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 试行

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及指标说明

适用于零碳工厂及零碳算力设施。体系围绕源头减碳、过程脱碳、协同降碳、 智能控碳、碳抵销和信息披露五个维度,构建建设评估与持续改进框架。

5一级评估类别
11建设评估指标
13能碳平台核查功能
6供应链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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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指标总览

5个类别、11项指标;各项指标应在建设与验收期间持续改善。

零碳工厂(含零碳算力设施)
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核心关注点 适用提示
1 源头减碳1.1单位能耗碳排放能源消费碳排放强度全部适用
1 源头减碳1.2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清洁能源替代程度全部适用
1 源头减碳1.3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物理认定量占比物理可溯源绿电使用程度全部适用
2 过程脱碳2.1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经济产出的能耗水平算力设施不适用
2 过程脱碳2.2节能装备应用占比高效节能设备覆盖率全部适用
2 过程脱碳2.3碳清除率工程化碳清除能力仅直接排放单位适用
3 协同降碳3.1开展产品碳足迹分析占比产品/服务全生命周期碳管理全部适用
3 协同降碳3.2零碳供应链管理措施符合项数供应链协同降碳能力共6项措施
4 智能控碳4.1能碳管理中心能源数据自动采集率能源数据自动化采集能力计量应符合GB 17167—2025
4 智能控碳4.2能碳管理中心功能符合项数数字化能碳管理能力平台稳定运行1年以上
5 碳抵销和信息披露5.1碳排放信息披露透明度与质量公开披露与MRV质量全部适用
1

源头减碳

从碳排放强度、非化石能源消费和物理可溯源绿电三个方面改善能源结构。

1.1 单位能耗碳排放 每消费一吨标准煤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统计期内单位能耗碳排放,指每消费一吨标准煤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I = C / E1

参数与单位

I
单位能耗碳排放(tCO₂/tce)
C
二氧化碳排放量(tCO₂)
E1
综合能源消费量(tce)

二氧化碳排放量核算

C = C燃烧 + C过程 + C购入电 − C输出电 + C购入热 − C输出热 − C回收利用
  • C燃烧: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CO₂排放量总和。
  • C过程:工艺过程CO₂排放量总和。
  • C购入电 / C购入热:购入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
  • C输出电 / C输出热:输出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
  • C回收利用:回收后自用作生产原料或作为产品外供,且确保未再次排放的CO₂对应排放量。

核算方法与边界

  • 采用GB/T 32150—2025、GB/T 32151适用部分或国际通用温室气体核算标准。
  • 可采用实测法、物料平衡法或排放因子法。
  • 核算边界包括化石燃料燃烧、过程、废弃物处理、购入及输出电力/热力等排放。
  • 生物质燃料燃烧产生的CO₂应单独核算并说明,但不计入二氧化碳排放量。

排放因子规则

  • 指标1.3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物理认定量,CO₂排放因子按计。
  • 购入或输出热力如为非化石能源热力,热力排放因子按计。
  • 不同能源和活动类型优先采用实测值;无法获取时可采用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排放因子。

外购电力间接排放核算: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

  1. 全部外购电量采用省级电力平均CO₂排放因子;省级因子缺失时采用区域电力平均因子。
  2. 参与电能量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认定量按零排放计;其他电量采用全国电力平均CO₂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
  3. 经指标1.2认定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按零排放计;其他电量采用全国化石能源电力CO₂排放因子。

注:电力排放因子应采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综合能源消费量口径

  • 包括用作原料的能源。
  • 应扣除能源加工转换产出、能源回收利用等重复因素。
  • 水、氧气、压缩空气等耗能工质不纳入核算;生产这些工质消耗的能源应纳入。
  • 电力消费按等价值计算;折标系数使用本省所有发电企业平均发电煤耗,无法获取时使用0.2856 kgce/kWh

算力设施特别规则

  • CO₂排放量和综合能源消费量均以算力设施物理边界为统计核算边界。
  • 总用电量按GB 40879—2021规定的测试与计算方法实际测量;转供电或电费代收代缴不予扣减。
  • 边界内回收并自用的余热,在核算CO₂排放时不予扣减。
  • 无法严格区分来源并计量时,按算力设施总用电量占所在购电单位总用电量的比例,分摊实际使用量;其他无法单独计量的能源同理。
  • 分子与分母的核算范围必须保持一致。
1.2 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 非化石能源消费量占综合能源消费量的比例

统计期内非化石能源消费量与综合能源消费量的比值。

r = R / E2 × 100%

参数与单位

r
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
R
各类非化石能源消费量(tce)
E2
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含作为原料使用的能源(tce)

可纳入的非化石能源消费

  • 直接利用的非化石能源:核能及可再生能源。
  • 由非化石能源生产并作为能源使用的二次能源:非化石能源电力、非化石能源供热(制冷)、生物质能、绿氢、绿色合成氨、绿色甲醇等。
  • 二次能源须来源属性清晰、可有效溯源,且环境价值不重复核算。
  • 作为原料使用的能源不纳入非化石能源消费。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构成

E非化石能源 = E物理 + E电能量 + E绿证 + E分摊
组成含义当前核算要求
E物理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物理认定量可计入
E电能量参与电能量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认定量可计入
E绿证参与绿证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认定量可计入,原则上不超过下网电量的50%
E分摊省内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分摊量暂不计入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

绿证与认定规则

  • 核算方法依据《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发改能源〔2026〕622号)。
  • 绿证认定应为绿证核销量
  • 绿证对应电量应按其生产时间计入相应核算年度。
  • 绿证购买时间应与对应电量生产时间处于同一年度。
  • 绿证交易认定量原则上不超过统计期内电力用户下网电量的50%

算力设施与一致性要求

  • 算力设施无法严格区分来源并计量时,按实际分摊使用量计算,参照指标1.1。
  • 分子与分母的核算范围须保持一致。
1.3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物理认定量占比 具备物理可溯源条件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占总用电量的比例

统计期内具备物理可溯源条件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占同期总用电量的比值。

Eui = Ez / Q × 100%

参数与单位

Eui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物理认定量占比(%)
Ez
具备物理可溯源条件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kWh)
Q
总用电量(kWh)

可计入的物理认定量

  • 非化石能源电力自发自用电量。
  • 绿电直连自用电量。
  • 工业绿色微电网自用电量。
  • 新能源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自用电量。
  • 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新业态、新模式的自用电量。

不纳入物理认定量的电量

电能量交易认定量、绿证交易认定量和省内分摊量均不包括在本指标内。算力设施无法严格区分来源并计量时,应按实际分摊使用量计算,参照指标1.1。

2

过程脱碳

提升生产能效与节能装备水平,并对存在直接排放的单位评估工程化碳清除成效。

2.1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综合能源消费量与工业增加值的比值
适用性:本指标不适用于算力设施。

统计期内综合能源消费量与工业增加值的比值,用于衡量单位经济产出的能源消耗水平。

Enva = E1 / Gnva

参数与单位

Enva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tce/万元)
E1
综合能源消费量,同指标1.1(tce)
Gnva
工业增加值(万元)

工业增加值核算

  • 采用生产法计算。
  • 2025年按现价核算;后续建设年度以2025年为价格基期,采用不变价格核算。
  • 现价工业增加值 = 工业总产值 − 工业中间投入 + 应交增值税。
  • 采用省级统计部门发布的相应行业PPI折算不变价格;省级缺失时采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应行业PPI。
  • 工业中间投入指工业生产中消耗的外购物质产品和对外支付的服务费用。
2.2 节能装备应用占比 达到规定节能水平的装备额定总功率占纳入统计范围装备额定总功率的比例

统计期内,达到或优于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2级水平,以及《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 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节能水平的装备累计额定总功率占比。

S = Res / Ets × 100%

参数与单位

S
节能装备应用占比(%)
Res
达到规定节能水平装备的累计额定总功率(kW)
Ets
纳入统计范围装备的累计额定总功率(kW)

纳入统计范围

  • 装备须具有适用的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
  • 包括但不限于:电动机、变压器、工业锅炉、风机、容积式空气压缩机、工业制冷设备、热泵等。
  • 无适用标准的装备不纳入统计。
  • 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1级及以上或相关“能效先进水平”的装备,应单独报告。
2.3 碳清除率 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实现的CO₂清除量占直接排放量与清除量之和的比例
适用性:仅适用于存在化石燃料燃烧、过程排放、废弃物处理等二氧化碳直接排放的单位。

统计期内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实现的二氧化碳清除量,占同期直接二氧化碳排放量与清除量之和的比例。

Re = Rc / (Cd + Rc) × 100%

参数与单位

Re
碳清除率(%)
Rc
工程技术手段实现的CO₂清除量(tCO₂)
Cd
化石燃料燃烧、过程、废弃物处理等活动产生的直接CO₂排放量(tCO₂)

范围与限制

  • 相关排放量和碳清除量应依据GB/T 32150—2025或适用标准规范计算。
  • 工程技术方式包括碳捕集与封存、直接空气捕集、固碳技术等。
  • 不包括碳汇。
  • 相关清除量须确保所对应CO₂未再次排放。
  • 二氧化碳能源化利用不计入碳清除。
3

协同降碳

将降碳管理延伸至产品全生命周期、供应商、采购、物流和资源循环利用环节。

3.1 开展产品碳足迹分析占比 已开展产品碳足迹分析的主要产品类别数占主要产品类别总数的比例

统计期内开展主要产品碳足迹分析的产品类别数量占主要产品类别总数的比值。

Rcf = Ncf / N × 100%

参数与单位

Rcf
开展产品碳足迹分析占比(%)
Ncf
已开展主要产品碳足迹分析的产品类别数量
N
主要产品类别总数

产品类别认定

  • 制造型企业:依据统计期报统计部门《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中所列主要工业产品数量统计。
  • 算力设施:依据GB/T 4754—2017类别说明,结合对外提供服务模式,判定涉及行业小类数量。
  • 对每一小类,完成1项及以上产品或具体服务产品碳足迹分析,即视为该类别已开展分析。

碳足迹分析要求

  • 采用GB/T 24067—2024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推荐的团体标准。
  • 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与分析,识别产品全生命周期重点碳排放环节,并依据结果改善产品碳足迹。
  • 暂无具体核算标准的产品,可在GB/T 24067—2024基础上自行建立相关核算方法并探索开展分析。
3.2 零碳供应链管理措施符合项数 推行零碳供应链管理并符合要求的管理措施项数

申报单位推行零碳供应链管理,相关管理措施及成效符合要求的项数。可核查措施共6项:

序号管理措施符合要求的主要表现
1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并组织实施供应链降碳管理要求,如供应商绿色低碳管理制度、绿色低碳产品优先采购制度等。
2加强碳数据协同开展主要外购产品碳足迹量化,或配合下游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量化工作。
3强化供应商培育面向供应商开展培训、评价、诊断、技术赋能等,带动供应商零碳转型。
4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联动上下游建立废旧产品回收处置体系,协同开展废弃物循环利用。
5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建立零碳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或在既有供应链/能碳管理系统中设置供应链碳管理、绿色采购管理功能。
6推行绿色低碳物流优化运输结构、提高清洁运输比例;建设期内不低于85%,建设期满达到100%。

清洁运输比例说明

指进出企业的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运输、水路运输、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运输, 以及采用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的运输量,占运输总量的比例。

清洁运输比例 = 清洁运输量 / 运输总量 × 100%
4

智能控碳

以计量、数据自动采集和数字化能碳管理平台为基础,实现监测、核算、分析、预警和决策支持。

4.1 能碳管理中心能源数据自动采集率 平台自动获取的有效能源相关数据量占所需采集能源数据总量的比例

统计期内能碳管理平台通过自动采集方式获取的能源相关数据量占平台所需采集能源相关数据总量的比值。

Ra = Da / Dt × 100%

参数与单位

Ra
能源数据自动采集率(%)
Da
平台能源相关数据有效自动采集量(个)
Dt
平台能源相关数据采集总量(个)

计量器具与数据范围

  • 申报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GB 17167—2025要求。
  • 纳入统计的数据,应为按照该标准配备的进出用能单位、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采集的数据。

合规的自动采集方式

  • 智能电表、流量计、传感器等物联网设备直连采集。
  • ERP、MES、SCADA、EMS等信息系统通过API对接实现数据同步。
  • 通过电网、燃气、热力等公用事业单位与平台的接口获取数据。
  • 其他合规的自动数据传输方式。
4.2 能碳管理中心功能符合项数 数字化能碳管理平台稳定运行1年以上后符合要求的功能项数

申报单位应按照《工业企业和园区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建设指南》建设运营数字化能碳管理平台, 运用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数字孪生等技术,实现能耗与碳排放数据采集、 监测、核算、分析、预测、预警及智能决策支持等功能。

取值规则:指标值为平台稳定运行1年以上后符合要求的功能项数。
功能类别核查功能
查询与计算1. 能耗查询;2. 能源消费量和强度计算
分析与优化3. 能源消费分析与用能策略推荐;4. 能效对标;5. 能流分析;6. 能效平衡与优化
预算与核算7. 用能与碳排放预算管理;8. 碳排放核算;9. 产品碳足迹核算
供应链与核查10. 供应链碳管理;11. 碳核查支撑
碳资产与决策12. 碳资产管理;13. 智能分析与辅助决策支持

平台集成要求

仅核查相关功能的实现情况,不限定是否集成于同一系统平台。 例如,可通过“能管中心 + 碳排放管理系统”的组合模式实现。

5

碳抵销和信息披露

通过定期、公开、真实、完整、可靠且可核查的信息披露,展示零碳建设过程与成效。

5.1 碳排放信息披露透明度与质量 定期公开披露碳排放、产品碳足迹、碳抵销及零碳建设成效

碳排放信息披露,是指通过可持续发展报告、ESG报告、零碳工厂建设报告等载体, 定期公开披露碳排放信息、产品碳足迹信息、碳抵销情况、零碳工厂建设情况及相关建设成效。

可采用的披露载体

  • 可持续发展报告
  • ESG报告
  • 零碳工厂建设报告
  • 其他可实现定期公开披露的载体

应重点披露的信息

  • 碳排放信息
  • 产品碳足迹信息
  • 碳抵销情况
  • 零碳工厂建设情况及相关建设成效

信息质量原则:MRV

碳排放信息应遵循可测量(Measurable)、可报告(Reportable)、可核查(Verifiable)原则, 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① 统一核算边界

所有比例类指标应确保分子与分母的核算范围一致。算力设施尤其应明确物理边界、总用电量和实际分摊用量。

② 区分绿电认定层级

指标1.2可涵盖物理认定、电能量交易与绿证认定;指标1.3仅统计具备物理可溯源条件的非化石能源电力。

③ 重视可验证证据

计量器具、自动采集数据、绿证核销、碳足迹报告、供应链制度、平台功能与公开报告均应形成可追溯、可核查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