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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气候法

何时
公布并生效
做什么
1 项义务5 项未设
依据
框架立法(全文)条款位置

适用对象

归档文本 Law No. 7552

纳入土耳其国家排放交易体系的重点工业设施;覆盖范围、配额分配与试点安排由二级立法确定。

时间安排

  1. 公布并生效

六个环节框架立法(全文)

划分取自 OECD《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2018)第 24–37 页的六步框架;强度按条文语义记 0–3,分级标准见首页;标注条款与页码的行已对照归档原文,点页码可打开归档 PDF 对应页;标为「未设」的经检索确认原文无对应义务条款,检索结论记录在语料库的 `step-absent.json` 中。

  1. 政策承诺未设
  2. 识别与评估未设
  3. 预防与减缓MADDE 5(4) · p.5程序性
  4. 跟踪与监测未设
  5. 申诉机制未设
  6. 披露与报告未设

议题

只列本站已在该法规中找到条款的议题;未列出的不代表不涉及。点页码可打开归档原文对应页。

  • 信息披露p.6程序性

解读

编辑整理,不是法条原文;引用请以「原文与出处」中的归档文件为准。

执行动态提示(2026-10-17 核对):法律已生效,但排放交易体系的技术规则仍待二级立法,试点期罚款可减免。

土耳其首部综合性气候法第 7552 号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在官方公报(第 32951 号)公布并生效。该法把《巴黎协定》、国家自主贡献(NDC)与 2053 年净零排放目标转化为国内法框架,核心是建立国家排放交易体系(ETS),并以碳定价对冲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对土耳其出口的冲击。

这部法律本身不是供应链尽职调查法,但它会改变土耳其供应商向欧盟客户提供的数据:一旦 ETS 进入运行,受控设施的排放必须经过监测、报告与核查(MRV),这些经核查的数据正是 CBAM 申报的基础。对中国企业而言,土耳其既是潜在的采购来源地,也是经由土耳其进入欧盟供应链的一环。

立法定位

  • 首部综合性气候法:此前土耳其的气候政策分散于能源、环境与工业法规,本法首次建立统一的治理架构。
  • 目标:2053 年净零排放;与《巴黎协定》及国家自主贡献(NDC)挂钩。
  • 机构:气候变化总统署(Climate Change Presidency)隶属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负责 ETS 的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另设碳市场委员会(Carbon Market Board)负责 ETS 设计与实施的协调决策。
  • 性质:框架立法。具体的监测方法、配额分配、登记与交易规则由二级立法确定。

国家排放交易体系

  • 总量控制与交易(cap-and-trade):对重点工业部门的设施设定排放上限,纳入的设施须监测、报告并核查排放。
  • 配额履约:排放超过配额的设施须购买额外配额或缴纳行政罚款;排放低于配额的设施可产生可在国内碳市场交易的盈余信用。
  • 罚款上限:对未履约、未提交经核查排放报告或违反登记与交易规则的行为,每次违规最高可处 5,000 万土耳其里拉;情节严重或屡次违规的,可暂停登记处访问权限或撤销交易资格。
  • 试点与过渡:全面实施前设试点期,具体程序与时间表由碳市场委员会确定;试点期内 ETS 违规罚款可减免最多 80%。纳入设施须在法律生效后三年内取得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过渡期内一次性视为已持有许可;气候变化总统署可经碳市场委员会决定,在到期后再延长最多两年。
  • 检查配合义务:受控主体须提供检查所需的信息与文件,包括所用材料、燃料消耗、排放报告与监测系统数据;不配合可导致进一步执法措施。

与欧盟 CBAM 的衔接

这是本法最直接的外部动因。CBAM 目前覆盖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与氢,恰好是土耳其对欧出口的主力品类:土耳其供应欧盟约 30% 的进口水泥与约 9% 的进口钢铁,属于暴露度最高的贸易伙伴之一。

  • 避免双重碳成本:若出口国已支付碳价,欧盟进口商可相应扣减 CBAM 证书数量。土耳其建立国内 ETS 的目的,就是让这部分碳成本留在本国财政,而不是以证书形式支付给欧盟。
  • 数据衔接:CBAM 申报要求嵌入排放数据;ETS 的 MRV 体系若与欧盟方法学对齐,土耳其出口商就能复用同一套核查数据。
  • 时间差风险:CBAM 的过渡期与正式征收时间表,可能早于土耳其 ETS 的全面运行;在两者错位期间,土耳其出口商仍需按 CBAM 规则申报,不能假设国内 ETS 已自动解决。

绿色金融与气候适应

  • 绿色分类目录(Green Taxonomy):为绿色投资建立统一定义,支撑绿色债券与可持续金融产品。
  • 气候金融工具:绿色与可持续金融工具、气候保险、担保、赠款与贴息融资;公共机构可在其职权范围内用收入支持气候相关投资。
  • 适应义务:公共机构须评估气候风险、减少预期损害,在农业、水资源与生物多样性等脆弱领域提升韧性,并优先采用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
  • 循环经济与能源:推动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能效与低碳技术,保护并扩大自然碳汇。

对供应链企业的意义

  • 土耳其供应商将被要求提供经核查排放数据:一旦 ETS 覆盖其设施,数据不再由企业自行估算,而须经认可机构核查。
  • CBAM 申报的上游链条会前移:欧盟进口商为申报嵌入排放,会把数据要求逐层传导至土耳其工厂及其原材料供应商。
  • 采购布局需重算碳成本:在土耳其设厂或采购的企业,应把 ETS 配额价格与 CBAM 证书价格的差额纳入成本模型。
  • 注意时间差:法律框架已生效,但二级立法与试点安排仍在形成中;合同中的碳成本条款宜设置调整机制,而不是锁定单一价格假设。

原文与出处

更新日志

  • :页面创建;生效日期、罚款上限与过渡安排对照官方公报及公开法律分析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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