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碳排放权、CCER及其方法学与应用
关于碳排放权、CCER及其方法学与应用
本页面向读者介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时候简称或称之为碳市场)的起源、组成。并介绍 ETS、CCER 即 CEA 等概念。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起源、组成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起源
2016年1月22日,中国发改委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提到:
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低碳发展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地方、企业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确保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二、工作任务
民航局、地方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具体工作,切实提供工作保障,着力提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能力建设。相关行业协会和央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形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积极响应、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良好氛围。
(一)提出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企业名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
八个行业代码分别:石油化工 (代码25)、化学工业 (代码26)、建筑材料 (代码30,主要指水泥)、钢铁 (代码31)、有色金属 (代码32)、造纸 (代码22)、电力 (代码44)、航空 (代码56)
2018年之后,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工作交至生态环保部。
2024年1月,国务院颁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首部专项法规,明确了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主要环节和各主体的法律责任,强化了依法监督管理和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惩重罚的相关规定
2025年4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按年度分行业制定。对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年度直接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2025年5月1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2024和2025年度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s://www.cets.org.cn)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名录公开格式见附件2),并将有关权利义务及时告知重点排放单位。2026年度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于2025年10月31日前公布。
202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公开发布,制定了 2027 年和 2030 年全国碳市场的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是全国碳市场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到2027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本覆盖工业领域主要排放行业,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实现重点领域全覆盖。到2030年,基本建成以配额总量控制为基础、免费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成诚信透明、方法统一、参与广泛、与国际接轨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形成减排效果明显、规则体系健全、价格水平合理的碳定价机制。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政策法规架构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架构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组成:ETS + CCER
什么是 ETS
中国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ETS),通常被称为全国碳市场,是一项旨在通过市场化手段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政策工具。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连续公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并发布了配额分配方案和首批重点排放单位名单2021年1月1日起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2225家发电企业将首先分到碳排放配额。
ETS 是如何运作的
ETS的运作基于“排放上限与交易”(Cap-and-Trade)经济学原理 。其基本逻辑如下:
- 首先,监管机构(在中国主要是生态环境部)为特定行业设定一个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上限”(Cap)。
- 在这个总限额内,向被纳入体系的重点排放单位(控排企业)发放或出售排放许可,即“配额”(Allowance)。每一单位配额通常代表排放一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权利。
- 在指定的履约周期结束时,每家企业必须向监管机构上缴与其同期实际排放量相等的配额 。
- 那些通过技术改造、能源替代等方式实现减排、使其最终排放量低于所获配额的企业,可以将剩余的配额在市场上出售给其他排放超额的企业。
这种交易机制(Trade)为碳排放设定了明确的价格,从而激励所有参与者寻求成本最低的减排路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
CEA 是什么
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19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公告 2021年 第21号)中明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沪环境交[2021] 34 号)中明确,碳排放配额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协议转让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
“八大行业”企业如何做
有哪些法定义务?
路线图是什么
什么是 CCER

CCER 概念
CCER,即中国核证自愿减排,全称为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CER项目体系是全国碳市场和地方碳市场低成本履约的补充选择,也是有意愿实现碳中和的企业或活动用于抵销难以减排部分排放的重要选择。
CCER 历史
2012国家发改委正式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2015年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的上线,标志着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正式运行,2017年国家发改委暂停了原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体系(原CCER 项目体系)的新项目开发和减排量签发。2018年,应对气候变化职能从国家发改委转隶到生态环境部,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主管机构也随之发生变化。
2023年,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确立了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总体思路、工作流程和各市场参与主体权责(如下图),要求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对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双承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批准了第一批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北京绿色交易所(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制定并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为参与主体提供了全流程、全要素指引。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基本要求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必须满足真实性、额外性、唯一性、保守性等基本要求。
- 真实性表示核证自愿减排量真实存在并且准确可靠。
- 额外性是指自愿减排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克服内部收益率、融资、关键技术障碍,并且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基准线排放量,或者温室气体清除量高于基准线清除量。
- 唯一性是指项目未参与其他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机制,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
- 保守性是指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核算或者核查过程中,难以对相关参数、技术路径进行精准判断时,采用保守方式进行估计、取值等,确保项目减排量不被过高计算。
ohesg 整理了一个时间线:
新、旧CCER对比
见下表
| 关键要素 | 新CCER项目体系 | 原CCER项目体系 |
|---|---|---|
| 气候目标 | 推动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 不适用 |
| 温室气体类型 | 二氧化碳(CO₂)、甲烷(CH₄)、氧化亚氮(N₂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₆)和三氟化氮(NF₃)等 | 二氧化碳(CO₂)、甲烷(CH₄)、氧化亚氮(N₂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₆) |
| 方法学 | 由生态环境部发布。首批发布了4个方法学: • 造林碳汇 • 并网光热发电 • 并网海上风力发电 • 红树林营造 | 项目业主提出,国家发改委进行批准。 2013-2016年间,共发布200个方法学[1] |
| 注册登记系统 |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管理。 机构成立前,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承担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簿 |
| 交易平台 |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负责管理。 机构成立前,由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承担 | 9个地方交易所 |
| 审定与核查机构 |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共同批准 | 国家发改委共批准了12家审定与核查机构 |
| 罚则 | 违反要求将责令整改,并可能处以罚款和处罚: •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处1万-10万元罚款 • 审定与核查机构违规:处5万-20万元罚款 | 违反要求将责令整改,并可能取消备案资格 |
| 全国碳市场履约抵销 |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 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配额的5% |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 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配额的5% |
| 项目及减排量登记 | 项目业主和第三方机构对文件进行公示, 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双承诺" | 国家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
| 已备案项目 | 不适用 | 截至2022年8月,共备案1315个项目 |
| 已签发减排量 | 2017年3月14日前已备案的CCER, 可于2024年12月31日前用于全国碳市场抵销, 2025年1月1日起不再用于抵销 | 共签发减排量约77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
CCER 已有制度框架
| 关键要素 | 相关法规 |
|---|---|
| 法律基础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10月19日发布) |
| 方法学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编制大纲》(2023年3月30日发布)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1)》(2023年10月24日发布)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光热发电(CCER-01-001V01)》(2023年10月24日发布)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海上风力发电(CCER-01-002V01)》(2023年10月24日发布)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1)》(2023年10月24日发布) |
| 项目登记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2023年11月16日发布) |
| 审定与核查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2023年12月25日发布) |
| 注册登记与交易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2023年11月16日发布)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2023年11月16日发布) |
| 用于全国碳市场配额抵销的具体要求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12月31日发布) 《2021、2022 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 抵销配额清缴程序》(2023年7月17日发布) 《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2023年10月25日发布) |
CCER 方法学
CCER方法学 是一套经过生态环境部审定和备案的、用于指导特定类型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CCER项目)如何开发、实施和量化减排效果的技术标准、计算指南和操作规程。
它的核心目的是为了确保所有CCER项目产生的减排量都是真实、可测量、可核查的,保证“1吨碳减排量”是实实在在的、科学可靠的,从而维护整个市场的公信力。
第一批CCER方法学:2023年10月24日 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1)》等4项方法学的通知
第二批 CCER 方法学:2025年1月3日 关于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甲烷体积浓度低于8%的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CCER—10—001—V01)》的通知
第三批 CCER 方法学:2025年8月15日 关于公开征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纯农林生物质并网发电、热电联产》等4项方法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CCER 方法学对企业意味着?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企业的影响
谁能置身事外?范围三的温室气体强制披露趋势似乎无法阻挡,“八大行业”的上下游企业都将受到极大的影响。
随着范围三(Scope 3)排放的强制披露成为趋势,处于ETS强制碳市场中的八大行业,其上下游企业将受到深刻而广泛的影响。碳减排压力,通过供应链和价值链,传导至几乎所有相关的实体经济部门。
对上游企业(供应商)的影响
上游企业是指为八大行业提供原材料、零部件、燃料、物流等产品和服务的公司。它们将面临最直接、最急迫的压力。
- 强制性的“碳数据”披露压力:
- 为了核算自身的范围三排放(特别是“类别1:采购的商品和服务”),八大行业的企业必须向其成千上万的供应商索取产品碳足迹(Product Carbon Footprint, PCF)数据。
- 供应商将被迫建立自身的碳核算能力,准确计算并提供其产品的“含碳量”。“碳数据”将逐渐成为继价格、质量、交付期之后的第四项关键供应指标。
- 供应链的“绿色洗牌”:
- 掌握了供应商的碳数据后,八大行业的企业在采购时会进行比较和筛选。提供低碳原材料或服务的供应商将获得明显的竞争优势。
- 高碳排放的供应商可能会面临订单减少,甚至被剔除出核心供应链的风险。这将引发一场以“低碳”为标准的新一轮供应链重构。
- 成本传导与减排投资:
- 上游供应商为了满足客户的低碳要求,必须投资于节能改造、使用清洁能源、优化生产流程等减排活动,这将增加其生产成本。
- 这些成本最终可能部分或全部转嫁给下游的八大行业客户,从而将碳成本内化到整个产业链的成本结构中。
对下游企业(客户)的影响
下游企业是指购买和使用八大行业产品的公司,例如使用钢铁和水泥的建筑业、使用化工产品的制造业等。
- 产品“隐含碳”的透明化:
- 下游企业将能获得更清晰、更准确的原材料(如钢材、水泥、塑料)的碳排放数据。这将极大提升它们核算自身范围三排放(特别是“采购的商品和服务”)的能力。
- 例如,一家房地产公司可以更精确地计算其建筑物的“隐含碳”(Embodied Carbon),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减排目标。
- 催生对低碳产品的市场需求:
- 随着下游企业自身也面临来自投资者、消费者和监管机构的减排压力,它们将主动寻求和采购低碳或绿色的原材料。
- 这会形成强大的市场拉动效应,激励八大行业的企业加速技术创新,生产“绿色钢铁”、“低碳水泥”等溢价产品,以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
- 产品成本上升与价值选择:
- 八大行业为生产低碳产品而付出的成本(包括其自身的ETS履约成本和上游传导来的成本),最终会体现在产品价格上。
- 下游企业将面临成本上升的压力,需要在满足自身减排目标、提升品牌形象与控制采购成本之间做出新的战略权衡。
其他相关概念
Carbon Offsets 碳补偿(抵消)
你会听到许多企业和政府承诺将温室气体排放削减至“净零”。这是因为他们需要彻底停止碳排放,以避免气候变化带来的一些最严重后果。但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在许多情况下,零排放的成本可能过高。这时就出现了碳抵消的概念,尽管其应用存在争议。
是什么
其核心理念是:当企业、政府或个人排放温室气体时,可以付费让他人从大气中清除等量的气候污染物。例如,某公司运营一支柴油卡车车队,每年产生 100 吨二氧化碳,它可以向土地所有者支付费用来种植能吸收等量二氧化碳的树木。理论上,这些树木能抵消卡车排放的影响。这一术语自环保行动初期就开始使用,比如 1970 年美国《清洁空气法案》(US Clean Air Act)中就有提及,不过如今应用范围更为广泛。
吸引力何在
对许多行业而言,应对气候污染的成本令人望而生畏。例如,从铝冶炼厂等工业设施中捕获二氧化碳并永久封存地下,每吨成本远超 100 美元。而通过植树或销毁垃圾填埋场甲烷等碳抵消项目,仅需极小成本就能减少温室气体。这种机制允许企业或政府为自身业务范围之外更廉价的减排项目付费并获取减排信用,从而大幅降低应对气候变化的成本门槛——前提是这些承诺的减排量真实可靠,但现实往往并非如此。
市场规模
大多数讨论都围绕着为达成自设目标而购买的自愿性碳抵消(与欧盟等地区企业购买的强制性污染配额不同)。据生态系统市场平台数据,2021 年这类交易额激增至近 20 亿美元。该市场包含提出减排项目的开发商、核证碳减排真实性的注册机构,以及为买卖双方牵线的经纪商。但随着对抵消项目实效性的质疑声高涨,市场势头已减弱。彭博新能源财经指出,2022 年企业因"担心购买低质量碳信用会带来声誉风险",抵消量购买量略有下降。
目前没有任何单一机构对碳补偿市场进行监管。自愿碳补偿由一系列非营利组织拼凑管理,这些组织运营着监督补偿项目的各类注册机构。大多数项目在关键指标"额外性"上都不合格——要具有可信度,补偿必须实现额外的减排,即这些环保活动在没有碳支付的情况下本不会发生。实际上,市场上充斥着大量明显不具备额外性的项目,比如环保组织或地方政府为保护那些本来就不会被砍伐的树木出售补偿额度。
有一种观点认为,碳补偿已成为大型污染企业的"免罪金牌"。越来越多的科学家开始质疑这一市场的有效性,部分碳补偿销售商也加入呼吁,要求制定更严格的指导方针。业内更希望碳补偿不被视为企业逃避成本更高但更有效的自身减排措施的途径。目前最受关注的改革努力来自"自愿碳市场诚信委员会"( Integrity Council for the Voluntary Carbon Market),该组织正致力于为碳项目制定更严格的规则和指南。
参考
A guide to understanding carbon offsets, from the Greenhouse Gas Management Institute and the Stockholm Environment Institute. 来自温室气体管理研究所和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所的碳抵消指南。
A report on the state of carbon credits from Sylvera, a company that rates the quality of offset projects. Sylvera 公司发布的碳信用现状评估报告(该公司专门对补偿项目质量进行评级)
Net Zero Tracker, by the Energy & Climate Intelligence Unit
碳捕集、封存与利用
捕集与封存(英语: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简称CCS)指的是种过程 - 把工业产生(例如由燃烧化石燃料或是生物质所产生者)相对纯净的二氧化碳(CO2)分离后加以处理,再运输到某些地点长期封存。
通常这类二氧化碳是从大型点源(例如化学工厂或生物质工厂)内所捕获,经处理后再储存在深层地质结构(geological formation)中。如此做的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入大气,以缓解气候变化。
碳捕集与利用(Carbon capture and utilization,简称CCU)和CCS有时被统称为“碳捕获、利用和截存”(carbon capture, utilization, and sequestration,简称CCUS)。因为CCS是种成本相对昂贵的工艺,其生产出来的东西往往又过于便宜,这使得在碳定价足够高的地方(例如在欧洲大部分地区)进行碳捕集才具有经济上的意义,或者是加以利用,让廉价的二氧化碳能用于生产高价值的化学品,以抵消捕集作业所花费的成本。
二氧化碳可储存在深层地质结构中,或是转化为矿物碳酸盐的形式后再储存。有种热裂解碳捕集和储存(简称PyCCS,参见#Technology部分)工艺也在研究之中。深层地质结构目前被认为是最具前景的封存地点。美国国家能源技术实验室(NETL)称,按照目前的生产速度,在北美洲可供储存二氧化碳的地点足以应付900多年的产量。而对这种储存技术,普遍会产生的问题是这类在海底或是地下储存的做法,其长期安全性难以预测,而且有不确定性,因为仍存在一些二氧化碳会泄漏的风险。
所谓碳捕集与封存这一用语,也称为二氧化碳捕集与封存(carbon dioxide capture and storage),后者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推荐的用法,(参见ISO 27917)因为它更准确:目标是捕集二氧化碳,而非捕集碳。此用语的定义是:"将相关工业和能源来源产生相对纯净的二氧化碳 (CO2) 流分离(捕集)、调整、压缩,并运送到适当地点储存,以长期与大气隔离的过程。"CCS的用语及概念与生物能源与碳捕获和储存(简称BECCS)、碳截存(Carbon sequestration)和二氧化碳移除(也称为负排放)有关联。
碳捕集与利用(CCUS)指的是捕集二氧化碳,处理后供进一步使用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