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i 企业近期科学碳目标准则
(Corporate Near-Term Criteria)

本文档包含科学碳目标倡议 (SBTi) 验证企业“近期科学碳目标 (Near-Term Targets)” 所必须满足的所有核心强制准则 (Criteria) 及最佳实践建议 (Recommendations)。这些准则确保企业的 5-10 年气候目标与全球 1.5°C 控温路径保持一致。

免责声明: 本页面为数字化深度解析页面,提炼并翻译了 SBTi Corporate Near-Term Criteria v5.3.1 (2026年4月发布) 的核心标准细则与要求。本标准应与《企业净零标准 (Corporate Net-Zero Standard)》结合使用。

1. 目标边界 (Target Boundary)

在设定近期科学碳目标时,企业必须严格界定其组织边界、温室气体范围及排放覆盖度:

  • 组织边界 (C1, R1): 强烈建议企业采用与财务会计报告一致的组织边界。目标应在母公司或集团层面提交,涵盖所有子公司排放。
  • 温室气体覆盖 (C2): 目标必须涵盖《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标准 (GHG Protocol)》要求的所有 7 种相关温室气体 (CO₂, CH₄, N₂O, HFCs, PFCs, SF₆, NF₃)。
  • 范围 1 & 2 覆盖 (C3, C5): 必须涵盖全公司的范围 1 和范围 2 排放。范围 1 和 2 的排放豁免(Exclusions)不得超过清单总量的 5%
  • 范围 3 覆盖 (C4, C6): 如果范围 3 排放占总排放(范围 1、2、3 总和)的 40% 或以上,企业必须设定近期范围 3 目标。该目标必须涵盖至少 67% 的范围 3 排放。范围 3 整体库存的豁免不得超过 5%。
  • 方法学有效性 (C7): 必须使用 SBTi 批准的最新工具和方法学。若方法学更新,旧版本仅在发布后 6 个月内有效。

2. 排放核算要求 (Emissions Accounting Requirements)

为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SBTi 对特殊类别的碳排放和减排手段提出了具体的核算要求:

范围 2 核算 (C8)

企业必须披露是否使用基于位置 (Location-based) 或基于市场 (Market-based) 的方法计算基准年排放并跟踪目标进展。必须在设定目标和跟踪进展时保持一致。

生物源碳核算 (C10, R4)

使用生物能源或存在生物源排放的企业必须在目标边界内包含净生物源 CO₂ 排放(包括直接土地利用变化 LUC 排放),并在主清单中报告上游排放。纯生物源碳移除(Removals)不计入 SBTi 减排进度。

碳信用与避免排放 (C11, C12)

碳信用 (Carbon credits)避免的排放 (Avoided emissions) 属于单独的核算体系,严禁用于抵扣和达成近期科学碳目标减排进度。它们仅能作为价值链外减缓 (BVCM) 的资金投入形式。

3. 时间框架 (Timeframe)

有效且具有雄心的目标需要建立在合理的基准年和目标年之上:

  • 基准年与目标年 (C13): 近期减排目标的时间跨度必须在提交给 SBTi 验证之日起的 5 年至 10 年之间。基准年不得早于 2015 年。范围 1 和 2 必须使用同一个基准年(且不接受多年平均值作为基准年)。
  • 迄今为止的进展 (C14): 若企业选用较早的年份作为基准年,其从最近报告年到目标年之间的“前瞻性雄心 (Forward-looking ambition)”仍必须符合到 2050 年实现净零的线性减排要求,防止企业设定已被轻易达成的低门槛目标。
  • 2030 年目标年建议 (R7): 强烈建议企业统一选择 2030 年作为近期目标年,以契合全球气候科学的关键里程碑。

4. 减排雄心 (Ambition)

SBTi 根据目标类型的不同,要求不同程度的最低减排雄心(温度对齐):

排放范围 方法学 雄心底线要求
范围 1 & 2 绝对减排法 (Absolute reduction)
强度目标 (Intensity SDA)
C15, C16 必须与 1.5°C 路径一致。对于绝对减排,折算为每年的线性减排率不得低于 4.2%
范围 3 绝对减排 / 物理强度 / 经济强度 C18 至少必须符合 远低于 2°C (Well-below 2°C) 路径。转换为每年线性减排率不得低于 2.5%
范围 3 供应商/客户参与目标
(Supplier Engagement)
C19 承诺推动一定比例(按排放量或支出计)的供应商或客户在 5 年内设定他们自己的 SBTi 科学碳目标。
范围 2 特殊目标 可再生能源采购
(Renewable Electricity)
C21 作为范围 2 减排的替代方案,承诺通过主动采购,在 2025 年达到 80%,并在 2030 年达到 100% 的可再生电力比例。

5. 报告、重新计算与目标有效性 (Reporting & Recalculation)

  • 公开报告 (C25, R12): 企业必须每年公开报告全公司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及各项近期目标的达成进度。推荐通过 CDP 等标准化平台披露。
  • 强制性目标审查 (C26): 企业至少每 5 年需审查一次所有处于活跃状态的目标。如果目标不再符合 SBTi 的最新准则,则必须进行更新和重新验证。
  • 触发目标的重新计算 (C27): 当发生以下情况导致基准年排放或目标边界发生显著变化(显著性阈值为 5% 或以上)时,必须触发重新计算:
    • 结构性变化(如并购、剥离资产)。
    • 范围 3 排放量占比增加至 40% 及以上。
    • 清单编制方法、数据源发现重大调整或累计错误。
  • 目标公开有效性 (C28): 获批 SBTi 验证的企业,必须在批准日期后 6 个月内在 SBTi 官网上公开宣布目标。逾期未公布的目标需重新走审批流程。

6. 行业特定要求 (Sector-Specific Requirements)

SBTi 针对不同行业(特别是高排放行业)提供了定制化要求 (C24):

化石燃料相关 (C22, C23)

SBTi 目前不接受/验证直接涉及化石燃料开采、生产的公司,或化石燃料收入 >50% 的公司。对于收入 <50% 且分销/销售化石燃料的公司,必须强制对其“售出产品使用 (范围3 类别11)”设定单独的绝对减排目标。

FLAG 行业 (森林、土地与农业)

排放量占比达到 20% 以上或处于特定行业(食品、农业、造纸等)的公司,必须单独设定 FLAG 目标,且必须覆盖至少 95% 的范围 1&2 FLAG 排放和 67% 的范围 3 FLAG 排放。

电力事业与发电

必须使用电力部门特定强度趋同 (SDA) 路径设定近期目标。长远期目标必须不晚于 2040 年。且必须设定涵盖所有售出电力的独立范围 3 强度目标。

航空与海运

所有跨行业的运输相关排放必须在 WTW (Well-to-Wheel / Wake,油井到车轮/尾流) 基础上设定目标。航空业不得选择 2020-2022 作为基准年(疫情异常数据)。

金融机构

收入中包含 5% 以上投融资活动的金融机构不适用本企业标准,必须使用单独的《金融机构近期准则 (Financial Institutions Near-Term Criteria)》设定范围 3 类别 15 (投资) 的融资排放目标。