同降碳 | 3.2 | 零碳供应链管理措施符合项数 | 供应链协同降碳能力 | 共6项措施 |
| 4 智能控碳 | 4.1 | 能碳管理中心能源数据自动采集率 | 能源数据自动化采集能力 | 计量应符合GB 17167—2025 |
| 4 智能控碳 | 4.2 | 能碳管理中心功能符合项数 | 数字化能碳管理能力 | 平台稳定运行1年以上 |
| 5 碳抵销和信息披露 | 5.1 | 碳排放信息披露透明度与质量 | 公开披露与MRV质量 | 全部适用 |
从碳排放强度、非化石能源消费和物理可溯源绿电三个方面改善能源结构。
统计期内单位能耗碳排放,指每消费一吨标准煤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注:电力排放因子应采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统计期内非化石能源消费量与综合能源消费量的比值。
| 组成 | 含义 | 当前核算要求 |
|---|---|---|
| E物理 |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物理认定量 | 可计入 |
| E电能量 | 参与电能量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认定量 | 可计入 |
| E绿证 | 参与绿证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认定量 | 可计入,原则上不超过下网电量的50% |
| E分摊 | 省内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分摊量 | 暂不计入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 |
统计期内具备物理可溯源条件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占同期总用电量的比值。
电能量交易认定量、绿证交易认定量和省内分摊量均不包括在本指标内。算力设施无法严格区分来源并计量时,应按实际分摊使用量计算,参照指标1.1。
提升生产能效与节能装备水平,并对存在直接排放的单位评估工程化碳清除成效。
统计期内综合能源消费量与工业增加值的比值,用于衡量单位经济产出的能源消耗水平。
统计期内,达到或优于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2级水平,以及《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 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节能水平的装备累计额定总功率占比。
统计期内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实现的二氧化碳清除量,占同期直接二氧化碳排放量与清除量之和的比例。
将降碳管理延伸至产品全生命周期、供应商、采购、物流和资源循环利用环节。
统计期内开展主要产品碳足迹分析的产品类别数量占主要产品类别总数的比值。
申报单位推行零碳供应链管理,相关管理措施及成效符合要求的项数。可核查措施共6项:
| 序号 | 管理措施 | 符合要求的主要表现 |
|---|---|---|
| 1 | 健全管理制度 | 建立并组织实施供应链降碳管理要求,如供应商绿色低碳管理制度、绿色低碳产品优先采购制度等。 |
| 2 | 加强碳数据协同 | 开展主要外购产品碳足迹量化,或配合下游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量化工作。 |
| 3 | 强化供应商培育 | 面向供应商开展培训、评价、诊断、技术赋能等,带动供应商零碳转型。 |
| 4 | 推进资源循环利用 | 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联动上下游建立废旧产品回收处置体系,协同开展废弃物循环利用。 |
| 5 | 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 | 建立零碳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或在既有供应链/能碳管理系统中设置供应链碳管理、绿色采购管理功能。 |
| 6 | 推行绿色低碳物流 | 优化运输结构、提高清洁运输比例;建设期内不低于85%,建设期满达到100%。 |
指进出企业的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运输、水路运输、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运输, 以及采用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的运输量,占运输总量的比例。
以计量、数据自动采集和数字化能碳管理平台为基础,实现监测、核算、分析、预警和决策支持。
统计期内能碳管理平台通过自动采集方式获取的能源相关数据量占平台所需采集能源相关数据总量的比值。
申报单位应按照《工业企业和园区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建设指南》建设运营数字化能碳管理平台, 运用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数字孪生等技术,实现能耗与碳排放数据采集、 监测、核算、分析、预测、预警及智能决策支持等功能。
| 功能类别 | 核查功能 |
|---|---|
| 查询与计算 | 1. 能耗查询;2. 能源消费量和强度计算 |
| 分析与优化 | 3. 能源消费分析与用能策略推荐;4. 能效对标;5. 能流分析;6. 能效平衡与优化 |
| 预算与核算 | 7. 用能与碳排放预算管理;8. 碳排放核算;9. 产品碳足迹核算 |
| 供应链与核查 | 10. 供应链碳管理;11. 碳核查支撑 |
| 碳资产与决策 | 12. 碳资产管理;13. 智能分析与辅助决策支持 |
仅核查相关功能的实现情况,不限定是否集成于同一系统平台。 例如,可通过“能管中心 + 碳排放管理系统”的组合模式实现。
通过定期、公开、真实、完整、可靠且可核查的信息披露,展示零碳建设过程与成效。
碳排放信息披露,是指通过可持续发展报告、ESG报告、零碳工厂建设报告等载体, 定期公开披露碳排放信息、产品碳足迹信息、碳抵销情况、零碳工厂建设情况及相关建设成效。
碳排放信息应遵循可测量(Measurable)、可报告(Reportable)、可核查(Verifiable)原则, 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所有比例类指标应确保分子与分母的核算范围一致。算力设施尤其应明确物理边界、总用电量和实际分摊用量。
指标1.2可涵盖物理认定、电能量交易与绿证认定;指标1.3仅统计具备物理可溯源条件的非化石能源电力。
计量器具、自动采集数据、绿证核销、碳足迹报告、供应链制度、平台功能与公开报告均应形成可追溯、可核查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