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 框架

OECD 五步尽职调查框架

OECD《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矿石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第三版)是国际公认的框架,几乎所有冲突矿产法规与行业倡议都以它为基础。核心是一套基于风险的五步法,外加一份定义“不可接受风险”的附录二示范政策

基于风险的五步法

具体要求因矿种与企业在供应链上的位置而异(详见增补文件),但所有企业都应把这五步纳入管理体系。

1

建立强有力的企业管理体系

把负责任采购落成公司制度:定政策、设架构、建追溯、约束供应商、开通申诉渠道。

  • 制定并公开采购政策,与附录二示范政策一致
  • 搭建支撑尽职调查的内部架构并指定责任人
  • 建立矿产管控与透明体系(产销监管链 / 追溯 / 上游主体识别)
  • 把采购政策写入供应商合同,必要时协助供应商能力建设
  • 在公司或行业层面设立申诉机制,作为风险预警
2

识别并评估供应链风险

按矿种增补文件梳理供应链,对照附录二示范政策判断哪些环节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

  • 按增补文件识别自身供应链中的风险点
  • 对照附录二政策标准评估负面影响风险(见下方风险清单)
3

设计并实施风险应对策略

向高管汇报风险,制定并执行风险管理计划,并持续监测、再评估。

  • 向指定高层管理人员汇报风险评估结果
  • 三选一定策略:边降险边交易 / 暂停交易并降险 / 终止与供应商关系
  • 实施并监测成效,必要时与政府、上游、国际组织、民间社会合作
  • 对需降低的风险或环境变化后,开展追加评估
⏱ 时限基准:风险管理计划约 6 个月未见成效,即应暂停或中断合作(部分情形暂停≥3 个月并修订计划)。
4

对供应链确定点开展独立第三方审计

在供应链关键节点(尤其冶炼厂 / 精炼厂)由独立第三方审计其尽职调查实践,并可经制度化机制复核。

🔗 RMI 的 RMAP 即落实本步的冶炼厂/精炼厂第三方审核机制;2025-10 获欧盟 2017/821 等效认可。
5

公开报告供应链尽职调查情况

每年公开尽职调查的政策与实践,可单独发布或并入可持续发展 / CSR / 年度报告。

  • 公开披露尽职调查政策、风险识别与评估、应对措施及审计情况
6

提供补救或开展合作 中国 CCCMC 增设

中国《矿产供应链尽责管理指南》在 OECD 五步之外增设第六步,要求企业在造成或助长负面影响时提供补救或开展合作,使尽责过程更完整。

附录二 · 风险清单

这是第 2 步评估时对照的“不可接受风险”基准,覆盖从开采到终端的全链;企业应将其纳入采购政策与供应商合同。

① 与开采 / 运输 / 贸易相关的严重侵权

  • 酷刑及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 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 最恶劣形式的童工
  • 其他严重侵犯人权(如普遍的性暴力)
  • 战争罪、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
有合理理由认为供应商与实施方采购或关联 → 立即中止或中断合作

② 对非国家武装团体的直接或间接支持

  • 向武装团体或其关联方采购、付款或提供后勤、设备
  • 武装团体非法控制矿址、运输路线、交易点或上游主体
  • 在矿址、运输沿线或交易点非法征税、勒索
有理由认为供应商与之采购或关联 → 立即中止或中断合作

③ 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装

  • 杜绝向非法控制、非法征税或勒索的安全武装提供支持
  • 认可安全武装合法作用仅限维护法治与人身、设施安全
  • 与安全武装合作须遵守《安全与人权自愿原则》并做人员筛查
风险管理计划约 6 个月未奏效 → 暂停或中断与上游供应商合作

④ 行贿受贿与矿产原产地欺诈性失实陈述

  • 不提出、承诺、进行或索要任何贿赂
  • 不为掩盖或伪造矿产原产地、虚报应缴税费而行贿
合作改善并跟踪绩效,措施不奏效 → 暂停或中断合作

⑤ 洗钱

  • 对因非法征税 / 勒索所得矿产引起或相关的洗钱风险,采取措施协助消除
合作改善,不奏效则暂停或中断

⑥ 向政府缴纳的税收、费用与特许费

  • 确保依法缴纳与受冲突影响 / 高风险区矿石相关的合法税费
  • 按《采掘业透明度行动计划》(EITI) 原则披露此类支付
合作改善,不奏效则暂停或中断

矿种增补文件

五步是通用框架,具体要求由两份增补文件按矿种细化。

锡、钽、钨(3TG)增补

细化 3TG 在上游、冶炼/精炼、下游各环节的尽职调查要求。

黄金增补

区分黄金生产商,本地出口 / 回收 / 国际贸易 / 精炼商,及下游企业的不同要求。

OECD 官方指南页 →

本页五步与风险清单为 ohESG 原创中文概括,非 OECD 指南原文翻译;以 OECD 官方文本为准。 完整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