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联邦议会于 2024 年 9 月正式通过了《2024 年国库法修正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及其他措施)法案》(Treasury Laws Amendment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 and Other Measures) Act 2024),对《2001 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进行了重大修订,正式确立了强制性的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制度。
为支撑该法案的实施,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于 2024 年 9 月发布了两项核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自愿性的 AASB S1(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以及强制性的 AASB S2(气候相关披露)。此外,该框架在温室气体排放的测量与定义上,与澳大利亚现行的《2007 年国家温室气体与能源报告法》(NGER Act 2007)深度衔接。
什么是澳大利亚气候相关财务披露框架及其核心机制?
澳大利亚的披露框架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的 IFRS S1 和 IFRS S2 为基准,并结合澳大利亚法律和制度环境进行了必要的本地化调整。该框架的核心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 AASB S2(气候相关披露 - 强制适用):要求实体向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提供关于其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有用信息,以评估这些风险和机遇在短期、中期或长期内对实体现金流、融资渠道或资本成本的合理预期影响。披露核心内容涵盖治理、战略、风险管理以及指标和目标四大支柱。
- AASB S1(可持续发展一般要求 - 自愿适用):鉴于澳大利亚政府采取了"气候优先,但不限于气候"(climate first, but not only)的政策,AASB S1 目前是一项自愿性准则。被强制要求遵守 AASB S2 的实体无需强制遵守 AASB S1,但可以选择自愿应用 AASB S1 来报告气候以外的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
- 与 NGER 法案的协同:框架利用了《2007 年国家温室气体与能源报告法》(NGER Act)的基础,该法案最初旨在为温室气体排放、能源消耗和生产的报告提供单一的国家框架。在计算温室气体排放时,实体可以采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但如果澳大利亚法律(如 NGER 计划立法)要求使用特定方法,实体遵循该要求即被视为符合 AASB S2 标准。
该框架适用于哪些实体?(适用范围与门槛)
该框架主要针对大型企业、金融机构以及 NGER 报告主体。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满足特定门槛的实体必须依法编制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Sustainability Report):
- 适用对象:必须根据《公司法》第 2M 章编制财务报告的特定实体(包括特定规模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计划、可注册的超级年度基金等)。
- 规模门槛与合并报告:立法规定了具体的适用门槛(例如针对资产价值达到 50 亿澳元或以上的实体等)。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公司法》并不强制要求合并集团的母实体必须为其整个合并集团编制气候披露报告;母实体可以选择为其合并实体或仅为母实体本身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
- 非营利实体:部分公共部门及非营利实体也被纳入管辖范围,但在应用准则时需参考特定的"通用目的财务报告"定义。
核心法定披露义务与内容要求
受管辖的实体必须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编制并发布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一、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法定组成部分
可持续发展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 年度气候声明(Climate statements)及附注。
- 立法文书要求的任何其他声明及附注。
- 董事声明(Directors' declaration)。
二、气候声明的核心披露指标
气候声明及其附注必须全面披露以下关键信息:
- 实质性风险与机遇:实体面临的重大气候相关财务风险以及气候相关财务机遇。
- 温室气体排放(Scope 1, 2, 3):必须披露范围 1、范围 2 以及范围 3(包括融资排放)的温室气体排放指标与目标。对于范围 3 排放,强制要求采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中定义的 15 个类别来披露其排放源。
- 气候情景分析(Scenario Analysis):法律规定,气候情景分析必须至少使用两种情景:一种是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幅度"远超"《2022年气候变化法案》目标的高变暖情景;另一种是气温上升幅度"限制在"该法案目标内的低变暖情景。
- 行业指标:作为过渡措施,明确的强制性行业基准指标预计将在 2030 年起全面实施。
三、强制审计与鉴证要求(Audit and Review)
可持续发展报告必须依法接受审计并获取审计师报告。为了给予市场准备时间,在 2030 年 7 月 1 日之前的过渡期内,审计与审阅要求将分阶段逐步实施(由澳大利亚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 AUASB 制定具体过渡期审计标准)。审计师需就报告是否符合《公司法》及 AASB 气候披露标准发表意见。
实施时间表(分阶段适用)
AASB S2 准则适用于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立法规定了三批实体的分阶段强制适用日期(根据实体规模或 NGER 排放水平划分):
- 第一批(Group 1):2025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 第二批(Group 2):2026 年 7 月 1 日及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 第三批(Group 3):2027 年 7 月 1 日及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违规后果与记录保存义务
- 记录保存(Record Keeping):实体必须妥善保存足以支持其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和审计的记录,保存期限为报告完成后的7 年。如果记录保存在澳大利亚境外,实体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内保留足够的书面信息。
- 处罚机制:未能依法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未进行法定审计、或未能妥善保存相关记录的实体及相关个人,将面临《公司法》下的严格责任处罚(包括罚款机制如特定的罚金单位 penalty units,甚至监禁等刑事制裁)。
- 公开可用性:除非依法只需向特定成员提供,实体必须确保其可持续发展报告在向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提交后,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可用,未公开者同样面临罚款。
官方立法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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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SB: S2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 - AASB S2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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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asury: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
澳大利亚财政部官方介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