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警惕义务法
强度由本站按条文语义判定,不衡量执法力度与罚则;每个数值都能点页码回溯到归档原文,但分类仍可能有争议。
- 管谁
- 在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自身及直接或间接子公司…门槛与主体类型
- 做什么
- 6 项义务4 项为结果性义务
- 依据
- Art. L225-102-4条款位置
适用对象
归档文本 Loi 2017-399
在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自身及直接或间接子公司(注册地在法国)雇员合计至少5,000人,或自身及直接或间接子公司(注册地在法国或境外)雇员合计至少10,000人的公司,须制定并有效实施警惕计划。
适用范围与门槛
该法案目前仅针对在法国境内设立总部的大型跨国企业。如果一家公司在连续两个财政年度结束时满足以下任一员工数量门槛,则必须依法制定并实施警戒计划:
- 法国国内门槛:公司及其注册地在法国境内的直接或间接子公司,拥有至少5,000 名员工。
- 全球门槛:公司及其注册地在法国境内或境外的直接或间接子公司,在全球拥有至少10,000 名员工。
注:如果一家受控制的子公司已经包含在其母公司制定的全面警戒计划中,则该子公司被视为已履行该义务。
时间安排
- 国民议会通过最终文本(T.A. n°924)
六个环节
六步框架取自 OECD《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2018)第 24–37 页;强度按条文语义记 0–3,分级标准见首页。标注了条款与页码的行已对照归档原文,点页码可打开归档 PDF 对应页。标为「未设」的,经核对确认原文没有对应义务条款。
- 政策承诺Art. L. 225-102-4 · p.2结果性
- 识别与评估Art. L. 225-102-4 (I, 1°) · p.2结果性
- 预防与减缓Art. L. 225-102-4 (I, 3°) · p.2结果性
- 跟踪与监测Art. L. 225-102-4 (I, 5°) · p.3结果性
- 申诉机制Art. L. 225-102-4 (I, 4°) · p.3程序性
- 披露与报告Art. L. 225-102-4 · p.3程序性
议题
只列本站已在该法规中找到条款的议题;未列出的不代表不涉及。点页码可打开归档原文对应页。
- 申诉机制Art. 1 (L. 225-102-4 II, 4°) · p.3程序性
- 信息披露p.3程序性
解读
编辑整理,不是法条原文;引用请以「原文与出处」中的归档文件为准。
监管演进提示(2026-10-15 核对):《谨慎责任法》仍然有效,但其欧盟层级的上位规则已因「Omnibus I」而调整。
2026 年 2 月 24 日通过、2026 年 3 月 18 日生效的修订指令 Directive (EU) 2026/470(Omnibus I)同时修改了 CSRD 与 CSDDD,删除了 CSDDD 中的气候转型计划义务、调整了适用门槛与民事赔偿责任机制。法国须在 2027 年 3 月 19 日前转化其中的 CSRD 相关条款,CSDDD 的转化期限为 2028 年 7 月 26 日;法国国内已启动转化前期工作(巴黎金融中心高级法律委员会 HCJP 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出具意见)。在此期间,现行《谨慎责任法》的警戒计划义务、司法强制(Astreinte)与民事赔偿责任机制继续适用。
法国于2017年3月27日正式颁布了《关于母公司和发包企业谨慎责任的法律》(简称《谨慎责任法》或 Duty of Care Law)。作为全球首部强制要求大型企业开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与环境尽职调查的国内法,该法案具有开创性的里程碑意义,并深刻影响了后续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的制定。
法案概览
该法案的核心机制是强制要求达到规模门槛的大型企业建立并有效实施一项"警戒计划"(Plan de vigilance,即尽职调查计划)。该计划必须包含合理的尽职调查措施,以识别风险并预防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人员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造成严重侵害(Severe impacts)。
法案确立了广泛的价值链穿透责任,警戒计划不仅要涵盖企业自身的活动,还必须涵盖以下实体的活动:
-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 与公司保持"既定商业关系(Established commercial relationship)"的分包商(Subcontractors)或供应商(Suppliers)(前提是这些活动与该商业关系直接相关)。
警戒计划五要素
根据法案规定,警戒计划应当与企业的利益相关方共同制定(必要时可参与行业或地区的多方倡议),并且必须包含以下五个法定核心要素:
- 风险测绘(Risk mapping):用于识别、分析和对风险进行优先级排序。
- 定期评估程序(Evaluation procedures):根据风险测绘的结果,对子公司、具有既定商业关系的分包商或供应商的实际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 风险缓解与预防行动(Mitigation and prevention actions):采取适当的行动来减轻风险或预防严重侵害的发生。
- 预警与举报机制(Alert mechanism):建立与收集风险存在或发生相关的举报机制,该机制必须与公司内的代表性工会协商建立。
- 监督与有效性评估系统(Monitoring system):对已实施措施进行跟踪并评估其有效性。
透明度要求:警戒计划及其有效实施的报告必须向公众公开(Made public),并纳入公司的年度管理报告中。
违规后果
法国《谨慎责任法》不仅依赖信息披露,还确立了明确的司法干预和民事责任机制:
- 正式催告与司法强制(Injunction & Astreinte):如果企业未能履行制定和实施警戒计划的义务,任何具有合法诉求利益的人都可以向企业发出正式催告(Mise en demeure)。如果企业在收到催告后3个月内仍未履行义务,主管法院可以应诉求方要求,下达强制履行禁令,并可对企业处以按日计算的强制罚金(Astreinte)。
- 民事赔偿责任(Civil Liability):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240条和1241条的侵权责任原则,如果企业未能履行该法案规定的义务,将导致其承担责任。如果执行这些警戒义务本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企业必须对遭受损失的受害者进行损害赔偿(Repair the damage)。
- 司法公开:法院可以命令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发布、传播或张贴其判决,所有费用由被定罪的企业承担。
注:法国宪法委员会曾裁定该法案最初拟定的最高可达一千万欧元的专项行政罚款违宪,但保留了上述的司法强制执行权和基于普通法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制。
实操难点
对于受管辖的跨国企业而言,法国《谨慎责任法》要求的不仅仅是发布一份政策声明,而是要求建立"动态、有效"的管理体系。在实操中,企业面临以下核心挑战:
- 界定"既定商业关系"的边界:法案不仅要求监控直接供应商,还要求监控具有"既定商业关系"的间接供应商与分包商。这意味着只要双方存在稳定、持续且具有一定业务体量的合作,该供应商的劳工或环境违规就会直接牵连到法国母公司。
- 风险测绘的颗粒度:法院和非政府组织(NGO)对风险测绘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不能仅提供一份全球泛泛的"宏观风险矩阵",而必须针对特定高风险国家和特定高风险业务提供具体、本地化、可追溯的风险地图。
- 利益相关者的实质性参与:法案强制要求企业在制定"预警与举报机制"时必须与代表性的工会组织协商。申诉机制必须对供应链最底层的弱势劳工和当地受影响社区切实可及,并提供多语言和免受报复的保护。
司法诉讼现状
与英国《现代奴役法》或加州CTSCA主要依赖"点名羞辱(Naming and shaming)"不同,法国《谨慎责任法》赋予了民间社会强大的法律武器。近年来,它已成为全球ESG诉讼的核心战场:
- NGO与工会的"狙击"诉权:任何具有合法诉求利益的组织都可以通过正式催告要求企业整改。如果企业在3个月内未做出充分回应,NGO即可将其告上法庭。
- 气候变化被纳入"环境严重侵害":近年来的标志性司法诉讼中,NGO成功地将"未能履行《巴黎协定》减排目标"解释为对环境和人权的重大风险,试图利用该法迫使企业在警戒计划中加入具体的绝对碳减排战略。
- 预防优于补救的"禁令"机制:诉讼的重点往往不是在损害发生后要求赔偿,而是利用"强制履行禁令"要求法院命令企业暂停某项存在争议的海外开发项目,直到其警戒计划的人权评估达到法定标准。
与 CSDDD 的衔接
法国《谨慎责任法》是全球供应链人权与环境尽职调查立法的"试验田",它直接催生并塑造了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对比这两部法律,可以清晰看到未来合规的必然趋势:
- 管辖门槛的大幅降低:法国法仅适用于在法国员工超5,000人或全球超10,000人的超大型企业;而CSDDD将大幅扩展至员工人数超1,000人且全球净营业额超4.5亿欧元的企业。
- 从"既定商业关系"到更广阔的"价值链":CSDDD进一步明确并拓展了企业的责任链条,不仅涵盖上游供应,还延伸至部分下游环节。
- 民事赔偿责任的欧洲化:法国法开创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完整吸收进CSDDD中,受害者将有权直接在欧盟法院提起民事索赔。
- 强制化气候转型计划:CSDDD强制大型企业必须制定并实施气候转型计划以符合1.5°C的全球控温目标。
对中企的建议
对于身为法国企业或欧洲企业供应商的中国出海企业及代工厂而言,面对法国《谨慎责任法》及即将全面推行的欧盟CSDDD,最直接的冲击是日益严苛的"合同传导(Contractual cascading)"。
您的欧洲买家为了规避自身面临的司法禁令或民事赔偿诉讼,将强制要求您:
- 签署更为严格的《供应商行为准则》;
- 接受由独立第三方主导的、不预先通知的劳工与环境(ESG)现场审计;
- 提供穿透至更上游(如原材料原产地)的供应链追溯数据。
因此,尽早建立数字化、透明化的人权与碳排放追踪体系,从被动应付买家问卷转向主动管理供应链ESG风险,将是企业未来维系欧洲大客户、保住并扩大市场份额的核心竞争力。
原文与出处
其他官方来源
- Légifrance: Loi n° 2017-399
法国官方法律数据库 - 谨慎责任法原文
- Légifrance:LOI n° 2017-399 du 27 mars 2017 relative au devoir de vigilance
法国官方法律数据库 — 《谨慎责任法》全文
- 法国官方企业门户:CSRD/CS3D 新义务与转化期限
官方 — 说明 Omnibus I(2026-02-24 指令)及法国 2027-03-19 / 2028-07-26 转化期限
- Économie.gouv.fr: Loi sur le devoir de vigilance
法国经济部官方介绍页面
- Légifrance: Loi n° 2017-399
- 归档副本
fr-loi-vigilance-texte-adopte-an.pdf,仅供核对页码与引文;正文以上方官方来源为准。打开 PDF
更新日志
- 依据法国官方来源核对并更新:① 新增监管演进提示——Directive (EU) 2026/470(Omnibus I,2026-02-24 通过、2026-03-18 生效)修改 CSRD 与 CSDDD;法国须在 2027-03-19 前转化 CSRD 相关条款、2028-07-26 前转化 CSDDD;HCJP 已于 2025-04-14 就转化出具意见。② 官方链接由 2 条扩为 4 条并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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