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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指令(企业规模定义)

强度为本站按条文语义判定,不衡量执法力度与罚则;每个数值都能点页码回溯到归档原文,但归类仍可能有争议。

何时
可选:最早适用于2016-01-01或2016年内开始的财年
做什么
1 项义务5 项未设
依据
Art. 3条款位置

适用对象

归档文本 2013/34/EU

适用于成员国关于附件一所列类型企业(公众及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法律法规,以及附件二所列合伙企业(其无限责任成员实际上因属于附件一类型企业而承担有限责任者);第3条按资产负债表总额、净营业额、年均员工数三项中两项划定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及集团:小型为 400 万欧元/800 万欧元/50 人,中型与大型为 2,000 万欧元/4,000 万欧元/250 人。

时间安排

  1. 成员国转化截止日
  2. 可选:最早适用于2016-01-01或2016年内开始的财年

六个环节Art. 3

划分取自 OECD《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2018)第 24–37 页的六步框架;强度按条文语义记 0–3,分级标准见首页;标注条款与页码的行已对照归档原文,点页码可打开归档 PDF 对应页;标为「未设」的经检索确认原文无对应义务条款,检索结论记录在语料库的 `step-absent.json` 中。

  1. 政策承诺未设
  2. 识别与评估未设
  3. 预防与减缓未设
  4. 跟踪与监测未设
  5. 申诉机制未设
  6. 披露与报告Art. 30(1) · p.29结果性

议题

只列本站已在该法规中找到条款的议题;未列出的不代表不涉及。点页码可打开归档原文对应页。

  • 信息披露p.1宣示性

解读

编辑整理,不是法条原文;引用请以「原文与出处」中的归档文件为准。

第 2013/34/EU 号指令(会计指令)于 2013 年 6 月 26 日由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通过,规定特定类型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报告,修订 Directive 2006/43/EC,并废止 Council Directives 78/660/EEC 与 83/349/EEC。指令以《欧盟运行条约》第 50(1) 条为法律基础,具有 EEA 相关性。其适用范围按第 1 条指向附件一、附件二所列企业类型;第 2 条给出“公共利益实体”“净营业额”“重要(material)”等定义。

企业规模的四个档次

第 3 条以资产负债表总额、净营业额、财务年度平均雇员人数三项指标界定规模,采用“至少两项未超过(或超过)”的规则:

  • 微型企业:资产负债表总额 35 万欧元、净营业额 70 万欧元、平均雇员 10 人(第 3(1) 条)。
  • 小型企业:400 万欧元、800 万欧元、50 人;成员国可将前两项上限提高至 600 万欧元与 1200 万欧元(第 3(2) 条)。
  • 中型企业:2000 万欧元、4000 万欧元、250 人(第 3(3) 条)。
  • 大型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超过上述三项中的至少两项(第 3(4) 条)。

第 3(5) 至 (7) 条以同样方法界定小型、中型与大型集团。第 3(8) 条规定,成员国允许不作第 24(3) 条抵销及第 24(7) 条消除处理时,资产负债表总额与净营业额上限提高 20%。

规模判定与调整规则

第 3(9) 条规定未采用欧元的成员国按指令生效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的汇率折算本币金额,并允许在 5% 幅度内取整。第 3(10) 条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超过或不再超过两项指标,只有在连续两个财务年度发生时,才影响指令中各项豁免的适用。第 3(13) 条要求欧盟委员会至少每五年审查一次门槛,并可通过授权法案按通胀调整。

与报告义务的衔接

规模分类决定企业适用哪些报告义务。第 19 条要求管理层报告包含业务发展与业绩的公允回顾、主要风险与不确定性,并在为理解企业发展、业绩或状况所必要时纳入财务与非财务关键绩效指标,包括环境与员工事项;成员国可豁免小型企业编制管理层报告(第 19(3) 条),并可豁免小型与中型企业披露非财务信息部分(第 19(4) 条)。第 20 条要求公共利益实体在管理层报告中加入公司治理声明。第 29 条规定合并管理层报告适用第 19、20 条并作相应调整;第 30 条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不超过 12 个月内公布经批准的年度财务报表、管理层报告及审计意见。第 36 条允许成员国对微型企业豁免部分列报、附注、管理层报告与公布义务。

原文与出处

  • 归档副本 eu-accounting-directive-2013-34.pdf,仅供核对页码与引文;正文以上方官方来源为准。打开 PDF

更新日志

  • 页面创建:依据归档原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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