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矿产与童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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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谁
- 在瑞士设有住所、居所、主要管理机构或主要营业地并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门槛与主体类型
- 做什么
- 6 项义务3 项为结果性义务
- 依据
- Art. 10–17条款位置
适用对象
归档文本 SR 221.433
在瑞士设有住所、居所、主要管理机构或主要营业地并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合伙企业;中小企业(连同其控制的境内外公司在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中,资产负债表总额低于2,000万瑞郎、营业额低于4,000万瑞郎、年均全职岗位少于250个,满足其中两项)豁免童工相关审查与报告义务。
时间安排
- 生效
六个环节
划分取自 OECD《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2018)第 24–37 页的六步框架;强度按条文语义记 0–3,分级标准见首页;标注条款与页码的行已对照归档原文,点页码可打开归档 PDF 对应页;标为「未设」的经检索确认原文无对应义务条款,检索结论记录在语料库的 `step-absent.json` 中。
- 政策承诺Art. 10 · p.5结果性
- 识别与评估Art. 15 · p.8程序性
- 预防与减缓Art. 10 · p.5程序性
- 跟踪与监测Art. 15 · p.8程序性
- 申诉机制Art. 10 · p.5结果性
- 披露与报告Art. 17 · p.8结果性
议题
只列本站已在该法规中找到条款的议题;未列出的不代表不涉及。点页码可打开归档原文对应页。
- 童工p.1程序性
- 冲突矿产与手工采矿p.12结果性
- 申诉机制Art. 14 · p.7程序性
- 信息披露p.1程序性
解读
编辑整理,不是法条原文;引用请以「原文与出处」中的归档文件为准。
执行动态提示(2026-10-17 核对):条例现行有效,欧盟委员会正在评估其与 CSDDD 的衔接。
《冲突矿产条例》(Regulation (EU) 2017/821)于 2017-05-17 通过,刊登于 OJ L 130(2017-05-19)。条例自 2017-07-09 起适用,但第 4–7 条规定的核心尽职调查义务自 2021-01-01 起适用(第 20 条第 3 款)。它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无需转化为国内法。
欧盟《冲突矿产条例》(Regulation (EU) 2017/821)为欧盟进口锡、钽、钨、金及其矿石的经营者设定了强制性的供应链尽职调查义务。它的立法目标是切断矿产收益与武装冲突之间的联系,并落实 OECD《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矿产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
这部条例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只管进口商,不管下游制造商和品牌商;而且它的合规证明主要依赖独立第三方审计,而不是政府事前审批。
立法背景与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欧盟进口商(Union importer)进口下列矿物或金属(第 1 条、附件 I):
- 锡:矿石及精矿、氧化物及氢氧化物、氯化物、未锻轧锡、锡条/杆/型材/线材、其他锡制品;
- 钽:矿石及精矿、碳化钽、未锻轧钽(含烧结棒杆)、钽粉末、钽条/杆;
- 钨:矿石及精矿、氧化物及氢氧化物、碳化钨、铁钨及铁硅钨、钨粉末、未锻轧钨、钨线、钨条/杆;
- 金:矿石及精矿、未锻轧金或半制成金、金粉末(浓度低于一定比例的除外)。
「进口」指将上述矿物或金属放行进入欧盟自由流通。仅在欧盟境内转口、或在保税区仓储而不放行自由流通的,不构成进口。判断主体是报关单上的进口人,而不是货物原产地或供应商所在地。
「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的定义与 OECD 指南一致:武装冲突、广泛暴力、治理与安全力量失灵的地区,以及存在系统性侵犯人权、资源掠夺或腐败的地区。
谁负有义务
义务主体是欧盟进口商。这意味着:
- 中国出口商、冶炼厂、贸易商不是本条例的直接义务主体;
- 但如果中国供应商向欧盟客户供货,其提供的溯源信息、审计报告与政策文件,是欧盟客户履行义务的基础;
- 欧盟进口商即使只进口少量矿产,也不因规模小而自动豁免——豁免只体现在附件 I 的数量门槛中。
条例允许欧盟进口商采用经欧盟委员会认可的尽职调查机制(第 8 条)来证明合规。已获认可的机制包括部分行业方案;采用认可机制的进口商,其义务履行被视为满足第 4–7 条的相关要求。
五项核心义务
核心义务集中在第 4–7 条,可以归纳为五个环节:
- 管理体系(第 4 条):制定并公开供应链政策;建立供应链追溯与保管链(chain of custody)体系;设立申诉机制,使任何利害关系人(含举报人)可就矿产开采、交易与出口情形提出关切;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开展沟通。
- 风险管理(第 5 条):依据政策标准识别与评估供应链中的不利影响风险;制定应对策略,可选择「继续交易并实施可衡量的缓解措施」「暂停交易并继续缓解」「终止与供应商合作」三条路径之一;在继续交易或暂停交易时,须与供应商及相关利益方协商,并制定可衡量的缓解计划。
- 第三方审计(第 6 条):由独立第三方对进口商的管理体系、风险管理与信息披露进行审计;审计须遵循 OECD 指南的独立性、胜任能力与问责原则。进口金属(而非矿石)的经营者,若能提供实质性证据证明其供应链上所有冶炼厂与精炼厂均合规,可免于自身审计。
- 信息披露(第 7 条):向成员国主管机关提供审计报告或认可机制的合规证据;向下游直接购买者提供尽职调查信息;每年公开报告政策与实践,并摘要说明第三方审计结果(含审计机构名称)。
- 再生金属例外(第 7 条第 4 款):若进口商能合理认定金属仅来自回收或废料来源,须公开该结论,并说明得出该结论所采取的尽职调查措施。
需要特别注意第 5 条第 4 款:进口金属的经营者可以依赖冶炼厂与精炼厂的第三方审计报告来识别风险;只有在缺少此类报告时,才需要自行开展风险评估。这一区分让「矿石进口商」与「金属进口商」的实际工作量差别很大。
数量门槛
附件 I 为每类矿物/金属设定了年度进口数量门槛。低于门槛的进口商不受第 4–7 条约束。门槛按品类分别计算,例如:
- 锡矿石及精矿:5,000 kg/年
- 钨矿石及精矿:250,000 kg/年
- 钽或铌矿石及精矿:100,000 kg/年
- 金矿石及精矿:4,000,000 kg/年
- 未锻轧金、半制成金或金粉末(浓度低于限定值):100 kg/年
门槛以单个进口商的年度进口量为准,而不是按集团合并计算(这一点与瑞士 DDTrO 不同)。因此集团内不同法人分别进口时,各自适用自己的门槛。
与瑞士、美国的区别
三部「冲突矿产」立法的路径差异明显:
- 欧盟 2017/821:强制、聚焦进口商、以第三方审计与年度公开报告为核心、设数量门槛。
- 瑞士 DDTrO:强制、聚焦瑞士境内加工或投放自由流通的企业、同时覆盖冲突矿产与童工、以年度审计与公开报告为核心、设数量门槛且按集团合并计算。
- 美国 Dodd-Frank §1502:通过证券披露实现,聚焦上市公司、以「原产地调查 + 独立私营部门审计」为核心、无数量门槛,但披露义务与「无冲突」认定绑定。
对供应链上游而言,三者的问卷内容高度重叠:原产地、冶炼厂/精炼厂身份、审核状态、申诉渠道。差异主要在谁被问责与证据形式。
对中国供应商的意义
中国是全球锡、钨、钽、金的重要冶炼与加工基地,因此中国供应商虽然不直接受条例约束,却处在欧盟进口商尽职调查的核心位置。常见的客户要求包括:
- 冶炼厂/精炼厂身份与审核状态:客户需要确认其供应链上的冶炼厂是否通过 RMAP 等独立审核;仅提供贸易商名称通常不足。
- 原产地证明与保管链:从矿区到出口的每一段转运记录、批次对应关系、可核验日期。
- 政策与申诉机制:供应商自身的供应链政策、申诉渠道,以及转达工人/社区投诉的流程。
- 再生料证明:若供货为再生金属,需能支撑「仅来自回收或废料来源」的结论。
实践中,欧盟客户往往把「是否配合溯源」作为供应商准入条件,而不是等到年度报告时才追问。把溯源数据做成可复用的档案,比每次临时补材料更省成本。
原文与出处
其他官方来源
- EUR-Lex: Regulation (EU) 2017/821
条例全文,含附件 I 数量门槛与附件 II 风险清单。
- EUR-Lex: 官方 PDF
OJ L 130, 19.5.2017, p. 1–20。
- 欧盟委员会:冲突矿产条例专页
实施指引、认可机制清单与常见问题。
- OECD:冲突矿产尽职调查指南
条例第 4–7 条义务的国际标准基础。
- EUR-Lex: Regulation (EU) 2017/821
- 归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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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志
- :页面创建;核对 (EU) 2017/821 适用范围、第 4–7 条义务、第 20 条适用时间与附件 I 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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